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紹宸
- 選任辯護人
- 俞伯璋律師
汪柏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紹宸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紹宸基於販賣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9 月22日起,陸續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下稱本案電話)作為聯絡工具,連接網際網路後與江俊奕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大麻交易事宜,雙方最終於次(23)日20時許議定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1,100 元價格出售大麻3公克等交易細節後,隨即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江俊奕停放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CBD 時代廣場」大樓前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販賣3 公克之大麻給江俊奕,並向江俊奕收取現金3,300 元而完成交易。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紹宸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5 樓的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下稱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黃紹宸及辯護人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5 至187、231 至232 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至證人江俊奕於偵查中具結及警詢時的證述,因本院均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決基礎,故未就此等傳聞證據得否作為證據為論述。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雖坦承於上述時間利用本案電話與證人江俊奕談妥以每公克1,100 元之價格販賣大麻3 公克給江俊奕,並在江俊奕的車上將3 公克的大麻交給江俊奕,但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沒有跟江俊奕收錢,當時江俊奕確實有拿錢給我,但我沒有看多少錢,後來我就把錢留在車上沒有拿走,且我向莊芷婕購買大麻的價格高於每公克1,100元,並無營利的意圖云云。經查,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江俊奕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本院搜索票、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江俊奕持用之行動電話所安裝通訊軟體之雙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被告所有本案電話所安裝通訊軟體之雙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6 張、照片6 張等件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核與被告上述部分的任意性自白相符,自堪認為真正。
二、被告雖然提出上述的辯解,但本院基於以下的理由,認為被告的辯解不足採信:
(一)被告與江俊奕談妥以3,300 元出售3 公克大麻給江俊奕後,於108 年9 月23日交付大麻3 公克給江俊奕時,同時向其收取3,000 元之價金等情,業據江俊奕具結證述如前。被告雖始終辯稱沒有跟江俊奕收錢云云,然其辯詞前後略有不同。其於警詢時原陳稱:江俊奕本來是要跟我買5 公克大麻,我本來是要賣給他3 公克大麻,但後來將大麻交給江俊奕後,我覺得自己都沒有再用大麻了,就把大麻全部給他且沒有向他收錢,且另外還有在7 、8 月間還有無償轉讓大麻2 公克給「鴿子」,因為「鴿子」說她每天都在用,我自己沒有再用了,就無償給她2 公克云云(見偵卷第25至26頁);嗣於偵查中改稱:當時江俊奕說要跟我買剩下的,他說他要3 公克,我跟他說1 公克1,100 元,但實際上我是送給他沒有跟他收錢,我跟他說之後請我喝酒就好,那些大麻我已經沒有再用了云云(見偵卷第141頁);而在本院審理時則先稱:江俊奕事後有以「LINE」聯絡被告表示要交付大麻之價金給被告云云(見本院卷第232 頁);嗣經本院勘驗被告之行動電話確認並無此等對話內容(詳後述)後,又改稱:江俊奕有拿錢給我,金額多少我不知道,錢是折起來的,我拿了之後就放在副駕駛座,沒有帶下車。