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1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9943 號、第21351 號、第27408 號、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承佑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緣蔡承佑與吳弘毅、廖柏豪、劉品文、張進保(業經本院判決)及蔡康雋(由本院通緝中)自民國106 年11月間起至106 年12月間止,陸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所得之工作(關於其等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蔡承佑另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569號判決確定;吳弘毅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廖柏豪則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535號判決確定;張進保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劉品文及蔡康雋另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32 號審理,均不在本件檢察官起訴範圍之內)後,蔡承佑等人即以:由吳弘毅、劉品文、廖柏豪先至超商領取包裹取得提款卡及密碼資料後,再由廖柏豪負責依照吳弘毅之指示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固定參與之劉品文及不固定參與之張進保及蔡康雋(2 人參與情形詳後述),由劉品文或張進保、蔡康雋輪流下車提款,劉品文並負責監視其他車手提款,其等成功提領之款項則集中交付予吳弘毅,由吳弘毅轉交予蔡承佑,蔡承佑再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之方式,為其等分工模式。並約定吳弘毅可分得提領金額1.5%之報酬,蔡承佑、廖柏豪、劉品文、張進保及蔡康雋可各分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
二、蔡承佑、吳弘毅、廖柏豪、劉品文(關於如附表二編號3 及8 所示部分,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95 號案件審理,關於如附表二編號2 、11、15至17所示部分,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675 號案件審理,均不在本件檢察官起訴範圍之內)、張進保(僅參與關於附表二編號4 及5 、7 、18至22部分)及蔡康雋(僅參與關於附表二編號10部分)即與該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及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對如附表二所示之簡彬任等22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至該集團所取得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吳弘毅、廖柏豪、劉品文陸續至不詳超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由廖柏豪依指示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劉品文,並分別搭載張進保及蔡康雋,持上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合計提領新臺幣(下同)111 萬6 千元得手。其等扣除報酬後,即將提領所得金額集中由吳弘毅交予蔡承佑轉交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手成員,蔡承佑因此分得報酬11,160元。嗣如附表二所示之簡彬任等22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簡彬任等20人告訴(告訴與否及對象均詳見附表二)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蔡承佑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其等之意見後,依前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承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弘毅、廖柏豪、劉品文、張進保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憑證即遭詐騙相關資料、詐騙車手提領畫面(如附表三所示)等件附卷可憑(證據出處均參見附表之「證據出處欄」),復有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表警示簡便格式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度金訊業字第1070001969號函暨檢附資料等件在卷可佐(偵14633 卷一第105、117-119 、123 、131-13 3、149-152 、179-182 、187-188、193-194 、200-202 、215 、220-221 、224 、237、241-244 、259-260 、267-270 、283 、291 、305 、310 、312-314 、335-336 、341 、344-346 、349-350 、353 、363-36 6、369-370 、376 、377-378 、391-394 、395-396 、402-404 、405-406 、411-415 、429-430 、443-445 、447-448 、454-456 、462 、464-465 、467-468 、472-476 、481-482 頁、偵19943 卷第212 、247-269 頁、偵21351 卷第197 、221 、225 、201-202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雖未始終參與詐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僅依指示參與取款車手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不明成員間亦互不相識,惟被告應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中,另有負責以電話實施詐騙之人,足認其等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如附表四所示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吳弘毅、廖柏豪、劉品文、張進保(關於附表四編號4 至5 、7 、18至22部分)、蔡康雋(關於附表二編號10部分)及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各該犯行雖有與共同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多次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行為,惟各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另被告如附表四所示22次犯行,各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告訴人法益,各告訴人受騙遭提領帳戶內款項之基礎事實不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不法利得而加入詐欺集團,共同以詐術騙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金錢後提領之,造成其等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損失,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係負責收取轉交提領款項,所獲得報酬、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手段,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1 名未成年子女由太太照顧、之前從事汽車貸款代辦之工作、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其次,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審酌被告前開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之集中程度、犯罪手法及類型大致相同,並衡以被告參與次數、分工情節、獲利狀況及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就其所犯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據以提款之提款卡,雖為詐欺集團所有,然並未扣案,考量上開提款卡並可因涉及相關犯罪停止使用,可認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有明文規定。又按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查被告坦認因本案領有11,160元之報酬(本院訴緝卷第24頁),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編號)
