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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欣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琮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琮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G品牌VELVET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琮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7月13日15時57分許,徒步行經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阿宏師涼麵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謝月鳳所有置於該店内櫃檯上之LG品牌VELVET型行動電話1支(價值新臺幣1萬7000元,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得手後,旋即離去。余琮琪嗣因本案行動電話上鎖無法解開,遂於110年7月14日晚間某時將之丟棄在位於臺中市中區興中街、光復路口之水溝内(未扣案)。謝月鳳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晝面,並通知余琮琪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琮琪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謝月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案行動電話包裝盒照片、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0年1月27日執行完畢(自108年1月28日起接續執行另案拘役,而於同年7月11執行完畢出監),此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犯罪,為累犯,且本案犯罪日期距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僅5月餘,甚為接近,顯見其有一再觸犯同類犯罪之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加重最低本刑,與憲法罪刑相當之原則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其前科素行(多次財產犯罪,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竊得之本案行動電話,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被告生活條件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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