因為我之前都會請江俊奕施用,沒有跟他拿錢,我本來就沒有打算要跟江俊奕收錢,是因為江俊奕這一次堅持要拿錢給我,我一直跟他說不用,他就一直叫我跟他講價錢,到後來我也沒有跟他拿錢云云(見本院卷第249 至250 頁)。對此,綜觀被告與江俊奕2 人對話之內容,並未看到江俊奕主動表示要支付價金,而是江俊奕先於108 年9 月22日詢問被告有無5 公克的大麻,被告表示要叫貨,江俊奕又詢問被告是否有1 或2 公克的大麻,被告說回去確認一下,如有3 公克就給江俊奕3 公克。被告在次(23)日傳送以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秤重大麻的照片給江俊奕後,主動向江俊奕表示「算你11就好 3 總共3300」等語,並非江俊奕主動表示要給被告價金,則若被告確無意向江俊奕收錢,豈有主動向江俊奕表示計價方式及告以總價金之理?可見本次交易確實是江俊奕向被告表示要購買大麻後,被告主動表示欲出售大麻之價金、數量,而足徵被告確有販賣毒品以營利的意圖。被告辯稱是江俊奕一再表示要支付款項,並非其主動要求給付價金云云,明顯與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二)再者,被告於警詢、偵查雖均表示其因為已經沒有再施用大麻了,才會以無償的方式將大麻轉讓給江俊奕云云,但從2 人之對話內容可知,當被告向江俊奕表示若有3 公克就給江俊奕3 公克大麻,江俊奕表示同意後,又向被告表示「哦哦 可以啊 你也要留夠自己的ㄟ」等語,被告回則稱:「會拉 最近剛好要再進了」等語,江俊奕又跟被告表示「好啊 你之後進了要跟我說一下」、「我可能想在(再)拿個5 嘿嘿」等語後,被告則表示「沒問題啊」、「好啊」等語,顯然被告於商議過程當時仍有繼續購買大麻之意願,甚且是於進貨後繼續提供大麻給江俊奕的意願。更何況,被告與江俊奕2 人於108 年8 月間亦多次討論到大麻,被告不僅提到「草都在抽了」,甚且詢問江俊奕是否要「indica」(即印度大麻),亦可見被告辯稱因沒有繼續施用大麻,才會無償轉讓大麻給江俊奕云云,實無可取。
(三)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江俊奕事後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表示要拿錢給我,但我拒絕云云,並請求本院勘驗本案電話內關於其與江俊奕之對話內容,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與江俊奕「LINE」之對話紀錄,確認被告與江俊奕於108 年9 月23日交易後並無任何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32 至233 、261 頁),被告所辯實與客觀證據不符,而此部分又為證人江俊奕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否認(見本院卷第243 頁),本院自無從認定被告的辯解為真正。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江俊奕在車上確有拿現金給我,僅辯稱其將錢放在車上並未拿走云云,可見江俊奕證稱於上述時、地交付現金給被告收受一事屬實。更遑論,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於雙方就買賣內容達成合意,並將毒品交付買受人時,其販賣行為即屬完成,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被告與江俊奕於108 年9 月23日20時許即已就本次交易之毒品種類、數量、金額均已達成合意,且被告事後亦已將大麻如數交給江俊奕,不論被告最終是否有取得價金,均不影響其行為已然該當於販賣毒品既遂之要件,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四)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祇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再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轉讓他人,是其販入之價格應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縱令販入與售出價格相同,亦應有加以稀釋,而從中賺取數量價差以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經查,被告雖辯稱其以1 萬1,959 元向莊芷婕購買5 公克的大麻,則其向莊芷婕購買之大麻價格高於每公克1,100 元,事實上並未獲有利益云云,另提出108 年5 月20日比特幣對美元匯率資料、中央銀行美元匯率資料影本、被告比特幣交易記錄影本及被告與莊芷婕以「Telegram」於108 年5 月22日對話內容擷圖為佐,但姑且不論光從上述資料並未記載相關資訊供本院確認被告是以該帳戶與莊芷婕進行交易,也無法判斷莊芷婕是否有販賣大麻給被告,以及被告究竟是向莊芷婕購買多少數量的大麻等事實。特別是,依被告所述,其交付給江俊奕的大麻並非都是在108 年5 月所購入,部分是先前即已購買(見偵卷第26頁),而毒品之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則被告所提出的資料縱然就是其於108 年5 月間匯款給莊芷婕以購買大麻,本院既無法得知被告該次購買大麻的數量,亦不知道被告先前剩餘大麻的數量,自無法以此判斷被告販賣給江俊奕的大麻進價。而根據上述說明,被告既然主動向江俊奕表示3 公克的大麻總價金為3,300元,亦坦承江俊奕於車上確有支付現金一事,足可證明被告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交付3 公克的大麻給江俊奕,並收取江俊奕交付之價金,故被告辯稱並未獲利云云,亦無可取。
