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齊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田永彬律師
- 被告
- 馮少軒
- 被告
- 陳志強
- 被告
- 張博鏞
- 被告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張沁昌
- 被告
- 陳俊源
- 被告
- 莊煥煒
- 被告
- 林宗緯
- 被告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 被告
- 周家維
- 選任辯護人
- 王士豪律師
- 被告
- 阮振輝
- 被告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賈俊益律師(109年7月24日解除委任)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偉哲律師
- 被告
- 李東霖
- 被告
- 上一被告
- 被告
- 法扶律師 盧健毅法扶律師
- 被告
- 何晉杰
陳佳偉
洪文庭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208號、108年度偵字第2267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2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育齊、馮少軒、陳志強、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莊煥煒、林宗緯、周家維、阮振輝、李東霖、何晉杰、陳佳偉、洪文庭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蘇胤愷(經另案審判)明知林衛龍、陳嶔、蔡仁翔(上3人所涉犯行均經另案審判)成立之「總代理集團」、微信代號「飛鴿傳說--姜子牙」、「包哥」等成年人均係詐欺集團之成員,該等成員為免詐欺之不法所得遭檢警查獲,而有透過使用他人帳戶以規避查緝之需求,蘇胤愷遂與該等成員所屬詐欺集團配合,竟基於掩飾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犯詐欺取財罪不法所得之來源、去向之單一洗錢犯意聯絡,先借得其不知情之妹蘇莉雅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蘇莉雅帳戶)後,將蘇莉雅帳戶資料告知「總代理集團」、微信代號「飛鴿傳說--姜子牙」、「包哥」等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供作該集團成年成員詐騙不特定被害人財物後作為贓款再轉存、轉提之用。嗣經檢警查獲「總代理」詐欺取財集團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在該集團之機房鎖扣得之隨身碟中,發現存有附表二所示之電子文件「打款」檔案,其中在「『進寶團』0524.docx」檔案中有蘇莉雅帳戶之資訊,而查獲蘇胤愷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犯行,並扣得蘇胤愷進行附表三所示交易所留存之無摺存款明細表、存款單等物。進而查獲下列被告有如下所載之犯行:
㈠被告張齊明知其所欲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包含大陸地區自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區間、公民身分號碼、連絡電話及地址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在網路上隱匿真實身分、有意購買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之買家,可能會以實施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支付價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洗錢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5月20日止,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使用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電腦設備,上網與身分不詳之賣家聯繫,約定每位大陸地區人民所屬個人資料以新臺幣(下同)10元計價,再以前述電腦設備所安裝之SKYPE、QQ通訊軟體,接收對方以EXCEL軟體所處理之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電子檔,之後再以每位大陸地區人民所屬個人資料為11元或12元之代價,轉售給身分不詳之買家,同樣以SKYPE、QQ通訊軟體將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電子檔傳送給買家,以此方式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該等大陸區人民。被告張齊告知買家(含後述蘇胤愷所屬詐欺集團)將購買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之價金,匯入其向不知情配偶陳依汎(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依汎中國信託帳戶)。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接續於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陳依汎中國信託帳戶,被告張齊遂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被告張齊自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5月20日止,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至少100萬元。嗣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7年5月22日至臺中市○區○○街000○0號執行搜索,扣押附表四所示物品;且徵得陳依汎同意,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扣押自陳依汎帳戶內所領出之7萬3361元(即附表五所示物品)。
㈡被告馮少軒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馮少軒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該帳戶金融卡、密碼係專供自己使用,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7月間某日,將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給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小白」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小白」領出使用。被告馮少軒即以前述方式幫助「小白」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後及掩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
㈢被告陳志強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該帳戶金融卡、密碼係專供自己使用,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收受匯款,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與綽號「胖虎」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6年間某日,受「胖虎」請託而同意提供前述帳戶供收受來路不明之匯款,再領出匯款後交給「胖虎」所指定之收款人。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26、42、43、44、45、46、47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26、42、43、44、45、46、47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前述帳戶,該等款項由被告陳志強領出後,交付給「胖虎」所指定之收款人,以此方式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後及掩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並獲得1萬元之不法報酬。嗣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7年5月22日至臺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2執行搜索,扣押附表六所示物品。被告陳志強於107年5月23日,自動交付其因洗錢所獲取之1萬元犯罪所得供扣押。
㈣被告張博鏞明知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係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間某日,向不知情之女友梁若筠(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若筠中國信託帳戶))金融卡,再將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給自稱「李瑞澤」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2、3、9、27、31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2、3、9、27、31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上述帳戶,所匯款由「李瑞澤」領出使用。被告張博鏞即以前述方式幫助「李瑞澤」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李瑞澤」利用該帳戶之金融卡完成洗錢後,將該張金融卡交還給被告張博鏞。警方於107年5月22日,經徵得梁若筠同意,在梁若筠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03室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押附表七所示物品。
㈤被告張沁昌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支帳戶(下稱張沁昌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該帳戶金融卡、密碼係專供自己使用,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1月至2月間某日,將前述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給在夜店認識、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阿光」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阿光」領出使用。被告張沁昌即以前述方式幫助「阿光」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
㈥被告陳俊源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俊源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該帳戶金融卡、密碼係專供自己使用,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4月至5月間某日,將前述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給自己在勒戒所認識、綽號「阿嘉」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2、29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12、29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阿嘉」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阿嘉」領出使用。被告陳俊源即以前述方式幫助「阿嘉」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
㈦被告莊煥煒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煥煒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該帳戶金融卡、密碼係專供自己使用,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3月至4月間某日,將前述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給應徵發傳單所認識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小林」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小林」領出使用。被告莊煥煒即以前述方式幫助「小林」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
