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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暐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71號、107年度偵字第2745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1359號),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暐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被告陳暐奇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59號卷第113頁至第118頁,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28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及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竟仍無視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禁令,二次持有如起訴書所載數量之第三級毒品,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之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考量被告二次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未害及他人,犯罪手段和平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先前幫女朋友賣茶葉,月收入約新臺幣2至3萬元,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父母(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59號卷第113頁至第118頁,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28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係管制藥品,特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係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且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而予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驗前總淨重為47.7254公克,總純質淨重為44.440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6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199號鑑驗書、106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171號卷第140頁至第144頁);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驗前總淨重為66.9296公克,總純質淨重為65.35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7年9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025號鑑驗書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核交字第4385號卷第10頁),揆諸前揭說明,持有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均屬違禁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包裝袋、包裝罐直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應與毒品同視,併依同條項宣告沒收之;另因鑑驗而耗用之部分,既已滅失,則毋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既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乃由原刑法第51條第9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第1項,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併予敘明。

(三)其餘扣案之被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難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性,上開物品既與本案犯行無涉,均不予諭知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備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罐及8小包(│驗前總淨重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含包裝罐2只及包裝袋8只)    │47.7254公克 │院鑑驗書106年1月26│
│    │                            │,總純質淨重│日草療鑑字第106010│
│    │                            │為44.4406公 │0199號鑑驗書、106 │
│    │                            │克          │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    │                            │            │106年度安保字第315│
│    │                            │            │號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含包裝 │驗前總淨重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    │袋2只)                     │66.9296公克 │院鑑驗書107年9月  │
│    │                            │,總純質淨重│18日草療鑑字第1070│
│    │                            │為65.359公克│900025號鑑驗書    │
│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    │                            │            │107年度安保字第136│
│    │                            │            │4號、本院108年度院│
│    │                            │            │安保字第216號     │
├──┼──────────────┼──────┼─────────┤
│3   │①電子產品(蘋果牌I7黑-IMEI:│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000000000000000)1支      │            │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    │②電子產品(蘋果牌I6銀有SIM │            │107年度保管字第422│
│    │  卡)1支                   │            │4號、本院108年度院│
│    │③電子產品(蘋果牌I10黑有SIM│            │保字第789號       │
│    │  卡)1支                   │            │                  │
│    ├──────────────┼──────┼─────────┤
│    │④K盤1個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六分局105年12月7日│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  │
│    │                            │            │號11(見臺中地檢署│
│    │                            │            │106年度偵字第5299 │
│    │                            │            │號卷第51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6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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