(四)至辯護人雖具狀辯稱:證人江俊奕證述前後不一,顯係拼湊事實,故其證稱有交付3,300 元給被告之證言殊不可採。然而,觀之辯護人所質疑證人江俊奕之證述矛盾之處,主要在於被告與江俊奕間的交情程度。姑且不論辯護人何以得據此主張證人江俊奕證述不實,事實上,本案是被告主動向證人江俊奕表示要收取3 公克的大麻共計3,300 元的價金,且被告亦當庭坦承當時江俊奕確實有拿錢給被告,均如前述,辯護人所辯並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大麻菸草內所含有之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又為維護國民健康,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並於60年10月2 日以衛署藥字第04795 號令公告「大麻煙」(Marihuana )為毒害藥品(「歷年來經公告禁止使用、販賣之禁藥明細表」,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 月25日FDA 藥字第0990023291號函為憑),是大麻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大麻而販賣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則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販賣禁藥罪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根據上開說明,就被告販賣大麻之行為,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處斷。因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加重:
(一)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被告前因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辯護人雖具狀主張被告前案所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係開車遭他人撞擊,雖其吐氣酒精濃度已超過法律規定,但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其犯罪情節輕微,復與本案之罪質不同,而無加重其刑之必要(見本院卷第199 至200 頁)。對此,首先要釐清的是,被告既已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不論其駕車當時是否遭他人撞擊,其行為已屬不能安全駕駛,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解顯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而為本院所不採。其次,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是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同此看法)。本院審酌被告前案的行為態樣雖為公共危險犯行,而與本案並不相同,然其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4 年餘再犯本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又無上述情形存在,故除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餘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二)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至少應對於其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云云,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判決看法)。