㈧被告林宗緯、周家維為朋友。被告周家維於106年6月間,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存入薪資之用(下稱周家維中國信託帳戶)。被告林宗緯於106年間,透過求才廣告,與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繫,「江先生」告知工作內容係發傳單,吸引他人借貸,且須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供「江先生」使用。被告林宗緯、周家維均明知金融卡、密碼係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分別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被告林宗緯在未表明用途之情況下,向被告周家維告知需借用其中國信託帳戶,被告周家維遂在臺中市西屯路上,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給被告林宗緯,被告林宗緯則支付3000元給被告周家維作為對價。被告林宗緯隨後在臺中市朝富路上,將前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交給「江先生」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21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江先生」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江先生」領出使用。被告林宗緯、周家維即以前述方式幫助「江先生」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江先生」於106年11月間返還前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嗣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7年5月22日至臺中市○○區○○路00號執行搜索,扣押附表八所示物品。周家維於107年5月23日自動交付3000元供檢察官扣押。
㈨被告阮振輝明知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係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2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鄰居黃碧芳(雙方已認識20多年,黃碧芳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其向第一商業銀行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碧芳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再將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給不熟悉之「陳先生」使用,並取得「陳先生」所交付之報酬6600元。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48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48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陳先生」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陳先生」領出使用。被告阮振輝即以前述方式幫助「陳先生」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陳先生」於106年11月間返還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嗣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107年5月22日至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執行搜索,扣押附表九所示物品。
㈩被告李東霖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東霖中國信託帳戶),其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間某日,將前述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給不熟悉之「古亭宇」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古亭宇」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古亭宇」領出使用。被告李東霖即以前述方式幫助「古亭宇」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被告何晉杰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晉杰中國信託帳戶),其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間某日,將前述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給不熟悉之「阿凱」使用。其後,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0、16、30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10、16、30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阿凱」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阿凱」領出使用。被告何晉杰即以前述方式幫助「阿凱」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後,進而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被告陳佳偉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佳偉中國信託帳戶),其明知金融卡、密碼係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合理預見無信賴關係者以各種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密集相關,目的在於收受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以避免司法機關追查,竟基於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間某日,在友人被告洪文庭未具體說明用途之情況下,將前述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給被告洪文庭使用。被告洪文庭因有在網路上進行博弈(因不具公開性,尚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其可預見在網路上隱匿真實身分,進行博弈者可能會以實施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支付彩金,竟基於洗錢之犯意,以前述帳戶供身分不詳者匯入彩金,嗣蘇胤愷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特定犯罪所得,存入被告洪文庭所用之前述帳戶,該筆款項由被告洪文庭領出使用。被告陳佳偉即以前述方式幫助被告洪文庭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後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因認⒈被告張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罪嫌;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之洗錢行為罪嫌。⒉被告陳志強、莊煥煒、洪文庭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之洗錢行為罪嫌。⒊被告馮少軒、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林宗緯、周家維、阮振輝、李東霖、何晉杰、陳佳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之幫助洗錢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張育齊、馮少軒、陳志強、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莊煥煒、林宗緯、周家維、阮振輝、李東霖、何晉杰、陳佳偉、洪文庭各涉犯前述之罪嫌,無非以如附件二所載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育齊、馮少軒、陳志強、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莊煥煒、林宗緯、周家維、李東霖自白犯行;被告阮振輝、何晉杰、陳佳偉、洪文庭則均否認犯行。被告阮振輝辯稱:「我是把存摺交給認識的人,我跟陳先生絕對不是買賣,那是人情世事,朋友沒事聊天,有事互相拜託幫忙,我沒有洗錢的犯意。」等語;被告何晉杰辯稱:「這3筆款項是『阿凱』跟我借的錢,他還給我錢,我把的我帳戶提供給他,他把起訴書附表所載的款項匯給我,我銀行卡、存摺帳戶都是我在使用的,我沒有交給『阿凱』或其他人。」等語;被告陳佳偉辯稱:「我的帳戶是用來做博弈的,怎麼會牽涉到洗錢。」等語;被告洪文庭辯稱:「這帳戶是我跟陳佳偉借來做網路博弈使用,這幾年我都有在玩網路賭博,我一直以來都有在玩網路賭博,我也不知道為何會卡到洗錢的狀況。」等語。經查:
㈠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係因查獲林衛龍、陳嶔、蔡仁翔之「總代理」詐欺集團有如附表一之詐欺取財犯行,因在該集團機房扣得之隨身碟中,發現存有附表二所示之電子文件「打款」檔案,其中在「『進寶團』0524.docx」檔案中載有同案被告蘇胤愷所提供之蘇莉雅帳戶資料,復在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電子文件「打款」檔案之帳戶開戶人陳嫻居處扣得之隨身碟中,亦有蘇莉雅帳戶資料,進而查獲同案被告蘇胤愷涉嫌洗錢犯行,而查扣同案被告蘇胤愷有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存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至附表三所示本件被告等申設之金融帳戶內之無摺存款明細表、存款單等物,因認告張齊等人涉犯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犯嫌,合先說明。
㈡共同被告蘇胤愷存入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之交易原因,據共同被告蘇胤愷於106年11月9日警詢時證述:「(為何『進寶團』詐騙集團要求林衛龍所屬『總代理』詐騙集團匯款給你?)我不知道,但進寶團是我販賣個資的下游。(警方於106年10月26日查扣你身上之存款條及存款明細是作何用?)我存錢給我購買個資的上游,留存下來作為有存錢的證明,以免日後有爭議。(查扣之全部存款條及存款明細共48張,都是購買並販賣所用之金流?)對。」等語(106偵28972號影卷一第173頁);於106年11月9日偵查時證述:「(你從何處取得這些大陸地區人員個資?)透過網路和上遊買的,(你所購買大陸地區人民資料來源是單一,還是不同人?)有固定的來源,但不只一個。(你每日都會從蘇莉雅帳戶提領現金出來,現金提領後下落?)提領出來後,會交給上游。他們會用skype告訴我要存入的帳戶有數個廠商,而且一個人不只1個帳戶。」等語(106偵28972號影卷一第177至179頁);於108年9月20日偵查時證述:「(106年10月20日當時被警察拘提,並且在你身上發現多張無卡存摺明細表、臨櫃存款單,經分析整理後,各個存款對象明細表,提示他卷5至11頁,對於這些存款對象中,對於這些存款對象中,有沒有你認識的?)我只有認識何晉杰,其他都不認識。(至於其他你不認識的人,你存款的原因?)我在106年間買賣個資,對方要我付款的方式,有拿現金,也會有給我帳號,讓我存款進去。」等語(107偵28208號卷第457頁)。蘇胤凱為詐欺集團成員,為向大陸地區人民行騙,自有必要取得大陸地區人民個資。而販賣個資之人士,為避免遭警方追查,通常不會使用自己帳戶,而係使用人頭帳戶供買家匯款。倘蘇胤凱係為支付購買個資之價金,而將附表三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因非將價金匯入出賣人自己帳戶中,其為證明確實有依據出賣人之指示而匯款至出賣人指定之帳戶中,而保留如附表三所示之單據,亦難認與常情相違背。況且,蘇胤凱如係將其等詐欺集團所詐得之款項,以洗錢之方式而輾轉匯至附表三所示帳戶,自無須向他人證明其確實有付款,更無必要保留其已存款之無褶存款明細表及存款單等存款憑證,且為避免警方追查,反而應於存款後,即將相關單據丟棄或銷毀,以達隱匿資金之目的。依此,附表三所示款項,是否即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實非無疑。
㈢關於如附表三編號35及36所示共同被告蘇胤愷存入被告張育齊所使用之陳依汎中國信託帳戶之原因,據被告張育齊警詢、偵訊時供稱:陳依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後都是我在使用,也是我去提領該帳戶的金錢。該帳戶用來專門從事買賣個資。蘇胤愷於106年8月15日、16日分別臨櫃匯款19萬8000元、17萬1000元至上開帳戶,就是個資交易的匯款。與買家確認交易,買家就會匯錢給我等語(警卷一第103至104頁、他卷三第108至109頁)。核與共同被告蘇胤愷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起訴書就被告張齊之犯罪事實部分,認被告張齊以陳依汎中國信託帳戶作為其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之轉售收受代價使用,於未進一步說明被告張齊有何與共同被告蘇胤愷收受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而洗錢之事證,逕以共同被告蘇胤愷存入如附表三編號35及36所示之款項至陳依汎中國信託帳戶之事實,遽認被告張育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之洗錢行為罪嫌,容有未洽。
