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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8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昌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

810號)、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429、14547號

),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郭昌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郭昌霖於民國107年11月初,經由林原興(所涉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介紹,參與林原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內「收簿手」、「領款車手」工作,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金融提款卡之包裹等資料,,以及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工作;林原興則擔任「收款手」工作,負責收取郭昌霖領取之款項後再轉交予綽號「老欸」之人。郭昌霖、林原興、「老欸」及所屬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人頭帳戶後。嗣郭昌霖依林原興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提領日期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提領金額,領取後聯絡林原興,將提款卡及款項放置於林原興指定之處所或交付林原興指定之人,藉此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林原興則將上開領取之款項扣取2%金額作為郭昌霖之酬勞。

二、案經尤婉慈、陳雅萍、朱貴蘭、周絃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及謝薾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昌霖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偵14547卷第43頁至第53頁、偵緝卷第63頁至第64頁、本院金訴88卷第119頁、第147頁、第167頁至第170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薾云於警詢(見偵14650卷第47頁至第48頁)、證人即告訴人周絃嘻於警詢(見偵14547卷第121頁至第129頁)、證人即告訴人尤婉慈於警詢(見偵14547卷第173頁至第177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雅萍於警詢(見偵14547卷第89頁至第95頁)、證人即告訴人朱貴蘭於警詢(見偵14547卷第201頁至第217頁)證述情節相符,復有①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員警職務報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比對照片、陳宇泓元大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匯款資料、被告提領陳萬昌郵局帳戶內告訴人周絃嘻、尤婉慈匯入款項明細、陳萬昌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楊元生郵局帳戶內告訴人陳雅萍匯入款項明細、楊元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楊元生兆豐銀行帳戶內告訴人陳雅萍、朱貴蘭匯入款項明細、楊元生兆豐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提領陳萬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告訴人周絃嘻、陳雅萍匯入款項明細、陳萬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②告訴人謝薾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③告訴人陳雅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告訴人周絃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周絃嘻元大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⑤告訴人尤婉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尤婉慈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話記錄截圖;⑥告訴人朱貴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朱貴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偵14650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49頁至第65頁、偵14547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61頁、第69頁至第87頁、第97頁至第113頁、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31頁至第165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79頁至第193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19頁至第237頁、第255頁至第257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貳、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該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故若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是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因此,若詐騙集團係使被害人將款項存入該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以隱匿其詐欺所得之去向,其犯行當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多次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款項之行為,上開各次行為之時間密接,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欺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就多次提領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入款項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之行為,惟被告收取包裹及提領款項並轉交林原興之行為,既為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等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以被告、林原興、「老欸」與其所屬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首次犯行)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2至5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條定有明文。該條前段所謂「從一重處斷」,乃是選擇較重罪名的法定刑作為量刑的框架,並非將其他成立的輕罪略去不論,亦即想像競合犯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實現了複數以上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各自有其獨立的不法與罪責內涵,且彼此之間無法取代,而必須各別加以評價,以貫徹充分評價之原則,這也就是刑法第55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規定之目的,藉由此一規定適度調和從一重處斷所生評價不足,就是學理上所謂的「輕罪封鎖作用」。經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有選科罰金之主刑,法院對於是否併科罰金有裁量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其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有選科罰金之主刑,法院對於是否併科罰金有裁量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有應併科罰金之主刑,法院並無審酌是否併科罰金之裁量權,而為法定之絕對併科刑罰)。而根據上述說明,本院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法定刑作為量刑之依據時,就必需受到輕罪封鎖作用的限制而併科罰金。