┌───┬────────────────────────────┬──────────┐
│編號 │帳戶 │證據出處(含帳戶基本│
│ │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A │兆豐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板南分行帳號│偵14633卷二第51、53 │
│ │00000000000號(王雅嫻) │、55-57頁 │
├───┼────────────────────────────┼──────────┤
│ B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西嶼郵局帳號 │偵14633卷二第65、79 │
│ │00000000000000號(陳郁晴) │、88頁 │
├───┼────────────────────────────┼──────────┤
│ C │中華郵政大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葉玟均) │偵14633卷二第65、69 │
│ │ │、85 頁 │
├───┼────────────────────────────┼──────────┤
│ D │中華郵政後壁菁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殷士軒) │偵14633卷二第65、77 │
│ │ │、88頁 │
├───┼────────────────────────────┼──────────┤
│ E │中華郵政羅東西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俞俊維)(起訴│偵14633卷二第65、73 │
│ │書誤載為余俊維,應予更正。) │、86頁 │
├───┼────────────────────────────┼──────────┤
│ F │中華郵政仁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有財) │偵14633卷二第65、71 │
│ │ │、85頁 │
├───┼────────────────────────────┼──────────┤
│ G │中華郵政大里永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呂易鏵) │偵14633卷二第65、83 │
│ │ │、87頁 │
├───┼────────────────────────────┼──────────┤
│ H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竹北分行帳號│偵14633卷二第59、61 │
│ │0000000000000號(蕭羽桓) │、63頁 │
├───┼────────────────────────────┼──────────┤
│ I │中華郵政秀林和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包承銘) │偵14633卷二第65、81 │
│ │ │、87頁 │
├───┼────────────────────────────┼──────────┤
│ J │中華郵政基隆八斗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王貞潔) │偵14633卷二第65、75 │
│ │ │、86頁 │
├───┴────────────────────────────┼──────────┤
│備註:各帳戶申辦人另由警方偵辦。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匯款憑證 │參與之人 │證據出處 │
│ │被害人│ │(新臺幣) │遭詐騙相關資料│ │ │
│ │(告訴│ │ │ │ │ │
│ │對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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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彬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簡彬任於106 年11月19│中國信託銀行自│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101、107 │
│ │訴由臺│19日上午11時40分許,盜用│日下午1 時26分許,使│動櫃員機交易明│廖柏豪 │ -111、113頁 │
│ │中市政│簡彬任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7-ELEVEN便利商店長│細表影本 │吳弘毅 │2.偵14633卷二239頁 │
│ │府警察│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簡彬任│億門市之中國信託銀行│臉書貼文截圖照│劉品文 │3.偵14633卷第115頁 │
│ │局第三│,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自動櫃員機,從台新銀│片 │ │ │
│ │分局 │致簡彬任陷於錯誤,於右列│行帳戶轉帳3 萬元至A │ │ │ │
│ │ │時間、地點,以ATM 匯款之│帳戶。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 │
├──┼───┼────────────┼──────────┼───────┼──────┼────────────┤
│ 2 │童瑋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童瑋珍於106 年11月19│中國信託銀行自│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125-127頁│
│ │訴由臺│月19日下午12時39分許,盜│日下午1 時36分許,使│動櫃員機交易明│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129頁 │
│ │中市政│用童瑋珍之大學同學臉書帳│用7-ELEVEN便利商店中│細表影本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39頁 │
│ │府警察│號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台禾豐門市之中國信託│ │劉品文 │ │
│ │局第五│童瑋珍,佯稱欲出售iphone│銀行自動櫃員機,從其│ │ │ │
│ │分局 │云云,致童瑋珍陷於錯誤,│女之中華郵政銀行帳戶│ │ │ │
│ │ │於右列時間、地點,以ATM │轉帳2 萬元至A 帳戶。│ │ │ │
│ │ │匯款之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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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德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李德華於106 年11月23│台北富邦銀行匯│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153-155頁│
│ │訴由臺│22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日上午11時45分許(入│款委託書(證明│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156頁 │