㈣被告周家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中國信託帳戶係因為信任而借給友人即被告林宗緯使用等情(警卷二第99至104頁、107他24號卷二第437至440頁、107偵28208號卷第243至246頁、本院卷二第53至57、65至7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林宗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警卷二第96至98頁、107偵28208號卷第243至246頁、本院卷二第53至57、65至72頁);被告陳佳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中國信託帳戶係因為信任而借給友人即被告洪文庭使用等情(108偵緝928號卷第23至25、60頁、本院卷二第233至24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洪文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108偵緝928號卷第57至60頁、本院卷二第233至243頁),是被告周家維供出其帳戶流向為被告林宗緯、被告陳佳偉供出其帳戶流向為被告洪文庭,均已具體說明係因朋友借用始交付中國信託帳戶,而非交予不熟識之人,足證其等供稱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尚非虛妄。
㈤「總代理」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時間分別為106年5月12日、5月20日、年5月21日、5月22日、5月22日、5月23日,詐得人民幣金額各為1萬7400元、21萬6000元、5萬元、22萬6000元、22萬6000元,而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由詐欺集團存入蘇莉雅帳戶之金額為6萬4000元,以本案辯論終結日109年12月2日之人民幣與本國貨幣之買、賣現金匯率計算結果,各為人民幣1萬4932、1萬4388元,與「總代理」詐欺集團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106年5月23日詐得之人民幣22萬6000元差距甚大,與附表一所示詐得款項總計人民幣73萬5400元,高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款項約49倍,而本案「總代理」詐欺集團如附表一所示詐得款項中,亦無特定詐得款項之數額與附表二編號4所示該集團存入蘇莉雅帳戶之6萬4000元金額相符或相近之情事,本案卷內復無證據足資認定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存入蘇莉雅帳戶之款項,即為「總代理」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詐欺贓款交易憑證或款項流向之交易紀錄,則由同案被告蘇胤愷存入各該被告金融帳戶內之附表三所示之款項是否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之款項,即有疑問。
㈥如附表三所示同案被告蘇胤愷存入各被告等申設之金融帳戶內款項之時間,第一筆係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106年7月6日,最後一筆則係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106年10月25日。再據共案被告蘇胤愷於106年11月9日於偵訊中證述:「我每天都會去領」、「(幾乎你每日都會從蘇莉雅帳戶提領現金出來,現金提領後下落?)我提領出來後,會交給上游」等語(106偵28972卷影卷第177、179頁)在卷,核與蘇莉雅帳戶於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7月12日止期間之交易,均為款項存入後,即於同日或翌日提領支出之模式情節相符,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02957號函檢附「蘇莉雅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證(106偵16008號卷影卷三第121至135頁),其中依公訴意旨認與本案有關之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款項6萬4000元,於106年5月24日13時51分40秒以現金存入蘇莉雅帳戶,即於翌日即106年5月25日3時18分37秒,連同106年5月24日15時29分30秒存入之2萬8000元,合計以現金提款9萬2000元無誤(106偵16008號卷影卷三第128頁),則「總代理」詐欺集團於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之翌日即106年5月24日,存入6萬4000元至共案被告蘇胤愷所使用之蘇莉雅帳戶,既然於翌日即由共案被告蘇胤愷領出,而附件二編號4所示金額,亦與附表三所示各該筆存入之金額不一致,與附表三所示總計之金額326萬7085元更是顯不相當,固然本案係因於共案被告蘇胤愷身上查扣其以存入現金名義存入如附表三所示各被告之金融帳戶內之無摺存款明細表、存款單等物,然尚難僅以該等單據本身遽認其上之款項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有關,且依共案被告蘇胤愷前開證述其提領之款項均交予上游之情節,當無可能迄至公訴意旨所示如附表三所示之106年7月6日起至106年10月25日止期間,始由共同被告蘇胤愷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贓款存入如附表三所示各被告之金融帳戶內至為明確。
㈦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參酌該條之修正理由為:「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徹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修正本條」。我國洗錢防制法對於洗錢之定義,既是參酌上開2公約而制定,則該2公約之規範內容,即得作為解釋之參考依據。依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b、c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係源自特定犯罪,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6條第a、b款,明定行為人必須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且均明定明知洗錢標的財產是源自特定犯罪或該特定犯罪之參與犯。從而,在特定犯罪尚未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尚未產生時,單純提供帳戶之人因未能確定而明知特定犯罪已存在,亦無從明知洗錢標的財產為犯罪所得,則與上開2公約所規定之定義不符。是以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舉之第4種態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應僅限縮於特定犯罪已發生,或犯罪所得即洗錢標的已產生時,再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類型。因此行為人於主觀上就所欲掩飾、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查,據如附件一編號㈣㈤㈥㈨㈩交付帳戶時間欄所載之供述證據及證據欄所載之非供述證據,足以認定如附件一編號㈣所示被告張博鏞交付之梁若筠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㈤所示被告張沁昌交付之張沁昌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㈥所示被告陳俊源交付之陳俊源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㈨所示被告阮振輝交付之黃碧芳第一銀行帳戶、編號㈩所示被告李東霖交付之李東霖中國信託帳戶均在本案如附表一之詐騙犯行前開戶,且上開各該帳戶交付之時間均在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詐騙犯行前無訛,是被告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阮振輝、李東霖在交付上開各開帳戶之際,特定犯罪尚未發生,自非洗錢行為所欲規範之犯罪態樣,縱使最終詐欺犯罪所得遭詐欺集團成員取走而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洗錢之主觀犯意,本院認被告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阮振輝、李東霖仍無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㈧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洗錢罪,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掩飾或隱匿之犯意,客觀上須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行為,始能成立。行詐欺行為之人取得他人提供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用以收受遭詐欺者匯入之款項,再予提領,其提領後僅係單純供己花用,或另有交付他人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行為,並非一定。提供存摺與提款卡之人於交付時,是否知悉會有洗錢行為,尚非無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據如附件一編號㈡㈢㈦㈧交付帳戶時間欄所載之供述證據及證據欄所載之非供述證據,固足以認定如附件一編號㈢所示陳志強中國信託帳戶、編號所示之何晉杰中國信託帳戶、編號所示之陳佳偉中國信託帳戶在附表一之詐欺行為前開戶,惟被告陳志強將如編號㈢所示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並由被告陳志強代為提領;被告何晉杰將如編號所示帳戶之帳號提供予「阿凱」存入款項、被告陳佳偉容許被告洪文庭將如編號所示帳戶帳號提供他人匯款存入款項之時間,則均在附表一之詐欺行為後;及編號㈡所示被告馮少軒交付之馮少軒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㈧所示被告林宗緯交付之被告周家維提供之周家維中國信託帳戶、編號㈦所示被告莊煥煒交付之莊煥煒中國信託帳戶均係附表一之詐欺取財行為後開戶及交付(被告張博鏞警詢中供述交付之時間在開戶之前部分,與事實不合),惟本案尚乏證據足認被告陳志強、馮少軒、何晉杰、莊煥煒、林宗緯及洪文庭係於知悉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得犯行之他人實施如詐欺取財犯行後,另基於為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而為上揭提供帳戶之行為;再被告陳志強、馮少軒、何晉杰、莊煥煒、林宗緯及洪文庭亦無收受、持有或使用本案犯罪所得之情形,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尚難併依洗錢罪論處。
㈨被告張育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針對本條於84年7月12日制定時,即於其立法理由內宣示:「電腦科技進步迅速,使電腦能大量、快速處理各類資料,且運用日趨普及,因而對國民經濟之提昇有重大貢獻。惟個人資料因濫用電腦而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形日漸嚴重,亦引起民主先進國家之關切。故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80年9月通過管理保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之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亦於1981年完成保護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並提出8項原則以供遵守。迄今已有瑞典、美國、紐西蘭、德國、法國、丹麥、挪威、奧地利、盧森堡、冰島、加拿大、英國、芬蘭、愛爾蘭、澳洲、日本、荷蘭等17國制定相關法律以保護個人資料」。是,就上揭法條及其立法理由相互參照之下,本法就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乃是避免因濫用當事人之資訊而侵害其權益,故凡是針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必須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始得為之,以避免造成個人人格權受到侵害;反面言之,若資訊之內容根本無法辨識、特定究係何人之資訊及資訊內容,自無法確定究係何人之何種人格權遭侵害,合先敘明
⒉據被告張育齊於107年5月22日警詢時供述:「(你電腦內有無與蘇胤愷當時向你購買個資的紀錄?)應該已經被刪除了,因為過久了,系統應該會自動刪除。而我也不知道我所聯繫的是否為蘇胤愷,因為對方都是用匿名的,我並不清楚。我們在網路上聯繫、交易,都是用暱稱,不知道對方是何人。」等語(警卷一第104頁)。而綜觀全卷,檢察官並未就被告張育齊收受共同被告蘇胤愷如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款項,係出售何人之個人資料提出任何事證,是此部分究係侵害何一對象之個人人格權之事實即屬不明,自無從認定被告張育齊成立該法第41條之罪責至明。
