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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咏欣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觀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觀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觀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4、5、15、19、20、2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行為人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其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58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0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並合法送達,迄本院裁定時仍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9年11月24日前所犯,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已確定。嗣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各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17所示之罪,均係其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師兄」、「小哥哥」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後,於109年2月間擔任取簿手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因被害人未陷於錯誤而僅止於未遂,二者法益侵害結果與可責難性有別;②受刑人另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任我行」、「小志」、「王幸會」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109年4月起至同年8月間,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或有於同日多次取款為之者,惟受刑人各次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不一,法益侵害結果仍非相同。復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屬參與集團性詐欺犯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均相似,各部分因分別偵查、起訴致其於相同期間、相同犯罪集團所為數次犯行未能於同一案件中一併審究,容有責任重複非難之疑慮,兼衡受刑人有詐欺犯罪之前案,仍於密接期間先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從事不同階段之分工角色,分別為各次犯行,可見其遵法意識與尊重他人財產權利觀念薄弱等一切情狀,以首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該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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