│ │北市政│向李德華佯稱係其友人,需│帳時間為下午12時51分│聯)/取款憑條│吳弘毅 │ │
│ │府警察│向李德華借款云云,致李德│),在台北富邦銀行建│影本 │劉品文 │ │
│ │局中山│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成分行,臨櫃匯款9 萬│ │ │ │
│ │分局 │地點,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元至B 帳戶。 │ │ │ │
│ │ │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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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若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謝若婷於106 年11月30│台新銀行自動櫃│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183-185 │
│ │訴由新│30日下午3 時許(起訴書誤│日下午4 時08分許,使│員機交易明細表│廖柏豪 │ 頁 │
│ │北市政│載為19日,應予更正),盜│用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影本 │吳弘毅 │2.偵14633卷一第189頁 │
│ │府警察│用謝若婷之友人臉書帳號並│路28號1 樓(萊爾富北│通訊軟體LINE對│劉品文 │3.偵14633卷二第257頁 │
│ │局新莊│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謝若│縣五工店)之台新銀行│話紀錄截圖照片│張進保 │4.偵14633卷一第190-191頁│
│ │分局 │婷,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自動櫃員機,從安泰銀│ │ │ │
│ │ │,致謝若婷陷於錯誤,於右│行帳戶轉帳2 萬5 千元│ │ │ │
│ │ │列時間、地點,以ATM 匯款│至C 帳戶(起訴書誤載│ │ │ │
│ │ │之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為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 │ │ │
│ │ │帳戶內。 │路1 段406 號1 樓全家│ │ │ │
│ │ │ │便利商店之台新銀行自│ │ │ │
│ │ │ │動櫃員機,應予更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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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趙元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趙元嘉於106 年11月30│網路銀行交易結│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196-198頁│
│ │訴由高│30日下午4時許(起訴書誤 │日下午4 時28分許,在│果明細表影本 │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199頁 │
│ │雄市政│載為19日,應予更正),盜│高雄市鳳山區住處上網│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57頁 │
│ │府警察│用趙元嘉之友人臉書帳號並│,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劉品文 │ │
│ │局鳳山│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趙元│網路轉帳1 萬6 千元至│ │張進保 │ │
│ │分局 │嘉,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C 帳戶。 │ │ │ │
│ │ │,致趙元嘉陷於錯誤,於右│ │ │ │ │
│ │ │列時間、地點,於右列時間│ │ │ │ │
│ │ │、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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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桑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106 年│楊桑秋於106 年11月21│郵政入戶匯款申│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217-218頁│
│ │訴由臺│11月17日下午3 時39分許、│日下午1 時01分許,在│請書影本 │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222-223頁│
│ │中市政│106 年11月20日下午12時18│中華郵政臺中逢甲郵局│手機簡訊翻拍照│吳弘毅 │ │
│ │府警察│分許、106 年11月21日上午│,臨櫃匯款20萬元至D │片 │劉品文 │ │
│ │局第四│10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楊│帳戶。 │ │ │ │
│ │分局 │桑秋佯稱係其友人,需向楊│ │ │ │ │
│ │ │桑秋借款云云,致楊桑秋陷│ │ │ │ │
│ │ │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 │ │ │ │
│ │ │,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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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郭豐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郭豐明於106 年12月6 │郵政入戶匯款申│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239-240頁│
│ │訴由臺│4 日上午12時許、同年月5 │日下午2 時14分(起訴│請書影本 │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246-247頁│
│ │北市政│日,撥打電話向郭豐明佯稱│書誤載為上午9 時許,│手機簡訊翻拍照│吳弘毅 │ 、偵19943卷第144頁、偵│
│ │府警察│係其友人廖繼源,因急需要│應予更正),在中華郵│片 │劉品文 │ 21351第250頁 │
│ │局南港│錢,需向郭豐明借款云云,│政南港港三郵局,臨櫃│ │張進保 │ │
│ │分局 │致郭豐明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25萬元至E 帳戶。│ │ │ │
│ │ │時間、地點,以臨櫃匯款之│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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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澤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張澤龍於106 年11月21│無,張澤龍於警│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261-263頁│
│ │訴由彰│20日上午11時50分許、同年│日下午12時45分許,從│詢之證述與F帳 │廖柏豪 │2.偵14633卷二第71頁 │
│ │化縣政│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中華郵政帳戶網路轉帳│戶客戶歷史交易│吳弘毅 │ │
│ │府警察│打電話向張澤龍佯稱係其友│5 萬元至F 帳戶。 │清單相符 │劉品文 │ │
│ │局北斗│人曾建國,因急需用錢,需│ │ │ │ │
│ │分局 │向張澤龍借款云云,致張澤├──────────┼───────┼──────┼────────────┤
│ │ │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張澤龍於106 年11月21│郵政入戶匯款申│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261-263頁│