⒊至於經警方依檢察官指揮持本院核發搜索執行搜索結果,扣押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筆記本1本,內容為帳號及密碼之記錄;扣押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電腦主機內之文件內容「工作表1」記載大陸地區居民姓名、身分證號、性別、地址及電話、「工作表-金壽險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域年齡夠漂亮」上少部分載有大陸地區居民姓名、電話、年齡及性別,餘大部分則記載地名及數字等情,有筆記本影本、「工作表1」及「工作表-金壽險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域年齡夠漂亮」列印資料影本在卷可按(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一)【甲5】第142至155頁),該等扣案物及文件內容,並據被告張育齊供稱筆記本係記載買家QQ帳號及密碼,「工作表1」係來自個資商,「工作表-金壽險壽險規劃客戶標示40歲以上區域年齡夠漂亮」係資賣家目錄等情在卷(警卷一第105頁、他卷三第107頁),明顯與附表三編號35、36所示款項不具關聯性,且卷內復無被告張育齊使用該等資料獲取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之情事,亦難據以認定被告張育齊有起訴意旨所稱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無誤。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張齊有何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一般洗錢;被告陳志強、莊煥煒、洪文庭有何一般洗錢;被告馮少軒、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林宗緯、周家維、阮振輝、李東霖、何晉杰、陳佳偉有何幫助洗錢犯行,且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關於被告張齊等人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自不得以張育齊、馮少軒、陳志強、張博鏞、張沁昌、陳俊源、莊煥煒、林宗緯、周家維、李東霖坦承犯行,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齊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張齊等犯罪,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自應為被告張齊等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東霖、何晉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本院審理期日之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257至263頁),且本院認被告李東霖、何晉杰本案犯嫌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依上述規定,爰不待被告李東霖、何晉杰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帳戶之開戶及提供時間(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被 告│起訴書│ 帳戶名稱 │開戶時間│ 被告提供帳戶時間 │時間 │金額 │方式 │ 證 據 │
│ │ │附表 │ │ │ │ │ │ │ │
├──┼───┼───┼──────┼────┼──────────┼────┼────┼────────┼────────┤
│㈠ │張育齊│附表三│陳依汎中國信│105年8月│被告張育齊警詢、偵訊│106年8月│19萬8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陳依汎中國信託│
│ │ │編號35│託帳戶 │22日 │時供稱:陳依汎中國信│15日 │元 │銀行文心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託銀行帳戶開戶後都是│ │ │金存入陳依汎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我在使用,也是我去提│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領該帳戶的金錢。該帳├────┼────┼────────┤ 123至128頁)。│
│ │ │附表三│ │ │戶用來專門從事買賣個│106年8月│17萬1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陳依汎中國信託│
│ │ │編號36│ │ │資。蘇胤愷於106年8月│16日 │元 │銀行文心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存摺內│
│ │ │ │ │ │15日、16日分別臨櫃匯│ │ │金存入陳依汎中國│ 外頁影本(警卷│
│ │ │ │ │ │款19萬8000元、17萬10│ │ │信託銀行帳戶 │ 一第129至140頁│
│ │ │ │ │ │00元至上開帳戶,就是│ │ │ │ )。 │
│ │ │ │ │ │個資交易的匯款。與買│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家確認交易,買家就會│ │ │ │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匯錢給我等語(警卷一│ │ │ │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第103至104頁、他卷三│ │ │ │ 二第297頁)。 │
│ │ │ │ │ │第108至109頁)。 │ │ │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79頁 │
│ │ │ │ │ │ │ │ │ │ ) │
├──┼───┼───┼──────┼────┼──────────┼────┼────┼────────┼────────┤
│㈡ │馮少軒│附表三│馮少軒中國信│106年6月│106年6、7月間某日( │106年8月│4萬37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馮少軒中國信託│
│ │ │編號37│託帳戶 │13日 │警卷一第166頁、他卷 │21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二第142頁) │ │ │金存入馮少軒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 │ │ │ │ │ 172至187頁)。│
│ │ │ │ │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 │ │ │ │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 │ │ │ │ 二第297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79頁 │
│ │ │ │ │ │ │ │ │ │ ) │
├──┼───┼───┼──────┼────┼──────────┼────┼────┼────────┼────────┤
│㈢ │陳志強│附表三│陳志強中國信│106年3月│被告陳志強警詢、偵訊│106年8月│18萬80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①陳志強中國信託│
│ │ │編號26│託帳戶 │15日 │時供稱:蘇胤愷106年8│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月7日至8月15日存入合│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計129萬9500 元至我所│ │ │信託銀行帳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9至223頁)。│
│ │ │附表三│ │ │,是一名綽號「胖虎」│106年8月│8萬55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中國信託商業銀│
│ │ │編號42│ │ │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說│25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行新臺幣存提款│
│ │ │ │ │ │他人在國外,叫我幫他│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交易憑證(警卷│
│ │ │ │ │ │收款。上揭匯入款項是│ │ │信託銀行帳戶 │ 二第294、299至│
│ │ ├───┤ │ │我本人提領的,我已經├────┼────┼────────┤ 301頁)。 │
│ │ │附表三│ │ │轉交給「胖虎」。我從│106年9月│5萬74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編號43│ │ │106年6月開始幫「胖虎│4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提領款項,領到106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109年11月26日 │
│ │ │ │ │ │年10月等語(警卷一第│ │ │信託銀行帳戶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197、199頁、他卷二第├────┼────┼────────┤ 000000號函。(│
│ │ │附表三│ │ │374頁)。 │106年9月│20萬52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本院三第280頁 │
│ │ │編號44│ │ │ │12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32萬85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5│ │ │ │月13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23萬34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6│ │ │ │月20日 │元 │銀行以現金存入陳│ │
│ │ │ │ │ │ │ │ │志強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附表三│ │ │ │106年10 │20萬1500│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47│ │ │ │月25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 │金存入陳志強中國│ │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
├──┼───┼───┼──────┼────┼──────────┼────┼────┼────────┼────────┤
│㈣ │張博鏞│附表三│梁若筠中國信│106年2月│①被告張博鏞於警詢時│106年7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梁若筠中國信託│
│ │ │編號2 │託帳戶 │14日 │ 供稱:我將帳戶交給│8日0時40│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蛋蛋」李瑞澤,因│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為「蛋蛋」經營的電│ │ │戶 │ 細表(警卷一第│
│ │ ├───┤ │ │ 子菸商店剛開幕,他├────┼────┼────────┤ 270至277頁)。│
│ │ │附表三│ │ │ 說需要訂貨、網拍,│106年7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3 │ │ │ 所以要向我借。我將│10日3時9│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 該帳戶於105年8月份│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交給「蛋蛋」。(梁│ │ │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若筠於106年2月14日├────┼────┼────────┤ 證(警卷二第28│
│ │ │附表三│ │ │ 申辦完該帳戶後,你│106年8月│1萬1000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 7、289、294至2│
│ │ │編號9 │ │ │ 要如何於105年8月份│15日0時8│元 │機無摺存款至梁若│ 95頁)。 │
│ │ │ │ │ │ 將該帳戶交給李瑞澤│分 │ │筠中國信託銀行帳│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我是真的忘記了│ │ │戶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警卷一第236至237├────┼────┼────────┤ 109年11月26日 │
│ │ │附表三│ │ │ 頁)。 │106年8月│9萬10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中信銀字第1092│
│ │ │編號27│ │ │②證人梁若筠於警詢、│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000000號函。(│
│ │ │ │ │ │ 偵訊時證述:我於10│ │ │金存入梁若筠中國│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6年2月14日申辦完該│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帳戶後約一星期左右├────┼────┼────────┤ │
│ │ │附表三│ │ │ 就將帳戶的存簿及提│106年8月│3萬85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
│ │ │編號31│ │ │ 款卡交給我男朋友張│9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博鏞使用,直到107 │ │ │金存入梁若筠中國│ │
│ │ │ │ │ │ 年2 月份拿回來自己│ │ │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 使用。我將存簿及提│ │ │ │ │
│ │ │ │ │ │ 款卡拿給張博鏞後,│ │ │ │ │
│ │ │ │ │ │ 張博鏞當天即告訴我│ │ │ │ │
│ │ │ │ │ │ 要將存簿及提款卡拿│ │ │ │ │
│ │ │ │ │ │ 過去給賣電子菸的那│ │ │ │ │
│ │ │ │ │ │ 位哥哥等語(警卷一│ │ │ │ │
│ │ │ │ │ │ 第243至244、246 頁│ │ │ │ │
│ │ │ │ │ │ 、他卷二第520頁) │ │ │ │ │
│ │ │ │ │ │ 。 │ │ │ │ │
├──┼───┼───┼──────┼────┼──────────┼────┼────┼────────┼────────┤
│㈤ │張沁昌│附表三│張沁昌中國信│106年1月│106年1、2月間某日( │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張沁昌中國信託│