六、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就本案參與之客觀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故就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一般洗錢罪部分,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詐欺犯罪集團,擔任收簿手、領款車手之工作,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告訴人等財產法益,迄今均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行為應值非難;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暨其為國中畢業,之前從事幫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金訴88卷第170頁),告訴人謝薾云及尤婉慈均請法院依法判決(見本院金訴88卷第41頁、本院金訴190卷第63頁)及告訴人等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報酬是提款金額2%等語(見偵緝卷第64頁),上開金額屬被告犯罪所得,則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犯上述一般洗錢罪而移轉、掩飾之財物,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取得,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九、是否諭知強制工作部分:按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犯行固均值非難,惟本院衡酌被告非集團核心人物,犯後坦承犯行,加入犯罪組織未久即遭查獲,參酌其收取包裹及取款行為之次數,其行為表現之嚴重性、危險性尚未達於無可容忍之程度,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尚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被告經由本案有期徒刑宣告,非不能對其產生矯正策勵之影響,是依比例原則而為綜合判斷,尚難認被告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及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銀行帳│提領日期│提領地點│提領金額│罪名、宣告│
│號│      │            │時間    │(新臺幣)│戶        │時間    │        │(新臺幣)│刑及沒收  │
│  │      │            │        │        │          │        │        │        │          │
├─┼───┼──────┼────┼────┼─────┼────┼────┼────┼─────┤
│1 │周絃嘻│於107年11月2│107年11 │29,988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郭昌霖三人│
│  │      │日20時47分許│月2日21 │        │辦中華郵政│月2日22 │平區中興│        │以上共同犯│
│  │      │詐騙集團成員│時59分  │        │000-000000│時3分19 │東路142 │        │詐欺取財罪│
│  │      │撥打電話予周│        │        │00000000號│秒      │號(國泰 │        │,處有期徒│
│  │      │絃嘻,佯裝  │        │        │帳戶      ├────┤世華銀行├────┤刑壹年肆月│
│  │      │FANSHOPPING │        │        │          │107年11 │太平分行│9,000元 │,併科罰金│
│  │      │網購網站之  │        │        │          │月2日22 │)       │        │新臺幣參萬│
│  │      │marin廠商工 │        │        │          │時4分54 │        │        │元,罰金如│
│  │      │作人員,向周│        │        │          │秒      │        │        │易服勞役,│
│  │      │絃嘻佯稱因作├────┼────┼─────┼────┼────┼────┤以新臺幣壹│
│  │      │業疏失造成多│107年11 │29,985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仟元折算壹│
│  │      │扣款12次,會│月2日22 │        │辦中華郵政│月2日22 │平區中興│        │日;未扣案│
│  │      │有銀行專員與│時20分  │        │000-000000│時23分15│東路142 │        │之犯罪所得│
│  │      │其聯絡,嗣後│        │        │00000000號│秒      │號(國泰 │        │新臺幣貳仟│
│  │      │詐欺集團成員│        │        │帳戶      ├────┤世華銀行├────┤柒佰玖拾陸│
│  │      │佯稱銀行專員│        │        │          │107年11 │太平分行│10,000元│元沒收,於│
│  │      │,請周絃嘻操│        │        │          │月2日22 │)       │        │全部或一部│
│  │      │作ATM解除訂 │        │        │          │時24分4 │        │        │不能沒收或│
│  │      │單,致周絃嘻│        │        │          │秒      │        │        │不宜執行沒│
│  │      │陷於錯誤,而├────┼────┼─────┼────┼────┼────┤收時,追徵│
│  │      │以轉帳方式匯│107年11 │29,985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30,000元│其價額。  │
│  │      │至詐騙集團指│月2日22 │        │辦中國信託│月2日23 │平區永平│        │          │
│  │      │定之帳戶。  │時50分  │        │000-000000│時0分48 │路1段107│        │          │
│  │      │            │        │        │276052號帳│秒      │號(統一 │        │          │
│  │      │            │        │        │戶        │        │新平店) │        │          │
│  │      │            ├────┼────┼─────┼────┼────┼────┤          │
│  │      │            │107年11 │19,985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月3日0時│        │辦中華郵政│月3日0時│平區中興│        │          │
│  │      │            │12分    │        │000-000000│26分56秒│東路142 │        │          │
│  │      │            │        │        │00000000號│        │號(國泰 │        │          │
│  │      │            │        │        │帳戶      │        │世華銀行│        │          │
│  │      │            │        │        │          │        │太平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8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月3日0時│        │辦中華郵政│月3日0時│平區中興│        │          │
│  │      │            │15分    │        │000-000000│27分32秒│東路 142│        │          │
│  │      │            │        │        │00000000號├────┤號(國泰 ├────┤          │
│  │      │            │        │        │帳戶      │107年11 │世華銀行│10,000元│          │
│  │      │            │        │        │          │月3日0時│太平分行│        │          │
│  │      │            │        │        │          │28分3秒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800元   │          │
│  │      │            │        │        │          │月3日0時│        │        │          │
│  │      │            │        │        │          │31分29秒│        │        │          │