│ │ │地點,以網路銀轉帳、臨櫃│日下午12時27分許,在│請書影本 │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265頁 │
│ │ │匯款之方式,分別匯入右列│中華郵政麥寮工業區郵│ │吳弘毅 │ │
│ │ │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局,臨櫃匯款15萬元至│ │劉品文 │ │
│ │ │ │F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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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沈子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沈子謙於106 年11月16│臺灣銀行匯款申│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285-286頁│
│ │訴由臺│11日至16日,陸續撥打電話│日下午2 時02分許(入│請書(2)回條 │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287、289 │
│ │北市政│向沈子謙佯稱係其表弟吳朝│帳時間為下午2 時27分│聯影本 │吳弘毅 │ 頁 │
│ │府警察│彰,因急需用錢,需向沈子│),在臺灣銀行木柵分│手機簡訊翻拍照│劉品文 │ │
│ │局文山│謙借款云云,致沈子謙陷於│行,臨櫃匯款12萬元至│片 │ │ │
│ │第一分│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G 帳戶。 │ │ │ │
│ │局 │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入右列│ │ │ │ │
│ │ │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10 │朱瓊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朱瓊英於106 年12月12│郵政跨行匯款申│蔡承佑 │ 1.偵14633卷一第307- 309│
│ │訴由臺│10日下午1 時28分許及同年│日下午12時52分許,在│請書影本 │廖柏豪 │ 頁 │
│ │中市政│月12日上午11時16分許,撥│中華郵政臺中松竹郵局│通訊軟體LINE對│吳弘毅 │ 2.偵14633卷一第311、316│
│ │府警察│打電話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臨櫃匯款39萬元至H │話紀錄截圖照片│劉品文 │ -320 頁 │
│ │局第五│,向朱瓊英佯稱係其乾兒子│帳戶。 │ │蔡康雋 │ │
│ │分局 │王一帆,因投資需資金周轉│ │ │ │ │
│ │ │,需向朱瓊英借款云云,致│ │ │ │ │
│ │ │朱瓊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
│ │ │間、地點,以臨櫃匯款之方│ │ │ │ │
│ │ │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11 │許志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許志雄於106 年11月19│行動電話網路銀│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37-339頁│
│ │訴由臺│19日下午3 時41分許,盜用│日下午2 時50分許,使│行轉帳交易成功│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346-348頁│
│ │北市政│許志雄之友人臉書帳號網站│用行動電話從國泰世華│照片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府警察│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許│銀行帳戶網路轉帳2 萬│臉書貼文截圖 │劉品文 │ │
│ │局松山│志雄,佯稱欲出售iphone云│5千 元至I 帳戶。 │通訊軟體LINE對│ │ │
│ │分局 │云,致許志雄陷於錯誤,於│ │話紀錄截圖照片│ │ │
│ │ │右列時間、地點,以網路銀│ │ │ │ │
│ │ │行轉帳之方式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至右列帳戶。 │ │ │ │ │
├──┼───┼────────────┼──────────┼───────┼──────┼────────────┤
│12 │余政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余政諺於106 年11月19│未提供,余政諺│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51-352頁│
│ │被害人│19日某時許,盜用余政諺之│日下午3 時35分許,在│於警詢之證述與│廖柏豪 │2.偵14633卷二第81頁 │
│ │ │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訊軟│高雄市住處上網從中華│I帳戶客戶歷史 │吳弘毅 │ │
│ │ │體LINE聯絡余政彥,佯稱欲│郵政帳戶網路轉帳1 萬│交易清單相符 │劉品文 │ │
│ │ │出售iphone云云,致余政諺│3千 元至I 帳戶。 │ │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 │ │ │ │
│ │ │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3 │張澤川│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張澤川於106 年11月19│未提供,張澤川│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59-361頁│
│ │訴由新│19日某時許,盜用張澤川之│日下午3 時28分許,從│於警詢之證述與│廖柏豪 │2.偵14633卷二第81頁 │
│ │北市政│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訊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I帳戶客戶歷史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府警察│體LINE聯絡張澤川,佯稱欲│轉帳1 萬3 千元至I 帳│交易清單相符 │劉品文 │ │
│ │局板橋│出售iphone云云,致張澤川│戶。 │ │ │ │
│ │分局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 │ │ │ │
│ │ │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 │ │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4 │葉柏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葉柏峯於106 年11月19│葉柏峯之中國信│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67-368頁│
│ │訴由新│19日下午2 時許,盜用葉柏│日下午4 時10分許,使│託銀行帳戶存款│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371-375頁│
│ │竹市政│峯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用行動電話從中國信託│明細查詢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府警察│訊軟體LINE聯絡葉柏峯,佯│銀行帳戶網路轉帳3 萬│臉書對話紀錄暨│劉品文 │ │
│ │局第二│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葉│元至I 帳戶。 │通訊軟體LINE對│(由I帳戶交 │ │
│ │分局 │柏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話紀錄截圖照片│易明細最後提│ │
│ │ │、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 │ │領時間判斷為│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劉品文提領【│ │