│ │ │編號11│託帳戶 │4日 │警卷二第39頁、他卷二│17日22時│ │機無摺存款至張沁│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第93頁) │9分 │ │昌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 │ │ │ 49至52頁)。 │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89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
│㈥ │陳俊源│附表三│陳俊源中國信│106年2月│106年4、5月間某日( │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陳俊源中國信託│
│ │ │編號12│託帳戶 │20日 │警卷二第63頁) │22日21時│ │機無摺存款至陳俊│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53分 │ │源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67至75頁)。 │
│ │ │附表三│ │ │ │106年8月│6萬5000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29│ │ │ │7日 │元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 │ │ │金存入陳俊源中國│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 │ │信託銀行帳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 │ │ │ │ 證(警卷二第28│
│ │ │ │ │ │ │ │ │ │ 9、295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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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莊煥煒│附表三│莊煥煒中國信│106年8月│106年3、4月間某日( │106年9月│1500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莊煥煒中國信託│
│ │ │編號20│託帳戶 │28日 │警卷二第87頁) │5日22時 │ │機無摺存款至莊煥│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17分 │ │煒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 │ │ │ 89至92頁)。 │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91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 │ │ │ ) │
├──┼───┼───┼──────┼────┼──────────┼────┼────┼────────┼────────┤
│㈧ │林宗緯│附表三│周家維中國信│106年6月│①被告周家維於警詢、│106年9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周家維中國信託│
│ │周家維│編號21│託帳戶 │26日 │ 偵訊時供稱:我於10│5日22時 │ │機無摺存款至周家│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6年7月開始到107年3│19分 │ │維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月將帳戶交給林宗緯│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使用等語(警卷二第│ │ │ │ 118至122頁)。│
│ │ │ │ │ │ 101頁、他卷二第438│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頁、107年度偵字第2│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8208號卷第244頁) │ │ │ │ 第292頁)。 │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②被告林宗緯於偵訊中│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供稱:我在106年4月│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間看到報紙有小額借│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款的廣告,自稱江先│ │ │ │ 000000號函。(│
│ │ │ │ │ │ 生問我可不可以先拿│ │ │ │ 本院三第280頁 │
│ │ │ │ │ │ 我的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 │ │ │ │ │ 戶供借款人還錢。但│ │ │ │ │
│ │ │ │ │ │ 我覺得怪怪的,我就│ │ │ │ │
│ │ │ │ │ │ 打電話問周家維可不│ │ │ │ │
│ │ │ │ │ │ 可以借我一本中國信│ │ │ │ │
│ │ │ │ │ │ 託存摺,於是我在西│ │ │ │ │
│ │ │ │ │ │ 屯路路邊跟周家維拿│ │ │ │ │
│ │ │ │ │ │ 了中信存摺、提款卡│ │ │ │ │
│ │ │ │ │ │ 及密碼,後來我在朝│ │ │ │ │
│ │ │ │ │ │ 富路將上開物品交給│ │ │ │ │
│ │ │ │ │ │ 了江先生,106年11 │ │ │ │ │
│ │ │ │ │ │ 月間我有跟他要回來│ │ │ │ │
│ │ │ │ │ │ 等語(107 年度偵字│ │ │ │ │
│ │ │ │ │ │ 第28208號卷第245頁│ │ │ │ │
│ │ │ │ │ │ )。 │ │ │ │ │
├──┼───┼───┼──────┼────┼──────────┼────┼────┼────────┼────────┤
│㈨ │阮振輝│附表三│黃碧芳第一銀│105年12 │106年2月間某日(警卷│106年8月│5萬9500 │蘇胤愷至第一銀行│①黃碧芳第一銀行│
│ │ │編號48│行帳戶 │月19日 │二第139頁、107年度偵│15日 │元 │北屯分行以現金存│ 帳戶開戶基本資│
│ │ │ │ │ │字第28208號卷第251頁│ │ │入黃碧芳第一銀行│ 料及交易明細表│
│ │ │ │ │ │)。 │ │ │帳戶 │ (警卷二第159 │
│ │ │ │ │ │ │ │ │ │ 至182頁)。 │
│ │ │ │ │ │ │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存│
│ │ │ │ │ │ │ │ │ │ 款存根聯(警卷│
│ │ │ │ │ │ │ │ │ │ 二第302頁)。 │
│ │ │ │ │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永│
│ │ │ │ │ │ │ │ │ │ 春分行107年1月│
│ │ │ │ │ │ │ │ │ │ 16日一永春字第│
│ │ │ │ │ │ │ │ │ │ 00007 號函檢附│
│ │ │ │ │ │ │ │ │ │ 「黃碧芳帳號15│
│ │ │ │ │ │ │ │ │ │ 000000000 號各│
│ │ │ │ │ │ │ │ │ │ 類存款開戶暨往│
│ │ │ │ │ │ │ │ │ │ 來業務項目申請│
│ │ │ │ │ │ │ │ │ │ 書、顧客基本資│
│ │ │ │ │ │ │ │ │ │ 料查詢暨建檔交│
│ │ │ │ │ │ │ │ │ │ 易」(107 年度│
│ │ │ │ │ │ │ │ │ │ 他字第24號卷一│
│ │ │ │ │ │ │ │ │ │ 第17至25頁)。│
├──┼───┼───┼──────┼────┼──────────┼────┼────┼────────┼────────┤
│㈩ │李東霖│附表三│李東霖中國信│105年4月│被告李東霖於偵訊時供│106年7月│1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李東霖中國信託│
│ │ │編號1 │託帳戶 │6日 │稱:帳戶辦好的當天交│6日16時 │ │機無摺存款至李東│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給乾哥哥「古亭宇」等│57分 │ │霖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語(108 年度偵緝字第│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1555號卷第44頁)。 │ │ │ │ 223至224頁)。│
│ │ │ │ │ │ │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 │ │ │ 第287頁)。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 │ │ │ ) │
├──┼───┼───┼──────┼────┼──────────┼────┼────┼────────┼────────┤
│ │何晉杰│附表三│何晉杰中國信│105年2月│①被告何晉杰於偵訊時│106年8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何晉杰中國信託│
│ │ │編號10│託帳戶 │15日 │ 供稱:中國信託銀行│17日22時│ │機無摺存款至何晉│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帳戶我有之前有借給│12分 │ │杰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綽號「阿凱」的人使│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用過等語(107年度 ├────┼────┼────────┤ 232至236頁)。│
│ │ │附表三│ │ │ 偵字第28208號卷第 │106年9月│3萬元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編號16│ │ │ 222頁)。 │1日23時 │ │機無摺存款至何晉│ 明細表、中國信│
│ │ │ │ │ │②被告何晉杰於本院準│10分 │ │杰中國信託銀行 │ 託商業銀行新臺│
│ │ │ │ │ │ 備程序時供稱:這三│ │ │帳戶 │ 幣存提款交易憑│
│ │ ├───┤ │ │ 筆款項是「阿凱」跟├────┼────┼────────┤ 證(警卷二第28│
│ │ │附表三│ │ │ 我借的錢,他還給我│106年8月│7萬元 │蘇胤愷至中國信託│ 9至290、295頁 │
│ │ │編號30│ │ │ 錢,我把我的帳戶提│7日 │ │銀行市政分行以現│ )。 │
│ │ │ │ │ │ 供給他,他把起訴書│ │ │金存入何晉杰中國│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附表所載的款項匯給│ │ │信託銀行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我等語(本院卷二第│ │ │帳戶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278頁)。 │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 │ │ │ 000000號函。(│
│ │ │ │ │ │ │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 │ │ │ ) │
├──┼───┼───┼──────┼────┼──────────┼────┼────┼────────┼────────┤
│ │陳佳偉│附表三│陳佳瑋中國信│105年6月│①被告陳佳瑋於偵訊時│106年8月│1萬5985 │蘇胤愷以自動櫃員│①陳佳偉中國信託│
│ │洪文庭│編號15│託帳戶 │20日 │ 供稱:我記得辦出來│30日16時│元 │機無摺存款至陳佳│ 銀行帳戶開戶基│
│ │ │ │ │ │ 沒有多久,就將該帳│50分 │ │偉中國信託銀行帳│ 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戶借給綽號「阿和」│ │ │戶 │ 細表(警卷二第│
│ │ │ │ │ │ 的朋友。在今年(10│ │ │ │ 239至249頁)。│
│ │ │ │ │ │ 8年)1月間阿和還給│ │ │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我等語(108 年度偵│ │ │ │ 明細表(警卷二│
│ │ │ │ │ │ 緝字第928號卷第24 │ │ │ │ 第290頁)。 │
│ │ │ │ │ │ 頁)。 │ │ │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②被告洪文庭於偵訊時│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供稱:應該是106年 │ │ │ │ 109年11月26日 │
│ │ │ │ │ │ 底左右跟陳佳瑋借帳│ │ │ │ 中信銀字第1092│
│ │ │ │ │ │ 戶,今年(108年) │ │ │ │ 000000號函。(│
│ │ │ │ │ │ 年初還給陳佳瑋。我│ │ │ │ 本院三第281頁 │
│ │ │ │ │ │ 在玩網路球類賭博,│ │ │ │ ) │
│ │ │ │ │ │ 例如我要把錢匯給莊│ │ │ │ │
│ │ │ │ │ │ 家,或者是莊家要將│ │ │ │ │
│ │ │ │ │ │ 錢匯還給我,例如預│ │ │ │ │
│ │ │ │ │ │ 付後不玩了,所以需│ │ │ │ │
│ │ │ │ │ │ 要用到帳戶。這帳戶│ │ │ │ │
│ │ │ │ │ │ 我也使用很久,只是│ │ │ │ │
│ │ │ │ │ │ 單純玩網路賭博,我│ │ │ │ │
│ │ │ │ │ │ 認為這就是莊家給我│ │ │ │ │
│ │ │ │ │ │ 的錢等語(108 年度│ │ │ │ │
│ │ │ │ │ │ 偵緝字第928號卷第5│ │ │ │ │
│ │ │ │ │ │ 8至60頁)。 │ │ │ │ │
└──┴───┴───┴──────┴────┴──────────┴────┴────┴────────┴────────┘
附件二:起訴書之證據
㈠被告張育齊部分:
1.被告張齊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01-
106;甲3卷頁107-111)。
2.同案被告陳依汎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供述(甲5卷頁
