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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田雅心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守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守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守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31、494號、109年度訴字第24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1年2月 、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6日 109年3月11日至 109年3月12日 109年2月21日、 109年2月24日(2次)、 109年3月13日、 109年3月14日、 109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168、31769、31770、32389、34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436、13831 、14935、3072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584、4787、7094、99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9年度簡字第144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31、494號、109年度訴字第24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6日 109年12月11日 110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09年度簡字第144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31、494號、109年度訴字第2465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0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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