├─┼───┼──────┼────┼────┼─────┼────┼────┼────┼─────┤
│2 │尤婉慈│於107年11月3│107年11 │29,988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郭昌霖三人│
│  │      │日16時38分許│月3日19 │        │辦中華郵政│月3日19 │區自由路│        │以上共同犯│
│  │      │詐騙集團成員│時13分  │        │000-000000│時17分11│2段38號(│        │詐欺取財罪│
│  │      │撥打電話予尤│        │        │00000000號│秒      │彰化銀行│        │,處有期徒│
│  │      │婉慈,佯裝開│        │        │帳戶      │        │總行營業│        │刑壹年壹月│
│  │      │團樂客服人員│        │        │          │        │部)     │        │,併科罰金│
│  │      │,向尤婉慈佯│        │        │          ├────┼────┼────┤新臺幣壹萬│
│  │      │稱因作業疏失│        │        │          │107年11 │臺中市中│10,000元│元,罰金如│
│  │      │造成訂單重複│        │        │          │月3日19 │區自由路│        │易服勞役,│
│  │      │訂12筆,會有│        │        │          │時18分5 │2段38號(│        │以新臺幣壹│
│  │      │中華郵政的客│        │        │          │秒      │彰化銀行│        │仟元折算壹│
│  │      │服人員與其聯│        │        │          │        │總行營業│        │日;未扣案│
│  │      │絡,嗣後詐欺│        │        │          │        │部)     │        │之犯罪所得│
│  │      │集團成員自稱│        │        │          │        │        │        │新臺幣陸佰│
│  │      │中華郵政的客│        │        │          │        │        │        │元沒收,於│
│  │      │服人員,請尤│        │        │          │        │        │        │全部或一部│
│  │      │婉慈操作ATM │        │        │          │        │        │        │不能沒收或│
│  │      │解除訂單,致│        │        │          │        │        │        │不宜執行沒│
│  │      │尤婉慈陷於錯│        │        │          │        │        │        │收時,追徵│
│  │      │誤,而以轉帳│        │        │          │        │        │        │其價額。  │
│  │      │方式匯至詐騙│        │        │          │        │        │        │          │
│  │      │集團指定之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
│3 │陳雅萍│於107年11月3│107年11 │29,988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郭昌霖三人│
│  │      │日21時33分許│月3日22 │        │辦之中華郵│月3日22 │區自由路│        │以上共同犯│
│  │      │詐騙集團成員│時46分  │        │政000-0000│時52分52│2段1號( │        │詐欺取財罪│
│  │      │撥打電話予陳│        │        │0000000000│秒      │土地銀行│        │,處有期徒│
│  │      │雅萍,佯裝開│        │        │號帳戶    │        │臺中分行│        │刑壹年陸月│
│  │      │團樂客服人員│        │        │(追加起訴│        │)       │        │,併科罰金│
│  │      │,向陳雅萍佯├────┼────┤書附表二誤├────┤        ├────┤新臺幣肆萬│
│  │      │稱因作業疏失│107年11 │29,988元│載為700-00│107年11 │        │20,000元│元,罰金如│
│  │      │造成扣款12期│月3日22 │        │0000000000│月3日22 │        │        │易服勞役,│
│  │      │,會有銀行的│時48分  │        │0)       │時53分54│        │        │以新臺幣壹│
│  │      │客服人員與其│        │        │          │秒      │        │        │仟元折算壹│
│  │      │聯絡,嗣後詐│        │        │          ├────┤        ├────┤日;未扣案│
│  │      │欺集團成員自│        │        │          │107年11 │        │19,000元│之犯罪所得│
│  │      │稱銀行的客服│        │        │          │月3日22 │        │        │新臺幣壹萬│
│  │      │人員,請陳雅│        │        │          │時54分53│        │        │壹仟伍佰柒│
│  │      │萍操作ATM取 │        │        │          │秒      │        │        │拾陸元沒收│
│  │      │消設定,致陳├────┼────┼─────┼────┼────┼────┤,於全部或│
│  │      │雅萍陷於錯誤│107年11 │29,985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一部不能沒│
│  │      │,而以存款及│月3日23 │        │辦之兆豐銀│月3日23 │平區永平│        │收或不宜執│
│  │      │網路銀行轉帳│時12分  │        │行000-0000│時21分52│路1段107│        │行沒收時,│
│  │      │方式匯至詐騙│        │        │0000000號 │秒      │號(統一 │        │追徵其價額│
│  │      │集團指定之帳│        │        │帳戶      ├────┤新平店) ├────┤。        │
│  │      │戶。        │        │        │          │107年11 │        │10,000元│          │
│  │      │            │        │        │          │月3日23 │        │        │          │
│  │      │            │        │        │          │時22分54│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5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月3日23 │        │辦中國信託│月3日23 │平區永平│        │          │
│  │      │            │時20分  │        │0000-00000│時25分4 │路1段63 │        │          │
│  │      │            │        │        │0000000號 │秒      │號(全家 │        │          │
│  │      │            │        │        │帳戶      ├────┤太平永平├────┤          │
│  │      │            │        │        │          │107年11 │店)     │10,000元│          │
│  │      │            │        │        │          │月3日23 │        │        │          │
│  │      │            │        │        │          │時25分38│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7年11 │30,000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月3日23 │        │辦中國信託│月3日23 │平區中興│        │          │
│  │      │            │時26分  │        │0000-00000│時31分33│東路142 │        │          │
│  │      │            │        │        │0000000號 │秒      │號(國泰 │        │          │
│  │      │            ├────┼────┤帳戶      ├────┤世華銀行├────┤          │