107-109;甲3卷頁110)。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859號搜索票影本(甲5卷
頁110)。
4.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執行搜
索之搜索扣押筆錄(甲5卷頁111-116)。
5.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執行扣押之筆錄(甲5卷頁
117-121)、陳依汎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甲5卷頁122)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依
汎)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123-128)、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依汎)存摺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甲5卷頁129-140)。
7.被告張齊所用電腦之通訊軟體畫面(甲5卷頁141)、被告
張齊之筆記本影本(甲5卷頁142-143)、被告張齊所用
電腦內之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甲5卷頁144-154)、被告
張齊所用電腦之電磁紀錄光碟片(甲3卷光碟袋)。
㈡被告馮少軒部分:
1.被告馮少軒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64-
168、106-170;甲2卷頁141-143)。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馮少軒)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172-187)。
㈢被告陳志強部分:
1.被告陳志強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5卷頁195-
200、甲 2 卷頁 373-375)。
2.被告陳志強於106年8月26日及106年9月12日持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志強)金融
卡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甲5卷頁201)。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859號搜索票影本(甲5卷
頁202)、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4樓之2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甲5卷頁203-207)。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志強)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209、210-223)
。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甲1卷頁161)。
㈣被告張博鏞部分:
1.被告張博鏞於警方調查之自白(甲5卷頁235-238)。
2.同案被告梁若筠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供述,以及以
證人身分於偵訊中之證詞(甲5卷頁240-246;甲2卷頁519-
521)。
3.不詳男子於106年8月9日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大里分行提款畫面(甲5卷頁239)。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梁若
筠)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5卷頁270、271-277)。
㈤被告張沁昌部分:
1.被告張沁昌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37
- 41、甲2卷頁93-95)。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沁昌)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49-52)、無摺
存款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53)。
㈥被告陳俊源部分:
1.被告陳俊源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61
- 65、甲1卷頁319-320)。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俊源)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67-75)。
㈦被告莊煥煒部分:
1.被告莊煥煒於警方調查時之自白(甲6卷頁85-88)。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莊煥煒)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89、90-92
)。
㈧被告林宗緯、周家維部分:
1.被告林宗緯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6卷頁96
-98;甲7卷頁245-246)。
2.被告周家維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時時之自白(甲6卷頁
99-104;甲2卷頁437-440、甲7卷頁244、246)。【被告周
家維雖於108年1月17日偵訊時改稱其交付給被告林宗緯之
3000元並非借用帳戶之對價,被告林宗緯於同日偵訊時亦
附合被告周家維之說詞,惟本檢察官審酌被告周家維最初
偵訊時已明確供述有支付3000元作為借用帳戶之對價,且
願交付該3000元供檢察官扣押,應認被告周家維事後變更
無對價之說詞,難以採信】。
3.被告周家維之手機通訊畫面(甲2卷頁443)。
4.警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執行搜索
之搜索扣押筆錄(甲6卷頁110-114)、被告周家維簽名之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甲6卷頁115)、被告周家維簽署之勘察採
證同意書(甲6卷頁116-117)。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周家維)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118、119
-1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周家維)存摺內明細(甲6卷頁124-128)。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甲1卷頁157)。
㈨被告阮振輝部分:
1.被告阮振輝於警方調查、檢察官偵訊之自白(甲6卷頁137-
141、甲7卷頁251-252)。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859號搜索票(甲6卷頁
151)、黃碧芳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甲6卷頁152)、警
方於107年5月22日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
樓執行之搜索扣押筆錄(甲6卷頁153 -158)。
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碧芳)之客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甲6卷頁159、160-182)、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碧芳)之各類存款開戶暨
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影本、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建檔交易
(甲6卷頁19-23、甲1卷頁25)。
㈩被告李東霖部分:
1.被告李東霖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丁卷頁44-45)。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東
霖)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丁卷頁223、224)。
被告何晉杰部分:
1.被告何晉杰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甲7卷頁221-223)。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何晉杰)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丁卷頁232、233-236)
。
被告陳佳偉、洪文庭部分:
1.被告陳佳偉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乙卷頁23-25)。
2.被告洪文庭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之證述及以被告身
分之供述(乙卷頁57-60)。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佳偉)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丁卷頁240-249)。
共通證據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吳秉翰偵查員於10
7年5月16日出具之偵查報告(甲2卷頁5-47):證明本案調
查過程。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甲7卷頁437-43
9):證明本案入本署贓物庫之物品。
3.證人蘇胤愷於本案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甲7卷頁457-458)
:證明其無法合理交代為何會將來路不明之款項存入附表
三所示帳戶。
4.另案被告蘇胤愷被警方查獲時所扣得之存款交易憑證影本
(甲1卷頁271-301)。
關於「總代理」詐欺取財集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及與蘇胤愷間之洗錢犯行:
1.另案(本署106年度偵字第28972號案件)被告蘇胤愷於該案
偵查中供稱其於106年4月初向胞妹蘇莉雅借用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莉雅),
且對於該帳戶來源無法明確交代之供述。
2.證人蘇莉雅於警方調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C1卷頁21
-25、34-36)。
3.證人陳嫻於警方調查時之陳述(C1卷頁38-46)。
4.另案(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6008號)被告林衛龍於警方調查
、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B1卷頁17-31、B1卷頁248-254、
B2卷頁200-203;B1卷頁215-22 2、B1卷頁264-265、B2卷
頁187-190、B2卷頁208 -210)。
5.另案(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6008號)被告陳嶔於警方調查
、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B1卷頁65-79、223-227)。
6.另案(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6008號)被告蔡仁翔於警方調查
、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B1卷頁112-123、B1卷頁228-231)
。
7.自立路機房住戶基本資料影本(B1卷頁37)。
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1279號搜索票影本(B1卷
頁39)、自立路機房示意圖(B1卷頁97)、搜索扣押筆錄
影本(B1卷頁40-20)、附表四之扣押物品照片(B2卷頁5-9
3)。
9.警方從自立路機房ACER牌黑色筆記型電腦所採證之畫面(
B1卷頁51-6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6日之
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B2卷頁123-131)、警方在自立路
機房執行搜索之現場照片(B2卷頁97-121)、自立路機房
扣押隨身碟內所取得、電子文件紙本(B2卷頁133-145)、
自立路機房扣押ACER牌黑色筆記型電腦所留存之SKYPE紀
錄(B2卷頁147-184)。
10.另案被告蔡仁翔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自106年5月1
日起至106年6月6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B1卷頁244)、另
案被告陳嶔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自106年5月1日
起至106年6月6日止之行動上網基地台紀錄、自立路機房
與上開2電話所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基
地台之相對位置圖(B1卷頁271)。
11.銀聯卡在臺灣地區之提款交易明細表(B1卷頁255)。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9月8日數位證物採
證報告(卷外放)。
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蘇莉雅)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B3卷頁123、本署106
年度聲扣字第17號卷)。