│ │ │戶。 │ │ │偵14633卷一 │ │
│ │ │ │ │ │第329-333頁 │ │
│ │ │ │ │ │】) │ │
├──┼───┼────────────┼──────────┼───────┼──────┼────────────┤
│15 │廖彥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廖彥宇於106 年11月19│行動電話網路銀│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79-382 │
│ │訴由臺│19日下午2 時許,盜用廖彥│日下午3 時16分許,使│行轉帳結果照片│廖柏豪 │ 頁 │
│ │中市政│宇之大學同學臉書帳號並使│用行動電話從臺灣銀行│影本 │吳弘毅 │2.偵14633卷一第383、385-│
│ │府警察│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廖彥宇│帳戶網路轉帳2 萬元至│臉書貼文、對話│劉品文 │ 390頁 │
│ │局第六│,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I 帳戶。 │紀錄暨通訊軟體│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分局 │致廖彥宇陷於錯誤,於右列│ │LINE對話紀錄截│ │ │
│ │ │時間、地點,以網路銀行轉│ │圖照片 │ │ │
│ │ │帳之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
│16 │古成一│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古成一於106 年11月19│行動電話網路銀│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397-399頁│
│ │訴由臺│19日下午2 時許,盜用古成│日下午3 時57分許,使│行交易結果通知│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401頁 │
│ │東縣政│一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用行動電話從中國信託│照片影本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府警察│訊軟體LINE聯絡古成一,佯│銀行帳戶網路轉帳1 萬│通訊軟體LINE對│劉品文 │ │
│ │局臺東│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古│元至I 帳戶。 │話紀錄截圖照片│(由I帳戶交 │ │
│ │分局 │成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易明細最後提│ │
│ │ │、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 │ │領時間判斷為│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劉品文提領【│ │
│ │ │戶。 │ │ │偵14633卷一 │ │
│ │ │ │ │ │第329-333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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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曾俊惟│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曾俊惟於106 年11月19│合作金庫銀行自│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07-409頁│
│ │被害人│19日下午3 時許,盜用曾俊│日下午3 時12分許,使│動櫃員機客戶交│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416頁 │
│ │ │惟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用合作金庫伸港分行自│易明細單影本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9頁 │
│ │ │訊軟體LINE聯絡曾俊雄,佯│動櫃員機,從合作金庫│ │劉品文 │ │
│ │ │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曾│銀行帳戶網路轉帳1 萬│ │ │ │
│ │ │俊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元至I 帳戶。 │ │ │ │
│ │ │、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18 │郭曉燕│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郭曉燕於106 年12月06│中國信託銀行自│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31-433頁│
│ │訴由臺│06日下午2 時50分許,盜用│日下午3 時03分許,使│動櫃員機交易明│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435、 │
│ │北市政│郭曉燕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用7-ELEVEN便利商店溫│細表 │吳弘毅 │ 437-440頁 │
│ │府警察│通訊軟體LINE聯絡郭曉燕,│州門市之中國信託銀行│臉書對話紀錄暨│劉品文 │3.偵14633卷二第243頁 │
│ │局中正│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自動櫃員機,從第一銀│通訊軟體LINE對│張進保 │ │
│ │第二分│郭曉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行帳戶匯款2 萬5 千元│話紀錄截圖照片│ │ │
│ │局 │間、地點,以ATM 匯款之方│至J 帳戶。 │ │ │ │
│ │ │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19 │林楷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林楷庭於106 年12月06│行動電話網路轉│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49-451頁│
│ │訴由航│06日下午2 時許,盜用林楷│日下午2 時38分許,使│帳交易成功照片│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453頁 │
│ │空警察│庭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通│用行動電話從台新銀行│影本 │吳弘毅 │3.偵14633卷二第243頁 │
│ │局保安│訊軟體LINE聯絡林楷庭,佯│帳戶網路轉帳2 萬5 千│臉書貼文截圖照│劉品文 │ │
│ │警察大│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林│元至J 帳戶。 │片 │張進保 │ │
│ │隊 │楷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之│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20 │賴秉治│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賴秉治於106 年12月06│台北富邦銀行自│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57- 461 │
│ │訴由臺│06日下午2 時37分許,盜用│日下午3 時27分許,使│動櫃員機交易明│廖柏豪 │ 頁 │
│ │北市政│賴秉治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細表影本 │吳弘毅 │2.偵14633卷一第463頁 │
│ │府警察│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賴秉治│員機,從中華郵政帳戶│ │劉品文 │ │
│ │局北投│,佯稱欲出售iphone,致賴│轉帳1 萬6 千元至J 帳│ │張進保 │ │
│ │分局 │秉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戶。 │ │(本筆金額未│ │
