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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誠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796號、110年度執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志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最長期為編號6之有期徒刑1年10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44年9月,其中編號1至4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5、6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58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8至11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31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2、13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4、15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16至18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20、21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2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5、6之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7之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8至11之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12、13之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4、15之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16至18之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20、21之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19、22之宣告刑合計2年7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志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07 │107.09.10 │107.09.20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271號 │年度偵字第3642、8286號│年度少連偵第391、457號││號 │ │ │、108年度偵字第29、250││ │ │ │8、3677、9695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年度訴字第156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04.29 │108.05.21 │108.09.18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年度訴字第1562號 ││決├────┼───────────┼───────────┼───────────┤│ │判決確定│108.05.27 │108.06.17 │108.10.21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度執字第9066號 │年度執字第12474號 │年度執字第17143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7 │107.09.06、107.09.10 │107.09.10~107.09.12 │├──────┼───────────┼───────────┼───────────┤│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418、2445號│年度偵字第10570、10737│年度偵字第10570、10737││號 │ │、11967號、臺灣南投地 │、11967號、臺灣南投地 ││ │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 │ │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 ││ │ │ │號 │├─┬────┼───────────┼───────────┼───────────┤│最│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8.10.22 │108.07.18 │108.07.18 │├─┼────┼───────────┼───────────┼───────────┤│確│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決├────┼───────────┼───────────┼───────────┤│ │判決確定│108.11.18 │108.12.03 │108.12.0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字第377號 │年度執字第2857號 │年度執字第2857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07.09.05、107.09.05 │107.09.05、107.09.10、│107.06.14、107.06.21、││ │ │107.09.12 │107.09.01、107.08.31 │├──────┼───────────┼───────────┼───────────┤│偵查(自訴)│臺灣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7825、33535號、│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 │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 ││號 │108年度偵字第23、3531 │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1│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1││ │、9415號 │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1│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1││ │ │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 │ │、206號 │、206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 │108年度訴字第1331、 ││實│ │ │1572、1931號 │1572、1931號 ││審├────┼───────────┼───────────┼───────────┤│ │判決日期│109.01.14 │108.10.31 │108.10.31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 │108年度訴字第1331、 ││決│ │ │1572、1931號 │1572、1931號 ││ ├────┼───────────┼───────────┼───────────┤│ │判決確定│109.03.03 │109.03.17 │109.03.1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灣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年度執字第5884號 │執字第14857號 │執字第14857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4 │107.09.17、107.09.17、│107.05.25 ││ │ │107.09.17、107.09.17、│ ││ │ │107.09.17、107.09.20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 │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 │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1│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 ││ │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1│1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號 ││ │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 ││ │、206號 │1、206號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實│ │2、1931號 │2、1931號 │ ││審├────┼───────────┼───────────┼───────────┤│ │判決日期│108.10.31 │108.10.31 │109.08.25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決│ │2、1931號 │2、1931號 │ ││ ├────┼───────────┼───────────┼───────────┤│ │判決確定│109.03.17 │109.03.17 │109.09.22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備 註│臺灣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臺灣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執字第14857號 │ 執字第14857號 │年度執字第16631號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25~107.05.26 │107.09.06 │107.09.10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偵字第3983號 │偵字第3983號 ││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 │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8.25 │109.08.28 │109.08.28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決├────┼───────────┼───────────┼───────────┤│ │判決確定│109.09.22 │109.09.30 │109.09.30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字第16631號 │年度執字第5104號 │年度執字第5104號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5、107.09.15 │107.09.15 │107.09.15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4654、5026、│年度偵字第4654、5026、│年度偵字第4654、5026、││號 │5075、5493號、108年度 │5075、5493號、108年度 │5075、5493號、108年度 ││ │偵字第2412號、108年度 │偵字第2412號、108年度 │偵字第2412號、108年度 ││ │偵字第1429號 │偵字第1429號 │偵字第1429號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實│ │、1057、1508、1509號 │、1057、1508、1509號 │、1057、1508、1509號 ││審├────┼───────────┼───────────┼───────────┤│ │判決日期│109.09.01 │109.09.01 │109.09.01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 ││決│ │、1057、1508、1509號 │、1057、1508、1509號 │、1057、1508、1509號 ││ ├────┼───────────┼───────────┼───────────┤│ │判決確定│109.10.06 │109.10.06 │109.10.06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字第2389號 │年度執字第2389號 │年度執字第2389號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9 │107.08.31 │107.09.18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33577號、108│年度偵字第32395號、108│年度偵字第32395號、108││號 │年度偵字第16413號 │年度偵字第8287號 │年度偵字第8287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6.10 │109.07.21 │109.07.21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決├────┼───────────┼───────────┼───────────┤│ │判決確定│109.11.10 │109.11.12 │109.11.12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執字第574號 │年度執字第16905號 │年度執字第16905號 │└──────┴───────────┴───────────┴───────────┘┌──────┬───────────┬───────────┬───────────┐│編 號│ 22 │ 以下空白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09.21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5615號 │ │ ││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 │ ││實├────┼───────────┼───────────┼───────────┤│審│判決日期│109.10.14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 │ ││決├────┼───────────┼───────────┼───────────┤│ │判決確定│109.11.16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 │ ││ │年度執字第186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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