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2123號搜索票影本(C1卷
頁26、49)、搜索扣押筆錄(C1卷頁27-32)、搜索扣押筆
錄(C1卷頁50-55)、自扣押隨身碟所列印之文件(C1卷頁72
-78)、搜索扣押筆錄(C1卷頁79-84)、在被告蘇胤愷身上
所扣得之自動櫃員機無卡存款明細表影本(C1卷頁85-90)
、在被告蘇胤愷身上所扣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存款
單影本(C1卷頁91-99)、在被告蘇胤愷身上所扣得之之第
一商業銀行臨櫃存款單影本(C1卷頁100)、被告蘇胤愷手
機翻拍之照片(C1卷頁102 -109)。
15.被告蘇胤愷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資料(C1卷頁220)。
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東霖)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5-6)。
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梁若筠)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7-14)。
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盧韻淇)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15-22)。
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壹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23-30)。
2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建鈞)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31-42)。
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林儀旻)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43-53)。
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何晉杰)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54-58)。
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沁昌)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59-64)。
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俊源)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66-73)。
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佳偉)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74-84)。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何芷緹)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86-93)。
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莊煥偉)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94-97)。
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周家維)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98-102)。23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
志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103 -117)。
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依汎)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119 -123)。
3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馮凱軒)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124-137之2)
。
31.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碧芳)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2卷頁144-167)。
三:起訴書之附表
┌────────────────────────────────────────┐
│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遭詐欺取財之情形 │ │
├──┬────┬─────────────┬─────┬─────┬──────┤
│編號│大陸地區│用以識別左列被害人之資料 │被害人遭詐│被害人匯入│備註 │
│ │被害人姓│ │欺取財之時│人頭帳戶之│ │
│ │名 │ │間 │金額(本列│ │
│ │ │ │ │金額單位為│ │
│ │ │ │ │人民幣) │ │
├──┼────┼─────────────┼─────┼─────┼──────┤
│1 │羅姣 │公民身分證號碼: │106.5.12 │17,400元 │從犯罪現場筆│
│ │ │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郵 │ │ │記型電腦內之│
│ │ │政儲蓄銀行戶名:羅姣帳號:│ │ │SKYPE 紀錄認│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定被害人之個│
│ │ │ │ │ │人資料及被害│
│ │ │ │ │ │人遭詐欺取財│
│ │ │ │ │ │之時間與金額│
│ │ │ │ │ │。 │
├──┼────┼─────────────┼─────┼─────┼──────┤
│2 │喬大景 │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106.5.20 │216,000元 │同上。 │
│ │ │電話號碼:00000000000 │ │ │ │
├──┼────┼─────────────┼─────┼─────┼──────┤
│3 │張春英 │電話號碼:00000000000 │106.5.21 │50,000元 │同上。 │
├──┼────┼─────────────┼─────┼─────┼──────┤
│4 │滿翠翠 │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106.5.22 │ │從犯罪現場筆│
│ │ │ │ │ │記型電腦內之│
│ │ │ │ │ │SKYPE 紀錄認│
│ │ │ │ │ │定被害人之個│
│ │ │ │ │ │人資料及被害│
│ │ │ │ │ │人遭詐欺取財│
│ │ │ │ │ │之時間,惟因│
│ │ │ │ │ │被害人所匯金│
│ │ │ │ │ │額不詳,依最│
│ │ │ │ │ │有利被告之方│
│ │ │ │ │ │式,認定為未│
│ │ │ │ │ │遂。 │
├──┼────┼─────────────┼─────┼─────┼──────┤
│5 │張冉 │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106.5.22 │226,000元 │從犯罪現場筆│
│ │ │電話號碼:00000000000 │ │ │記型電腦內之│
│ │ │ │ │ │SKYPE 紀錄認│
│ │ │ │ │ │定被害人之個│
│ │ │ │ │ │人資料及被害│
│ │ │ │ │ │人遭詐欺取財│
│ │ │ │ │ │之時間與金額│
│ │ │ │ │ │。 │
├──┼────┼─────────────┼─────┼─────┼──────┤
│6 │吳碩 │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106.5.23 │226,000元 │同上。 │
└──┴────┴─────────────┴─────┴─────┴──────┘
┌────────────────────────────────────┐
│附表二:自立路機房扣押隨身碟所發現之「打款」檔案名稱及內容 │ │
├──┬────────┬────────────────────────┤
│編號│檔案名稱 │檔案內容 │
├──┼────────┼────────────────────────┤
│1 │0524 日盛集團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蔡昇霖 44000 中國 │
│ │.doc │信託市政分行 0000-0000-0000郭于溱 10000 共 5 萬 │
│ │ │4 │
├──┼────────┼────────────────────────┤
│2 │小鮮肉 │請勿留底…看完刪除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3 萬台戶名: │
│ │00524.docx │曾星哲帳號 0000-0000-0000注意請一定要到土地銀行 │
│ │ │無卡自存切勿插卡自存現金自存請勿匯款…匯款一律不│
│ │ │認帳匯率 1: 4.6 麻煩請在 3 天內認領給收據!( 否則│
│ │ │視同無效)切記入帳後通知我時間. 金額. 分行否則無 │
│ │ │法對帳 │
├──┼────────┼────────────────────────┤
│3 │金福氣0524.docx │中國信託小額請自 7-11無卡存款戶名: 陳嫻 4735 │
│ │ │-0000-0000(請至臨櫃自存轉帳一律均不算數感恩) │
│ │ │Ps 勿留檔 │
├──┼────────┼────────────────────────┤
│4 │進寶團0524.docx │5/23號麻煩打款中國信託 822 帳號 0000-0000-0000名│
│ │ │: 蘇莉雅金額:64000 │
└──┴────────┴────────────────────────┘
┌──────────────────────────────────┐
│附表三:蘇胤愷將特定犯罪所得存入他人帳戶之交易情形 │ │
├──┬───────┬─────┬───────────┬─────┤
│編號│交易日期時間 │存入金額( │存入帳號 │交易方式 │
│ │ │新臺幣) │ │ │
├──┼───────┼─────┼───────────┼─────┤
│1 │106.7.616:57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李東霖) │款。 │
├──┼───────┼─────┼───────────┼─────┤
│2 │106.7.800:40 │1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梁若筠) │款。 │
├──┼───────┼─────┼───────────┼─────┤
│3 │106.7.1003:09 │1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梁若筠) │款。 │
├──┼───────┼─────┼───────────┼─────┤
│4 │106.7.1015:18 │1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盧韻淇) │款。 │
├──┼───────┼─────┼───────────┼─────┤
│5 │106.7.1015:17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王壹麟) │款。 │
├──┼───────┼─────┼───────────┼─────┤
│6 │106.7.1015:16 │27,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陳建鈞) │款。 │
├──┼───────┼─────┼───────────┼─────┤
│7 │106.8.821:10 │22,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林儀旻) │款。 │
├──┼───────┼─────┼───────────┼─────┤
│8 │106.8.1500:07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陳建鈞) │款。 │
├──┼───────┼─────┼───────────┼─────┤
│9 │106.8.1500:08 │1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梁若筠) │款。 │
├──┼───────┼─────┼───────────┼─────┤
│10 │106.8.1722:12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何晉杰) │款。 │
├──┼───────┼─────┼───────────┼─────┤
│11 │106.8.1722:09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張沁昌) │款。 │
├──┼───────┼─────┼───────────┼─────┤
│12 │106.8.2221:53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陳俊源) │款。 │
├──┼───────┼─────┼───────────┼─────┤
│13 │106.8.2818:44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王壹麟) │款。 │
├──┼───────┼─────┼───────────┼─────┤
│14 │106.8.2818:45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盧韻淇) │款。 │
├──┼───────┼─────┼───────────┼─────┤
│15 │106.8.3016:50 │15,98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陳佳偉) │款。 │