│  │      │            │107年11 │30,000元│          │107年11 │太平分行│20,000元│          │
│  │      │            │月3日23 │        │          │月3日23 │)       │        │          │
│  │      │            │時28分  │        │          │時36分3 │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20,000元│          │
│  │      │            │        │        │          │月3日23 │        │        │          │
│  │      │            │        │        │          │時36分37│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5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太│20,000元│          │
│  │      │            │月3日23 │        │辦之中華郵│月3日23 │平區中興│        │          │
│  │      │            │時9分   │        │政000-0000│時42分17│東路189 │        │          │
│  │      │            │        │        │0000000000│秒      │號(統一 │        │          │
│  │      │            │        │        │號帳戶    ├────┤大榮店) ├────┤          │
│  │      │            │        │        │          │107年11 │        │10,000元│          │
│  │      │            │        │        │          │月3日23 │        │        │          │
│  │      │            │        │        │          │時43分18│        │        │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5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辦中國信託│月4日0時│區市府路│        │          │
│  │      │            │16分    │        │0000-00000│59分41秒│59號(三 │        │          │
│  │      │            │        │        │0000000號 │        │信銀行臺│        │          │
│  │      │            ├────┼────┤帳戶      ├────┤中分行) ├────┤          │
│  │      │            │107年11 │30,000元│          │107年11 │        │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          │月4日1時│        │        │          │
│  │      │            │20分    │        │          │0分29秒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30,000元│          │        │        │        │          │
│  │      │            │月4日0時│        │          │        │        │        │          │
│  │      │            │22分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8元│陳萬昌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月4日1時│        │辦中國信託│月4日1時│區市府路│        │          │
│  │      │            │2分     │        │0000-00000│13分47秒│59號(三 │        │          │
│  │      │            │        │        │0000000號 │        │信銀行臺│        │          │
│  │      │            │        │        │帳戶      ├────┤中分行) ├────┤          │
│  │      │            │        │        │          │107年11 │        │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14分29秒│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區台灣大│        │          │
│  │      │            │        │        │          │18分21秒│道1段276│        │          │
│  │      │            │        │        │          ├────┤號(臺灣 ├────┤          │
│  │      │            │        │        │          │107年11 │銀行健行│19,800元│          │
│  │      │            │        │        │          │月4日1時│分行)   │        │          │
│  │      │            │        │        │          │19分20秒│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5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辦之中華郵│月4日1時│區平等街│        │          │
│  │      │            │06分    │        │政000-0000│22分13秒│112、114│        │          │
│  │      │            ├────┼────┤0000000000├────┤號(OK超 ├────┤          │
│  │      │            │107年11 │30,000元│號帳戶    │107年11 │商臺中光│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          │月4日1時│復店)   │        │          │
│  │      │            │30分    │        │          │22分52秒│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23分34秒│        │        │          │
│  │      │            ├────┼────┤          ├────┤        ├────┤          │
│  │      │            │107年11 │30,000元│          │107年11 │        │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          │月4日1時│        │        │          │
│  │      │            │32分    │        │          │24分12秒│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1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24分42秒│        │        │          │
│  │      │            ├────┼────┼─────┼────┼────┼────┤          │
│  │      │            │107年11 │59,988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月4日1時│        │辦之中華郵│月4日1時│區平等街│        │          │
│  │      │            │24分    │        │政000-0000│33分43秒│139號(澄│        │          │
│  │      │            │        │        │0000000000├────┤清醫院平├────┤          │
│  │      │            │        │        │號帳戶    │107年11 │等分院) │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34分32秒│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35分13秒│        │        │          │