│ │ │、地點,以ATM 轉帳之方式│ │ │提領) │ │
│ │ │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21 │蔡秉紘│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蔡秉紘於106 年12月06│未提供,蔡秉紘│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69-471頁│
│ │訴由臺│06日下午1 時30分許,盜用│日下午2 時18分許,使│於警詢之證述與│廖柏豪 │2.偵14633卷二第86頁 │
│ │北市政│蔡秉紘之友人臉書帳號並使│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J帳戶客戶歷史 │吳弘毅 │ │
│ │府警察│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秉紘│路1 段66號1 樓之新光│交易清單相符 │劉品文 │3.偵14633卷二第243頁 │
│ │局中正│,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銀行自動櫃員機,從新│ │張進保 │ │
│ │第一分│致蔡秉紘陷於錯誤,於右列│光銀行帳戶轉帳2 萬5 │ │ │ │
│ │局 │時間、地點,以ATM 轉帳之│千 元至J 帳戶。 │ │ │ │
│ │ │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22 │呂欣穎│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呂欣穎於106 年12月06│行動電話網路銀│蔡承佑 │1.偵14633卷一第477-479頁│
│ │訴由臺│06日下午2 時20分許,盜用│日下午3 時17分許及下│行臺幣活存明細│廖柏豪 │2.偵14633卷一第485-486 │
│ │北市政│呂欣穎之高中同學臉書帳號│午3 時18分許,使用行│詳細交易紀錄照│吳弘毅 │ 頁 │
│ │府警察│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呂│動電話,從中國信託銀│片影本 │劉品文 │3.偵14633卷二第243頁 │
│ │局大同│欣穎,佯稱欲出售iphone云│行帳戶,分別網路轉帳│ │張進保 │ │
│ │分局 │云,致呂欣穎陷於錯誤,於│5 萬元及1 萬元至J 帳│ │(本筆金額未│ │
│ │ │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戶。 │ │提領) │ │
│ │ │之方式匯入右列金額至右列│ │ │ │ │
│ │ │帳戶。 │ │ │ │ │
├──┴───┴────────────┴──────────┴───────┴──────┴────────────┤
│備註: │
│1.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附表三亦同。 │
│2.匯款時間以A帳戶存戶使用ATM交易清單,B、C、D、E、F、G、I及J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H帳戶交易明細,財金公司函覆之自動 │
│ 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為準。 │
│3.編號14之告訴人葉柏峯及編號16之告訴人古成一匯入I帳戶之款項因異常交易經圈存抵銷而未遭提領,然於106年11月19日參與提領│
│ I帳戶之人關於對告訴人葉柏峯及古成一加重詐欺取財部分仍為共同正犯。 │
│4.編號20之告訴人賴秉治及編號22之告訴人呂欣穎匯入J帳戶之款項因異常交易經圈存抵銷而未遭提領,然於106年12月6日參與提領J│
│ 帳戶之人關於對告訴人賴秉治及呂欣穎加重詐欺取財部分仍為共同正犯。 │
└──────────────────────────────────────────────────────────┘
附表三(以提領之日期及時間排序)
┌─┬───────┬─────┬────┬─────┬────┬─────┬─────────────┐
│編│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ATM 行庫│被害人 │有無提款│ 參與之人 │證據出處 │
│號├───────┼─────┼────┤ │影像 │ │ │
│ │提領時間 │地址 │提領金額│ │ │ │ │
├─┼───────┼─────┼────┼─────┼────┼─────┼─────────────┤
│1 │106年11月16日 │土地銀行草│土地銀行│沈子謙(G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271、275頁 │
│ │ │屯分行 │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279-281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83頁 │
│ │下午2時51分至 │南投縣埔里│12萬元 │ │ │ │4.偵14633卷二第207-209、 │
│ │54分 │鎮中正路 │ │ │ │ │ 頁 │
│ │ │601之7號 │ │ │ │ │ │
├─┼───────┼─────┼────┼─────┼────┼─────┼─────────────┤
│2 │106年11月19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童瑋珍(A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93、97頁 │
│ │ │利商店芬草│ │帳戶) │ │,另攝得廖│2.偵14633卷一第99-103頁 │
│ │ │門市 │ │ │ │柏豪進入該│3.偵14633卷二第55-57頁 │
│ ├───────┼─────┼────┤ │ │便利商店店│4.偵14633卷二第189-193、 │
│ │下午1時38分 │彰化縣芬園│2萬元 │ │ │內 │ 頁 │
│ │ │鄉芬草路1 │ │ │ │ │ │
│ │ │段607號 │ │ │ │ │ │
├─┼───────┼─────┼────┼─────┤ │ │ │
│3 │106年11月19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簡彬任(A │ │ │ │
│ │ │利商店芬草│ │帳戶)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
│ │下午1時39分至 │彰化縣芬園│3萬元 │ │ │ │ │
│ │40 分 │鄉芬草路1 │ │ │ │ │ │
│ │ │段607號 │ │ │ │ │ │
├─┼───────┼─────┼────┼─────┼────┼─────┼─────────────┤
│4 │106年11月19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許志雄(I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321-322、 │
│ │ │利商店龍揚│ │帳戶) │ │ │ 325頁 │
│ │ │門市 │ │ │ │ │2.偵14633卷一第329-333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81頁 │
│ │下午3時02分 │南投縣埔里│2萬5千元│ │ │ │4、偵14633卷二第215-219頁 │
│ │ │鎮中正路 │ │ │ │ │ │
│ │ │210之1號 │ │ │ │ │ │
├─┼───────┼─────┼────┼─────┼────┼─────┼─────────────┤
│5 │106年11月19日 │全家便利商│台新銀行│曾俊惟、廖│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321-322、 │
│ │ │店埔里新東│ │彥宇(I帳 │ │ │ 325頁 │
│ │ │興門市 │ │戶) │ │ │2.偵14633卷一第329-333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81頁 │
│ │下午3時20分至 │南投縣埔里│3萬元 │ │ │ │4、偵14633卷二第215-219頁 │
│ │21分 │鎮中正路 │ │ │ │ │ │
│ │ │204號 │ │ │ │ │ │
│ │ │ │ │ │ │ │ │
├─┼───────┼─────┼────┼─────┼────┼─────┼─────────────┤
│6 │106年11月19日 │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張澤川、余│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321-322、 │