├──┼───────┼─────┼───────────┼─────┤
│16 │106.9.123:10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何晉杰) │款。 │
├──┼───────┼─────┼───────────┼─────┤
│17 │106.9.413:48 │9,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何芷緹) │款。 │
├──┼───────┼─────┼───────────┼─────┤
│18 │106.9.413:49 │9,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王壹麟) │款。 │
├──┼───────┼─────┼───────────┼─────┤
│19 │106.9.413:50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陳建鈞) │款。 │
├──┼───────┼─────┼───────────┼─────┤
│20 │106.9.522:17 │1,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莊煥偉) │款。 │
├──┼───────┼─────┼───────────┼─────┤
│21 │106.9.522:19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周家維) │款。 │
├──┼───────┼─────┼───────────┼─────┤
│22 │106.9.1215:10 │9,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使用自動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員機無摺存│
│ │ │ │戶(戶名:盧韻淇) │款。 │
├──┼───────┼─────┼───────────┼─────┤
│23 │106.7.6 │40,000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王壹麟) │ │
├──┼───────┼─────┼───────────┼─────┤
│24 │106.7.31 │6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盧韻淇) │ │
├──┼───────┼─────┼───────────┼─────┤
│25 │106.7.31 │138,3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建鈞) │ │
├──┼───────┼─────┼───────────┼─────┤
│26 │106.8.7 │188,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27 │106.8.7 │9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梁若筠) │ │
├──┼───────┼─────┼───────────┼─────┤
│28 │106.8.7 │146,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建鈞) │ │
├──┼───────┼─────┼───────────┼─────┤
│29 │106.8.7 │65,000 │陳俊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至銀行臨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存款。 │
│ │ │ │號帳戶(戶名:陳俊源)│ │
├──┼───────┼─────┼───────────┼─────┤
│30 │106.8.7 │7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何晉杰) │ │
├──┼───────┼─────┼───────────┼─────┤
│31 │106.8.9 │38,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梁若筠) │ │
├──┼───────┼─────┼───────────┼─────┤
│32 │106.8.9 │35,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盧韻淇) │ │
├──┼───────┼─────┼───────────┼─────┤
│33 │106.8.15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王壹麟) │ │
├──┼───────┼─────┼───────────┼─────┤
│34 │106.8.15 │43,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建鈞) │ │
├──┼───────┼─────┼───────────┼─────┤
│35 │106.8.15 │198,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依汎) │ │
├──┼───────┼─────┼───────────┼─────┤
│36 │106.8.16 │171,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依汎) │ │
├──┼───────┼─────┼───────────┼─────┤
│37 │106.8.21 │43,7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馮少軒) │ │
├──┼───────┼─────┼───────────┼─────┤
│38 │106.8.21 │73,2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建鈞) │ │
├──┼───────┼─────┼───────────┼─────┤
│39 │106.8.21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盧韻淇) │ │
├──┼───────┼─────┼───────────┼─────┤
│40 │106.8.25 │37,4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王壹麟) │ │
├──┼───────┼─────┼───────────┼─────┤
│41 │106.8.25 │141,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建鈞) │ │
├──┼───────┼─────┼───────────┼─────┤
│42 │106.8.25 │85,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3 │106.9.4 │57,4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4 │106.9.12 │205,2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5 │106.10.13 │328,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6 │106.10.20 │233,4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7 │106.10.25 │201,5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存款。 │
│ │ │ │戶(戶名:陳志強) │ │
├──┼───────┼─────┼───────────┼─────┤
│48 │106.8.15 │59,50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至銀行臨櫃│
│ │ │ │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存款。 │
│ │ │ │名:黃碧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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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四 │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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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本 │陳依汎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 │
│ │名:陳依汎)存摺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張 │陳依汎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 │
│ │名:陳依汎)存摺金融卡 │ │ │
├──┼───────────┼─────┼───────┤
│3 │筆記本 │1本 │張齊 │
├──┼───────────┼─────┼───────┤
│4 │新臺幣(千元鈔) │510張 │張齊 │
├──┼───────────┼─────┼───────┤
│5 │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 │1組 │張齊 │
│ │、滑鼠、電源線) │ │ │
├──┼───────────┼─────┼───────┤
│6 │「陳依汎」印章 │1顆 │陳依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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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五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
│ 1 │現金 │新臺幣 7 │張齊 │
│ │ │萬 336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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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六 │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本 │陳志強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戶名:陳志強)之存摺│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陳志強 │
│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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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七 │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本 │梁若筠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戶名:梁若筠)之存│ │ │
│ │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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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張 │梁若筠 │
│ │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戶名:梁若筠)之金│ │ │
│ │融卡 │ │ │
├──┼───────────┼─────┼───────┤
│ 3 │PHONE 行動電話(序號: │1支 │梁若筠 │
│ │000000000000000 、 SIM│ │ │
│ │卡: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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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八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本 │周家維 │
│ │822-00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戶名:周家維)存摺│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張 │周家維 │
│ │822-00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戶名:周家維)金融│ │ │
│ │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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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九 │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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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銀行帳號 007 │1本 │黃碧芳 │
│ │-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名:黃碧芳)之存摺 │ │ │
├──┼───────────┼─────┼───────┤
│ 2 │第一銀行帳號 007 │1張 │黃碧芳 │
│ │-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 │
│ │名:黃碧芳)之金融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