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7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蔡承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同一罪質之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6年底至107年中,犯行時間有重疊交錯,上開詐欺取財等案件,均屬刑法修正前常見之連續犯犯罪類型,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後,並透過定應執行刑調整其實際應予承受之刑罰強度,自應考量該等犯行之法益侵害程度、犯罪行為人之人格特性及公平正義期待等面向,妥適量處其應執行之刑,方可免於前揭修法後可能肇致刑罰過苛之疑慮。抗告人各次之犯罪時間極為接近,本應合併審理始得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以維護抗告人之權益,然僅因被害人散落不同所在地,致偵辦刑案之管轄機關不同,或因警方查證進度不同,而分次移送,以致相近期間所為之數罪行為,遭分次起訴,又由不同法院分別判刑,使抗告人喪失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權益難謂無影響。
㈡另抗告人先執行強制工作,雖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廢止,但抗告人已執行1年10月,期間並無任何違反規定而順利進入假釋程序,論於初犯已形同執行完畢。雖當時諭知強制工作係屬合法判決,但依現今司法解釋仍過度剝奪受刑人之自由。依法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抗告人犯案時僅21歲,當時單身無知,入監至今三年之久,無法陪伴照顧妻小,心中倍感虧欠與後悔,並積極修補錯誤、補正法制觀念,懇請庭上審視抗告人因案件程式上先後起訴審判而影響之權益與司法公平性,並參酌抗告人抗告狀所列其他法院就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給予抗告人自新之機會,俾使抗告人早日重返社會、回歸家庭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原裁定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寄發陳述意見調查表詢問抗告人之意見,經抗告人填具意見回覆,有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表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5、63頁),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0年以下之範圍內(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42年1月以下,惟依法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參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之總和(其中如附表編號編號1案件,曾經原審以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2案件,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4、5、7案件,業經原審分別以109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9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9年度簡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8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8案件,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79號、109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案件,曾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6、20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1案件,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3、15、16案件,曾經原審分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是曾定執行刑之宣告刑與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34年3月),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據上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本件抗告人所犯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妨害自由罪,其罪質不同,保護之法益亦有別,又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時間自106年8月中旬至000年0月間,先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手等工作,使被害人於遭詐騙成功後難以取回款項,並造成查緝困難,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其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是原裁定法院已具體審酌抗告人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作成之釋字第812號解釋,除揭示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為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亦載明:「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之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之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之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之期間。」之旨。是抗告人已執行之強制工作日數,乃能否或如何算入執行徒刑之問題,非定應執行刑應予審酌之事項,抗告意旨主張業已執行強制工作1年餘,強制工作日前經大法官釋憲認定違憲,請求重新審酌並從輕量刑,洵屬誤會。至於另案定執行刑案件與本案間之案情本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而不得因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刑期減輕幅度未符抗告人之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1年5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1年2月、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06.08.10、106.08.21、106.08.22 106.11.17(6次) 106.11.17(4次)、 106.1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479、15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166號、108年度偵字第6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2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08.05.07 108.11.13 109.05.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569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1700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6.10 109.01.05 109.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08號(3罪定應執行刑3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644號(6罪定應執行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023號(5罪定應執行刑2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6罪)、1年3月(2罪)、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6月、4月、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19~106.12.12 106.09.06~106.09.08、 106.09.06、106年10月中旬某日 106.11.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633、19943、21351、27408號、108年度偵字第110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94、21032、244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8號 109年度簡字第67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判決日期 109.05.29 109.06.05 109.07.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18號 109年度簡字第67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30 109.07.07 109.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895號(22罪定應執行刑3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985號(3罪定應執行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2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26(3次) 106.11.17(5次)、 106.12.12、106.12.14、 106.12.29(6次) 106.11.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886號、108年度偵字第62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63、3378、3430、5540、5933、8225、8691、8693、902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136號,108年度偵字第6265、125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5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9號、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68號 判決日期 109.07.31 109.10.19 109.11.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5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9號、109年度訴字第46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08 109.11.20 110.0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961號(3罪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691號(13罪定應執行刑2年8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1年6月共(2罪)、1年5月(4罪)、1年4月(4罪)、1年3月(5罪)、1年2月(9罪)、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15罪)、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1~107.11.27 106.11.30(3次)、 106.12.03(13次) 108.06.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3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2、61 、73號,107年度偵字第33523、33524、33525號、108年度偵字第2422、353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15號、108年度偵字第1132、2506、2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840號、109年度偵字第6534號、109年度偵字第195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6、2032號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109年度訴字第2961號 判決日期 109.12.08 109.10.07 110.02.0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6、2032號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109年度訴字第29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1 110.02.18 110.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368號(26罪定應執行刑3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1號(16罪定應執行刑3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175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14(2次)、 106.09.07、106.12.05、106.12.06、106.11.17 106.12.24~106.12.28 106.09.25(2罪)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25、17426、22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25、17426、22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425、22789、245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 判決日期 110.10.26 110.10.26 110.11.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1.29 110.11.29 110.12.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4號(6罪定應執行刑2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2號(2罪定應執行刑1年8月)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2次)、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09、107.03.13(2次)、107.03.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555、12567、12570、12571、12572、2308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47、37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6號、109年度偵字第12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1.07.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887號(4罪定應執行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