│ │ │行東埔里分│ │政諺(I帳 │ │ │ 325頁 │
│ │ │行 │ │戶) │ │ │2.偵14633卷一第329-333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81頁 │
│ │下午3時35分至 │南投縣埔里│3萬4千元│ │ │ │4.偵14633卷二第215-219頁 │
│ │36分、3時42 分│鎮中正路 │ │ │ │ │ │
│ │ │320號 │ │ │ │ │ │
├─┼───────┼─────┼────┼─────┼────┼─────┼─────────────┤
│7 │106年11月22日 │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張澤龍(F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249、253頁 │
│ │ │行精武分行│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257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71頁 │
│ │凌晨00時11分 │臺中市東區│2萬元 │ │ │ │4.偵14633卷二第211-213頁 │
│ │ │精武東路 │ │ │ │ │ │
│ │ │170號 │ │ │ │ │ │
├─┼───────┼─────┼────┼─────┼────┼─────┼─────────────┤
│8 │106年11月22日 │中華郵政宜│中華郵政│楊桑秋(D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203、211頁 │
│ │ │欣郵局 │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207-209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77頁 │
│ │凌晨00時18分至│臺中市太平│5萬元 │ │ │ │ │
│ │19 分 │區中山路4 │ │ │ │ │ │
│ │ │段27號 │ │ │ │ │ │
├─┼───────┼─────┼────┼─────┼────┼─────┼─────────────┤
│9 │106年11月23日 │中華郵政竹│中華郵政│李德華(B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135、139頁 │
│ │ │鎮光復路 │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141-147頁 │
│ │ │352號 │ │ │ │ │3.偵14633卷二第79頁 │
│ ├───────┼─────┼────┤ │ │ │ │
│ │下午1時03分 │苗栗縣竹南│9萬1千元│ │ │ │ │
│ │ │鎮光復路 │ │ │ │ │ │
│ │ │352號 │ │ │ │ │ │
├─┼───────┼─────┼────┼─────┼────┼─────┼─────────────┤
│10│106年11月30日 │全家便利商│台新銀行│謝若婷(C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157、159、 │
│ │ │ │ │帳戶) │ │ │ 175頁 │
│ ├───────┼─────┼────┤ │ │ │2.偵14633卷一第163-173頁 │
│ │下午4時15分 │彰化縣二林│5萬元 │ │ │ │3.偵14633卷二第69頁 │
│ │ │鎮斗苑路4 │ │ │ │ │4.14633卷二第233-237頁 │
│ │ │段29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06年11月30日 │中華郵政二│中華郵政│趙元嘉(C │無 │參見備註5 │1.偵14633卷一第157、159、 │
│ │ │林工商郵局│ │帳戶) │ │ │ 175頁 │
│ ├───────┼─────┼────┤ │ │ │2.偵14633卷一第163-173頁 │
│ │下午4時36分至 │彰化縣二林│1萬5千元│ │ │ │3.偵14633卷二第69頁 │
│ │37分 │鎮斗苑路4 │ │ │ │ │ │
│ │ │段500號 │ │ │ │ │ │
│ │ │ │ │ │ │ │ │
├─┼───────┼─────┼────┼─────┼────┼─────┼─────────────┤
│12│106年12月06日 │全家便利商│台新銀行│蔡秉紘(J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417-418、 │
│ │ │店公館新鶴│ │帳戶) │ │(警方製作│ 425頁 │
│ │ │崗門市(原│ │ │ │之明細表誤│2.偵14633卷一第421-424頁 │
│ │ │為鶴崗門市│ │ │ │為張進保提│3.偵14633卷二第75頁 │
│ │ │) │ │ │ │領) │4.偵14633卷二第203-205頁 │
│ ├───────┼─────┼────┤ │ │ │ │
│ │下午2時32分 │苗栗縣公館│3萬1千元│ │ │ │ │
│ │ │鄉鶴山村 │ │ │ │ │ │
│ │ │235號(原 │ │ │ │ │ │
│ │ │為326之1及│ │ │ │ │ │
│ │ │之2號) │ │ │ │ │ │
├─┼───────┼─────┼────┼─────┼────┼─────┼─────────────┤
│13│106年12月06日 │中華郵政公│中華郵政│郭豐明(E │無 │參見備註7 │1.偵14633卷一第225、233頁 │
│ │ │館鶴崗郵局│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229-231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73頁 │
│ │下午2時33分至 │苗栗縣公館│12萬3千 │ │ │ │ │
│ │36分 │鄉鶴山村 │元 │ │ │ │ │
│ │ │239號 │ │ │ │ │ │
├─┼───────┼─────┼────┼─────┼────┼─────┼─────────────┤
│14│106年12月06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林楷庭(J │有 │張進保提領│1.偵14633卷一第417-418、 │
│ │ │利商店東館│ │帳戶) │ │ │ 425頁 │
│ │ │門市 │ │ │ │ │2.偵14633卷一第421-424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75頁 │
│ │下午2時45分至 │苗栗縣公館│2萬5千元│ │ │ │4.偵14633卷二第203-205頁 │
│ │46分 │鄉五谷村76│ │ │ │ │ │
│ │ │號 │ │ │ │ │ │
├─┼───────┼─────┼────┼─────┼────┼─────┼─────────────┤
│15│106年12月06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郭曉燕(J │有 │張進保提領│1.偵14633卷一第417-418、 │
│ │ │利商店苗谷│ │帳戶) │ │ │ 425頁 │
│ │ │門市 │ │ │ │ │2.偵14633卷一第421-424頁 │
│ ├───────┼─────┼────┤ │ │ │3.偵14633卷二第75頁 │
│ │下午3時13分至 │苗栗縣公館│2萬5千元│ │ │ │4.偵14633卷二第203-205頁 │
│ │14分 │鄉五谷村 │ │ │ │ │ │
│ │ │200號 │ │ │ │ │ │
├─┼───────┼─────┼────┼─────┼────┼─────┼─────────────┤
│16│106年12月6日 │全家便利商│國泰世華│郭豐明(E │有 │劉品文提領│1.偵14633卷一第225、233頁 │
│ │ │店公館金交│ │帳戶) │ │ │2.偵14633卷一第229-231頁 │
│ │ │流門市 │ │ │ │ │3.偵14633卷二第73頁 │
│ ├───────┼─────┼────┤ │ │ │4.偵14633卷二第221-223、 │
│ │下午3時20分至 │苗栗縣公館│2萬6千元│ │ │ │ 頁 │
│ │21分 │鄉玉谷村向│ │ │ │ │ │
│ │ │陽31號 │ │ │ │ │ │
├─┼───────┼─────┼────┤ ├────┼─────┤ │
│17│106年12月7日 │中華郵政臺│中華郵政│ │有 │張進保提領│ │
│ │ │中水湳郵局│ │ │ │ │ │
│ ├───────┼─────┼────┤ │ │ │ │
│ │凌晨00時03分至│臺中市北屯│7萬1千元│ │ │ │ │
│ │08 分 │區四平路1 │ │ │ │ │ │
│ │ │號 │ │ │ │ │ │