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僅坦承無償轉讓大麻給江俊奕,且否認有販賣毒品之營利意圖及收受價金,難認其已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陳稱本案交付給江俊奕的大麻是向莊芷婕所購買,然莊芷婕早於106 年4 月30日即已與外國人士結婚並遷居國外(見本院卷第203 至205頁之臺中市沙鹿區戶政事務所出境滿2 年通知書),而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亦有臺中地檢署109 年2 月5 日中檢達愛108 偵27596 字第1099010139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5頁),自難認檢警人員有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故本院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之刑。
(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本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從其犯罪之目的、動機來看,客觀上尚無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且數量並非少數,實難認被告於犯罪當時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又審酌大麻於國內流通之泛濫,對社會危害之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週知,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亦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故本院認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下述之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故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為本院所不採。
三、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一)明知大麻足以危害人體,仍漠視法令禁制而以3,300 元之價格販賣給江俊奕,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更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威脅。
(二)犯後僅坦承有交付大麻之行為,但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三)品行(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0 頁)、動機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當庭具體求刑有期徒刑9 年稍嫌過重,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自承本案電話係供其聯繫江俊奕而犯本案犯行之工具;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被告自承係用來秤重本案交付給江俊奕大麻所使用的工具(見本院卷第247 頁),核與前述對話內容畫面翻拍照片相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販賣大麻3 公克而獲得價金3,300 元,乃其犯本案犯行所得之物,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物並未扣案,依同條第3 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被告陳稱行動電話是用來播放音樂的,大麻及水煙斗都是自己施用的,而否認與本案有關(見偵卷第22頁),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故均無從宣告沒收。
伍、退併辦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5 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莊芷婕」以1萬餘元的代價購買大麻5 公克而持有之,應為本案販賣之犯行所吸收而為同一案件,因而以108 年度偵字第35111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刑事審判採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其就起訴書所未記載之事實而得予以審判者,則以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為限,必須認定未經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成立犯罪,且與已起訴應論罪之事實具有單一性不可分之關係者,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68 條規定自明。又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將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方為合法。