│  │      │            ├────┼────┼─────┼────┼────┼────┤          │
│  │      │            │107年11 │29,985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辦之兆豐銀│月4日1時│區平等街│        │          │
│  │      │            │8分     │        │行000-0000│37分    │112、114│        │          │
│  │      │            ├────┼────┤0000000號 ├────┤號(OK超 ├────┤          │
│  │      │            │107年11 │59,988元│帳戶      │107年11 │商臺中光│20,000元│          │
│  │      │            │月4日0時│        │          │月4日1時│復店)   │        │          │
│  │      │            │58分    │        │          │38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        │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38分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1 │臺中市中│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區自由路│        │          │
│  │      │            │        │        │          │49分    │2段103號│        │          │
│  │      │            │        │        │          ├────┤(全家臺 ├────┤          │
│  │      │            │        │        │          │107年11 │中鑫貴店│20,000元│          │
│  │      │            │        │        │          │月4日1時│)       │        │          │
│  │      │            │        │        │          │49分    │        │        │          │
├─┼───┼──────┼────┼────┼─────┼────┼────┼────┼─────┤
│4 │朱貴蘭│於107年11月2│107年11 │29,985元│楊元生所申│107年11 │臺中市中│19,000元│郭昌霖三人│
│  │      │日21時21分許│月4日0時│        │辦之兆豐銀│月4日1時│區自由路│        │以上共同犯│
│  │      │詐騙集團成員│13分    │        │行000-0000│51分    │2段103號│        │詐欺取財罪│
│  │      │撥打電話予朱│        │        │0000000號 │        │(全家臺 │        │,處有期徒│
│  │      │貴蘭,佯裝束│        │        │帳戶      │        │中鑫貴店│        │刑壹年壹月│
│  │      │胸購物之賣家│        │        │          │        │)       │        │,併科罰金│
│  │      │,向朱貴蘭佯│        │        │          │        │        │        │新臺幣壹萬│
│  │      │稱之前上網購│        │        │          │        │        │        │元,罰金如│
│  │      │買束胸產品簽│        │        │          │        │        │        │易服勞役,│
│  │      │單成為批發商│        │        │          │        │        │        │以新臺幣壹│
│  │      │的同意單,導│        │        │          │        │        │        │仟元折算壹│
│  │      │致將扣除帳戶│        │        │          │        │        │        │日;未扣案│
│  │      │中12,000元,│        │        │          │        │        │        │之犯罪所得│
│  │      │會銀行的客服│        │        │          │        │        │        │新臺幣參佰│
│  │      │人員與其聯絡│        │        │          │        │        │        │捌拾元沒收│
│  │      │取消交易,嗣│        │        │          │        │        │        │,於全部或│
│  │      │後詐欺集團成│        │        │          │        │        │        │一部不能沒│
│  │      │員自稱合作金│        │        │          │        │        │        │收或不宜執│
│  │      │庫銀行的客服│        │        │          │        │        │        │行沒收時,│
│  │      │人員,請朱貴│        │        │          │        │        │        │追徵其價額│
│  │      │蘭操作ATM解 │        │        │          │        │        │        │。        │
│  │      │除訂單,致朱│        │        │          │        │        │        │          │
│  │      │貴蘭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以轉帳方│        │        │          │        │        │        │          │
│  │      │式匯至詐騙集│        │        │          │        │        │        │          │
│  │      │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5 │謝薾云│詐騙集團謊稱│107年11 │22,622元│陳宇泓所申│107年11 │臺中市南│20,000元│郭昌霖三人│
│  │      │網拍業者,佯│月6日21 │        │辦元大銀行│月6日21 │區復興路│        │以上共同犯│
│  │      │稱因內部作業│時17分  │        │帳號806-00│時22分  │3段380號│        │詐欺取財罪│
│  │      │疏失,需使用│        │        │0000000000│        │        │        │,處有期徒│
│  │      │ATM解除分期 │        │        │17號帳戶  │        │        │        │刑壹年壹月│
│  │      │付款設定。  │        │        │          │        │        │        │,併科罰金│
│  │      │            │        │        │          │        │        │        │新臺幣壹萬│
│  │      │            │        │        │          │        │        │        │元,罰金如│
│  │      │            │        │        │          │        │        │        │易服勞役,│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未扣案│
│  │      │            │        │        │          │        │        │        │之犯罪所得│
│  │      │            │        │        │          │        │        │        │新臺幣肆佰│
│  │      │            │        │        │          │        │        │        │元沒收,於│
│  │      │            │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
│  │      │            │        │        │          │        │        │        │收時,追徵│
│  │      │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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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