├─┼───────┼─────┼────┼─────┼────┼─────┼─────────────┤
│18│106年12月12日 │新光銀行彰│新光銀行│朱瓊英(H │有 │蔡康雋提領│1.偵14633卷一第293-294、 │
│ │ │化分行 │ │帳戶) │ │ │ 297-299頁 │
│ ├───────┼─────┼────┤ │ │ │2.偵14633卷一第303-304頁 │
│ │下午1時22分至 │彰化縣彰化│6萬元 │ │ │ │3.偵14633卷二第63頁 │
│ │23分 │市三民路 │ │ │ │ │4.偵14633卷二第195-201頁 │
│ │ │107號 │ │ │ │ │ │
├─┼───────┼─────┼────┤ ├────┼─────┤ │
│19│106年12月12日 │萊爾富便利│聯邦銀行│ │有 │蔡康雋提領│ │
│ │ │商店彰市三│ │ │ │ │ │
│ │ │民門市 │ │ │ │ │ │
│ ├───────┼─────┼────┤ │ │ │ │
│ │下午1時29分 │彰化縣彰化│4萬元 │ │ │ │ │
│ │ │市三民路 │ │ │ │ │ │
│ │ │386號 │ │ │ │ │ │
├─┼───────┼─────┼────┤ ├────┼─────┤ │
│20│106年12月12日 │7-ELEVEN便│中國信託│ │有 │蔡康雋提領│ │
│ │ │利商店智富│ │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
│ │下午1時33分 │彰化縣彰化│2萬元 │ │ │ │ │
│ │ │市長順街 │ │ │ │ │ │
│ │ │170號 │ │ │ │ │ │
├─┼───────┼─────┼────┤ ├────┼─────┤ │
│21│106年12月13日 │新光銀行南│新光銀行│ │有 │劉品文提領│ │
│ │ │臺中分行 │ │ │ │ │ │
│ ├───────┼─────┼────┤ │ │ │ │
│ │凌晨00時07分至│臺中市南區│12萬元 │ │ │ │ │
│ │08 分 │復興路2段 │ │ │ │ │ │
│ │ │160之1號 │ │ │ │ │ │
├─┼───────┼─────┼────┤ ├────┼─────┤ │
│22│106年12月14日 │全家便利商│台新銀行│ │有 │劉品文提領│ │
│ │ │店烏日新明│ │ │ │ │ │
│ │ │道門市 │ │ │ │ │ │
│ ├───────┼─────┼────┤ │ │ │ │
│ │凌晨00時08分至│臺中市烏日│9萬元 │ │ │ │ │
│ │10 分 │區信義街 │ │ │ │ │ │
│ │ │149、149-1│ │ │ │ │ │
│ │ │號(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157 │ │ │ │ │ │
│ │ │號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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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提領時間以A帳戶存戶使用ATM交易清單,B、C、D、E、F、G、I及J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H帳戶交易明細,財金 │
│ 公司函覆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為準。 │
│2.關於編號2及3部分,被告廖柏豪係駕駛AUY-6652號自小客車載被告劉品文前往提領。 │
│3.關於編號6 部分,被告劉品文從I 帳戶提領之3 萬4 千元,包含不詳之人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使用玉山銀行天母分│
│ 行自動櫃員機,從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之8 千元,然無此人之報案紀錄,本件起訴範圍不含此人│
│ 疑似受騙部分。 │
│4.關於編號10部分,被告劉品文從C帳戶提領之5萬元,包含不詳之人於同日下午4時11分使用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匯之2萬5千元,然無此人之報案紀錄,本件起訴範圍不含此人疑似受騙部分。 │
│5.關於編號11部分,警方卷內之C帳戶提領照片實係被告張進保於同日下午4時23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
│ 7 -ELEVEN便利商店源益門市,使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提領C帳戶2萬元之影像照片,該筆2萬元係不詳之人於同日│
│ 下午4 時18分從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網路銀行轉匯,然無此人之報案紀錄。 │
│ 被告張進保於106年11月30日與被告劉品文一同搭乘被告廖柏豪駕駛之自小客車,與被告劉品文輪流隨機下車提款 │
│ ,被告張進保關於本日提領C帳戶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 │
│6.關於編號12部分,被告劉品文從J帳戶提領之3萬1千元,包含於106年12月5日以「調委發款」 │
│ 名義匯入之6,077元,然無此部分之相關資料,尚難認定此部分為詐欺所得款項。 │
│7.關於編號13部分,警方卷證資料漏未敘及此次提領部分,然此次提領之時間及地點與編號12部分極為接近,足以認│
│ 定為被告劉品文等人所屬詐欺車手集團所為。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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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二編號1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 │附表二編號2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 │附表二編號3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4 │附表二編號4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 │附表二編號5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 │附表二編號6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 │附表二編號7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8 │附表二編號8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9 │附表二編號9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10 │附表二編號10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1 │附表二編號11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2 │附表二編號12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3 │附表二編號13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4 │附表二編號14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5 │附表二編號15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6 │附表二編號16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7 │附表二編號17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8 │附表二編號18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9 │附表二編號19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0 │附表二編號20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1 │附表二編號21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2 │附表二編號22 │蔡承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