三、經查,被告販賣給江俊奕之大麻3 公克前持有上述大麻的犯行,雖為其販賣的高度行為所吸收,業如前述,但依被告自陳向莊芷婕購買的次數、數量,及其自陳交付給江俊奕、「鴿子」等人與自身施用大麻之數量等情,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販賣給江俊奕之大麻3 公克,就是被告於108 年5 月間向莊芷婕所購買,業如前述,故就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5 月間某日向莊芷婕購買5公克之大麻,而自該時起至同年9 月26日20時25分許為警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時止所涉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與其已起訴應論罪之販賣毒品此一事實,自不具吸收犯之一罪關係,本質上應為數罪,故上開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應非屬起訴效力所及,而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實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 │備 註 │ ├──┼──────┼────────────────┤ │ 1 │蘋果牌iPhone│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2.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 │ │(灰色)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4.見毒偵卷第51頁之太平分局108 年│ │ │ │ 度保管字第4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 │ 2 │電子磅秤1 臺│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 │2.見毒偵卷第51頁之太平分局108 年│ │ │ │ 度保管字第4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2 │ ├──┼──────┼────────────────┤ │ 3 │菸草2 包 │1.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見│ │ │ │ 偵27596 卷第179 頁之衛生福利部│ │ │ │ 草屯療養院108 年10月18日草療鑑│ │ │ │ 字第1081000169號鑑驗書 │ │ │ │2.驗餘總淨重0.8713公克 │ │ │ │3.見毒偵卷第39頁之太平分局108 年│ │ │ │ 度毒保字第498 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4 │蘋果牌iPhone│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2.IMEI碼:000000000000000 號 │ │ │(黑色)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4.見毒偵卷第51頁之太平分局108 年│ │ │ │ 度保管字第4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3 │ ├──┼──────┼────────────────┤ │ 5 │水煙斗3 個 │1.被告黃紹宸所有 │ │ │ │2.見毒偵卷第51頁之太平分局108 年│ │ │ │ 度保管字第4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 │ └──┴──────┴────────────────┘ 【附表二】 ┌─────────────────────────────┐ │江俊奕與黃紹宸間之對話內容(見偵卷第85至95、99至101 頁) │ ├──┬──────┬───────────────────┤ │編號│ 時 間 │ 對 話 內 容 │ ├──┼──────┼───────────────────┤ │ 1 │(日期不詳,│江俊奕:好啊 好啊 ok │ │ │下同)20時18│黃紹宸:(貼圖) │ │ │分 │ │ │ ├──────┼───────────────────┤ │ │22時29分 │江俊奕:我問你哦 你有用過cbd 的精油嗎│ │ │ │江俊奕:其時(實)我滿好奇它的作用是啥│ │ │ │黃紹宸:我有阿 │ │ │ │黃紹宸:買給我爸的 │ │ ├──────┼───────────────────┤ │ │22時30分 │江俊奕:我看很多都是因為生病在低(滴)│ │ │ │ 的 │ │ │ │江俊奕:或是要睡覺 │ │ │ │黃紹宸:那是助眠 │ │ │ │江俊奕:癲癇 │ │ │ │黃紹宸:強制身體關機 │ │ │ │江俊奕:用起來如何 │ │ │ │黃紹宸:滴2 滴在舌下就很好睡了 │ │ │ │江俊奕:很好睡這樣 │ │ │ │黃紹宸:很放鬆阿 │ │ ├──────┼───────────────────┤ │ │22時31分 │黃紹宸:好啊 │ │ │ │江俊奕:有時候只是想好睡 不想嗨 │ │ │ │黃紹宸:可以 │ │ │ │江俊奕:有時候一直抽反而不好睡 │ │ │ │江俊奕:Cbd 在台灣不合法對吧 │ │ ├──────┼───────────────────┤ │ │22時32分 │黃紹宸:應該是不合法的 │ │ │ │黃紹宸:我也不知道 │ │ │ │ 草都在抽了~ │ │ │ │江俊奕:哈哈哈 │ │ │ │黃紹宸:沒差吧哈哈 │ │ │ │江俊奕:我在看公視 │ │ │ │江俊奕:在介紹大麻 │ │ │ │江俊奕:哈哈 │ │ │ │江俊奕:很屌 │ │ │ │黃紹宸:酷 │ │ │ │江俊奕:長很多知識 │ │ │ │黃紹宸:不錯唷 │ │ ├──────┼───────────────────┤ │ │22時33分 │江俊奕:嘿嘿 啊你明天跟朋友去嗎 │ │ │ │黃紹宸:是有講到CBD油喔 │ │ │ │黃紹宸:對阿(啊) │ │ │ │黃紹宸:順便談合作 │ │ │ │江俊奕:都有講 │ │ │ │江俊奕:講很多醫療用的 │ │ │ │黃紹宸:那很不錯啊 │ │ ├──────┼───────────────────┤ │ │22時34分 │江俊奕:哈哈 │ │ │ │黃紹宸:希望台灣先開放醫療的 │ │ ├──────┼───────────────────┤ │ │22時36分 │黃紹宸:明天要一起過去嗎? │ │ ├──────┼───────────────────┤ │ │23時15分 │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4 分鐘) │ │ ├──────┼───────────────────┤ │ │23時16分 │江俊奕:哈哈剛剛沒顯示出來沒看到 │ │ │ │江俊奕:我跟你講哪個總統誰要退休醫療用│ │ │ │ 大麻我一定投他 │ │ ├──────┼───────────────────┤ │ │23時17分 │黃紹宸:哈哈哈 │ │ │ │黃紹宸:一定的啊 │ │ ├──────┼───────────────────┤ │ │23時18分 │江俊奕:主要醫療用上線的話 法律也會跟│ │ │ │ 著改 │ │ │ │江俊奕:講個笑話 大麻二級 k 他命3 集│ │ │ │ (級) │ │ │ │黃紹宸:我覺得這個真的是天大的笑話 │ ├──┼──────┼───────────────────┤ │ 2 │8 月10日9 時│江俊奕:這個是應低咖嗎 │ │ │9 分 │黃紹宸:有沒有看到上面的纖維? │ │ │ │黃紹宸:對啊 │ │ │ │江俊奕:有啊 │ │ │ │江俊奕:很漂亮 │ │ │ │黃紹宸:一層一層的indica │ │ │ │黃紹宸:會一層一層的慢慢來那種 │ │ ├──────┼───────────────────┤ │ │同日9 時10分│江俊奕:看得到毛細孔的品質 │ │ │ │黃紹宸:要2 對嗎 │ │ │ │江俊奕:2 就好 │ │ │ │黃紹宸:還是要多 │ │ │ │ 看你 │ │ │ │ 都好 │ │ │ │黃紹宸:OK │ │ │ │江俊奕:最近花太多又餓點 │ │ │ │江俊奕:月底可以拿多點 哈哈 │ │ │ │江俊奕:花太多要省點 │ │ ├──────┼───────────────────┤ │ │同日9 時16分│江俊奕:好喔 我要出門了 │ │ │ │黃紹宸:好 │ │ │ │黃紹宸:大約多久到 │ │ ├──────┼───────────────────┤ │ │同日9 時21分│江俊奕:5 分後到 │ │ │ │黃紹宸:好 │ ├──┼──────┼───────────────────┤ │ 3 │8 月11日22時│黃紹宸:試過了嗎 │ │ │25分 │ │ │ ├──────┼───────────────────┤ │ │同日22時37分│江俊奕:有 │ │ │ │黃紹宸:覺得如何~ │ │ │ │黃紹宸:沉嗎? │ │ ├──────┼───────────────────┤ │ │同日22時38分│江俊奕:不壞太沉 │ │ │ │江俊奕:不會ㄊㄞˋ ㄔ │ │ │ │江俊奕:太沉 │ │ │ │江俊奕:靠北 │ │ │ │黃紹宸:哈哈 │ │ │ │ 在飛喔 │ │ │ │江俊奕:不過感覺時間比較久點 │ │ │ │江俊奕:哈哈哈 │ │ │ │江俊奕:字很難打乾 │ │ │ │黃紹宸:嗯嗯嗯 有飛就好 │ │ │ │黃紹宸:哈哈 │ │ ├──────┼───────────────────┤ │ │同日22時39分│江俊奕:我朋友那批來再分享一下 │ │ │ │江俊奕:應該也不錯 │ │ │ │黃紹宸:好啊 │ ├──┼──────┼───────────────────┤ │ 4 │8 月17日9 時│江俊奕:(撥打語音通話,27秒) │ │ │14分 │ │ ├──┼──────┼───────────────────┤ │ 5 │8 月23日4 時│黃紹宸:影片(長45秒) │ │ │33分 │ │ ├──┼──────┼───────────────────┤ │ 6 │8 月28日16時│江俊奕:我現在才看到這你的新玩具ㄇ │ │ │58分 │ │ │ ├──────┼───────────────────┤ │ │同日22時15分│黃紹宸:哈哈對啊 │ │ ├──────┼───────────────────┤ │ │同日22時17分│黃紹宸:超ㄎㄧㄤ的 │ ├──┼──────┼───────────────────┤ │ 7 │8 月30日11時│江俊奕:(網頁截圖) │ │ │43分 │江俊奕:試過嗎 │ │ │ │江俊奕:聽說很助飛 │ │ │ │黃紹宸:沒有欸 │ │ │ │黃紹宸:這啥 │ │ ├──────┼───────────────────┼ │ │同日11時44分│江俊奕:獅尾花 也是用燒的抽 │ │ │ │江俊奕:聽人家說配w用的 │ │ ├──────┼───────────────────┤ │ │同日11時45分│黃紹宸:有毒嗎? │ │ │ │黃紹宸:哈哈哈 │ │ ├──────┼───────────────────┤ │ │同日11時47分│江俊奕:還是不要亂事(試)好了哈哈哈 │ │ │ │江俊奕:鼠尾草你覺的(得)呢 │ │ │ │江俊奕:我不知他也能抽 │ │ │ │黃紹宸:應該可以試試 │ │ │ │黃紹宸:聽說很啟靈 │ │ ├──────┼───────────────────┤ │ │同日11時48分│江俊奕:說會有幻覺 │ │ │ │江俊奕:我找找 │ │ │ │江俊奕:嘿嘿 │ │ ├──────┼───────────────────┤ │ │同日11時52分│江俊奕:(蝦皮網頁截圖) │ │ │ │江俊奕:蝦皮就有賣欸 好屌 │ │ ├──────┼───────────────────┤ │ │同日12時1 分│黃紹宸:Cool │ │ │ │黃紹宸:要試? │ │ ├──────┼───────────────────┤ │ │同日12時2 分│江俊奕:下禮拜買來玩看看 │ │ │ │江俊奕:再跟你分享效果 │ │ │ │江俊奕:其實我最近是比較想試lsd │ │ │ │江俊奕:只是還在找 │ │ ├──────┼───────────────────┤ │ │同日12時15分│黃紹宸:(語音訊息,2秒) │ │ ├──────┼───────────────────┤ │ │同日12時16分│江俊奕:好啊 │ ├──┼──────┼───────────────────┤ │ 8 │8 月31日0 時│黃紹宸:在幹嘛 │ │ │43分 │江俊奕:(照片) │ │ │ │江俊奕:在家 │ │ │ │江俊奕:哈哈 │ │ │ │黃紹宸:無聊想喝酒 │ │ │ │黃紹宸:要出門嗎 │ │ │ │江俊奕:哪裡喝 │ │ │ │黃紹宸:哎唷 新玩具 │ │ │ │黃紹宸:都好啊 │ │ ├──────┼───────────────────┤ │ │同日0 時44分│黃紹宸:不然就本色 │ │ │ │江俊奕:好啊 │ │ │ │黃紹宸:好 │ │ │ │黃紹宸:那你叫車 │ │ │ │黃紹宸:大概需要多久先跟我報一下 │ │ │ │黃紹宸:我準備一下很快 │ │ │ │江俊奕:好 我也要準備一下 │ │ ├──────┼───────────────────┤ │ │同日0 時55分│黃紹宸:預計幾點出發? │ │ │ │江俊奕:我快好了 │ │ ├──────┼───────────────────┤ │ │同日1 時0 分│江俊奕:預計1.10出發 │ │ │ │江俊奕:車叫了 │ │ ├──────┼───────────────────┤ │ │同日1 時1 分│黃紹宸:(貼圖) │ │ ├──────┼───────────────────┤ │ │同日1 時4 分│黃紹宸:我大概1.15到我家樓下等你 │ │ ├──────┼───────────────────┤ │ │同日1 時12分│黃紹宸:我在樓下了喔 │ │ ├──────┼───────────────────┤ │ │同日1 時13分│江俊奕:剛出發 │ │ │ │江俊奕:好 │ │ │ │黃紹宸:(貼圖) │ ├──┼──────┼───────────────────┤ │ 9 │9 月22日20時│江俊奕:Js你那邊有5嗎 │ │ │9 分 │ │ │ ├──────┼───────────────────┤ │ │同日20時50分│黃紹宸:要叫 │ │ ├──────┼───────────────────┤ │ │同日20時53分│江俊奕:哦哦 啊如果1或2呢 想說充飢一下│ │ │ │黃紹宸:有哦 │ │ │ │黃紹宸:你什麼時候要? │ │ ├──────┼───────────────────┤ │ │同日20時55分│江俊奕:哈哈 如果現在呢 │ │ │ │江俊奕:最近拿到no good的東西 │ │ │ │江俊奕:有點難過 │ │ ├──────┼───────────────────┤ │ │同日21時20分│黃紹宸:哈哈 │ │ │ │黃紹宸:現在無法 │ │ │ │黃紹宸:我上班了 │ │ ├──────┼───────────────────┤ │ │同日21時21分│黃紹宸:現在中午過后(後)呢? │ │ │ │江俊奕:明天的話 我6-9點可以 │ │ ├──────┼───────────────────┤ │ │同日21時22分│黃紹宸:早上還是晚上? │ │ │ │江俊奕:晚上 │ │ │ │江俊奕:應該說6點過後啦 │ │ │ │黃紹宸:可以哦 │ │ ├──────┼───────────────────┤ │ │同日21時23分│黃紹宸:我再跟你說時間 │ │ │ │黃紹宸:我早上回去看一下 │ │ │ │ 有3就給你3 │ │ │ │江俊奕:好啊 行 │ │ │ │江俊奕:哦哦 可以啊你也要留夠自己的ㄟ│ │ ├──────┼───────────────────┤ │ │同日21時24分│黃紹宸:會拉 最近剛好要再進了 │ │ │ │江俊奕:哈哈 │ │ │ │江俊奕:好啊 你之後進了要跟我說一下 │ │ │ │黃紹宸:沒問題啊~ │ │ │ │江俊奕:我可能想在(再)拿個5 │ │ │ │江俊奕:嘿嘿 │ │ ├──────┼───────────────────┤ │ │同日21時25分│黃紹宸:好啊 │ │ ├──────┼───────────────────┤ │ │同日21時27分│江俊奕:OKOK那麼明天再跟我講時間 │ │ ├──────┼───────────────────┤ │ │同日21時28分│黃紹宸:(貼圖) │ ├──┼──────┼───────────────────┤ │ 10 │9 月23日12時│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47秒) │ │ │9 分 │ │ │ ├──────┼───────────────────┤ │ │同日12時11分│黃紹宸:(照片,以電子磅秤秤大麻花) │ │ │ │黃紹宸:算你11就好 │ │ │ │ 3 總共3300 │ │ ├──────┼───────────────────┤ │ │同日12時12分│江俊奕:好喔(貼圖)謝啦 │ │ ├──────┼───────────────────┤ │ │同日12時14分│黃紹宸:七點叫我起床 │ │ ├──────┼───────────────────┤ │ │同日12時15分│江俊奕:OK那你先好好休息 │ │ ├──────┼───────────────────┤ │ │同日12時16分│黃紹宸:謝啦 │ │ ├──────┼───────────────────┤ │ │同日20時36分│黃紹宸:睡一個過頭… │ │ │ │ 我帶去公司你來找我拿好嗎 │ │ ├──────┼───────────────────┤ │ │同日20時38分│江俊奕:哈哈 也是可 我剛好在外面 │ │ ├──────┼───────────────────┤ │ │同日20時39分│江俊奕:那我先滑去你公司後面的全家 │ │ ├──────┼───────────────────┤ │ │同日20時49分│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1分鐘) │ │ ├──────┼───────────────────┤ │ │同日20時50分│黃紹宸:我到家打給你 │ │ │至21時16分 │江俊奕:好 │ │ │ │黃紹宸:Piece water │ │ │ │ 1040 │ │ │ │黃紹宸:(撥打語音通話,2分18秒) │ │ │ │黃紹宸:出發跟我說一下 │ │ │ │江俊奕:好 我快好了 │ │ │ │江俊奕:去哪找你 │ │ │ │黃紹宸:家 │ │ │ │黃紹宸:大同街262 │ │ │ │黃紹宸:快到打給我 │ │ │ │黃紹宸:傳訊好了 │ │ │ │黃紹宸:我在視訊 │ │ │ │江俊奕:好 快打傳 │ │ │ │江俊奕:快到 │ │ │ │黃紹宸:(未接來電) │ │ ├──────┼───────────────────┤ │ │同日19時1 分│江俊奕:(撥打語音通話,15秒) │ │ ├──────┼───────────────────┤ │ │同日20時36分│江俊奕:應該沒睡著吧哈哈 │ │ ├──────┼───────────────────┤ │ │同日20時53分│黃紹宸:朝富路邊213號 │ │ │ │黃紹宸:九點半打給我 │ │ │ │江俊奕:好OK │ │ ├──────┼───────────────────┤ │ │同日21時19分│江俊奕:CBD這棟對吧 │ │ │ │黃紹宸:對 │ │ │ │江俊奕:好 │ │ │ │黃紹宸:樓下看一下 │ │ │ │ 有一台賓士旅跑GLA │ │ │ │ 車牌5521 │ │ │ │黃紹宸:停那附近就好 │ │ ├──────┼───────────────────┤ │ │同日21時20分│江俊奕:好 我找找 │ │ │ │黃紹宸:在水池旁邊而已 │ │ ├──────┼───────────────────┤ │ │同日21時21分│江俊奕:你的車嗎 │ │ │ │黃紹宸:對啊 │ │ │ │江俊奕:Woow好 │ │ │ │黃紹宸:哈哈 │ │ │ │黃紹宸:等我囉 │ │ │ │黃紹宸:我先忙一下 │ │ ├──────┼───────────────────┤ │ │同日21時22分│江俊奕:好ok │ │ ├──────┼───────────────────┤ │ │同日21時23分│江俊奕:我停松康外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