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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

110年度訴字第20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麗竹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家傑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曾立安

周佳勳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128號、第30152號、第37811號、111年度偵字第3813號、第10461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2728號、第33654號、第39054號、第39082號、111年度偵字第792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1303號、第21304號、第35423號、第37098號、111年度偵字第24號、第4013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胡家傑犯如附表7編號1至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7編號1至6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如附表8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立安犯如附表7編號42至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7編號42至6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8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佳勳犯如附表7編號42至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7編號42至5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8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胡家傑、曾立安於民國110年5月間、周佳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0年6月前之不詳時間,加入胡家豪(所涉詐欺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成員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胡家傑、曾立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經另案提起公訴並判決在案,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胡家傑擔任至指定之便利超商領取內含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存摺之包裹之取簿手、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把風等工作,曾立安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把風等工作,周佳勳擔任交付金融卡、向車手收取款項之收水等工作。其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1-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葉宇婷施用詐術後,致葉宇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1-1所示帳戶之資料寄送至如附表1-1所示超商,胡家傑即依曾立安(曾立安此部分犯嫌另案偵辦)之指示,於如附表1-1所示時間,前往上開超商領取葉宇婷寄送之包裹,再前往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1段與中美街交岔路口附近,將包裹交付曾立安。

㈡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張祥華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葉宇婷上開金融帳戶中,復由胡家傑、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後上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2-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廖明吉、蕭威昇施用詐術後,致蕭威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2-1編號2所示帳戶之資料寄送至如附表2-1編號2所示超商,而廖明吉雖未因此陷於錯誤,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指示將附表2-1編號1所示帳戶之資料寄送至如附表2-1編號1所示超商。胡家傑即依曾立安(曾立安此部分犯嫌另案偵辦)之指示,於如附表2-1所示時間,前往上開超商領取廖明吉、蕭威昇寄送之包裹,再將包裹交付曾立安。

㈣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2-2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2-2各編號所示之魏素貞(追加起訴書誤載為「魏素珍」,應予更正)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2-2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廖明吉、蕭威昇之金融帳戶中,復由胡家傑、曾立安(曾立安此部分犯嫌本案未據起訴)、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各別提領後上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㈤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3-1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徐之強施用詐術後,致徐之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3-1所示帳戶之資料寄送至如附表3-1所示超商,胡家傑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3-1所示時間,前往上開超商領取徐之強寄送之包裹,再將包裹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㈥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3-2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3-2各編號所示之黃俊傑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3-2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徐之強之金融帳戶中,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後上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㈦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4-1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向王昱森、葉洊勝施用詐術後,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4-1所示帳戶之資料寄送至如附表4-1所示超商,胡家傑即依周佳勳(周佳勳此部分犯嫌本案未據起訴)指示,於如附表4-1所示時間,前往上開超商領取王昱森、葉洊勝寄送之包裹,再將包裹交付周佳勳。

㈧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4-2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4-2各編號所示之李襄聖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4-2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上開王昱森、葉洊勝之金融帳戶中,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後上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㈨胡家傑、曾立安、周佳勳、胡家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5-1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5-1各編號所示之莊濰甄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5-1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5-1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中,復由胡家豪依周佳勳之指示,將附表5-1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分別交付曾立安及胡家傑,曾立安、胡家傑各於如附表5-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5-1所示之金額,曾立安、胡家傑於提領款項期間輪流持金融卡提款,並互相把風,期間胡家豪亦在附近把風,曾立安、胡家傑提款完畢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周佳勳,由周佳勳上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㈩曾立安、胡家傑、周佳勳、「昇宏」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5-2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5-2各編號所示之林姵萁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5-2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5-2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中,復由曾立安各於如附表5-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5-2所示之金額,周佳勳再指示胡家傑在曾立安提款之地點附近把風,曾立安提款完畢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昇宏」,由「昇宏」上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胡家傑、曾立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6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6各編號所示之洪佩珊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6各編號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6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中,曾立安、胡家傑再各於如附表6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6所示之金額,曾立安、胡家傑於提領款項期間輪流持金融卡提款,並互相把風,曾立安、胡家傑提款完畢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胡家傑負責領取金融帳戶包裹部分,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之報酬;胡家傑上開一㈡㈣提領部分,獲得其領得款項0.5%計算之報酬,胡家傑、曾立安上開一㈨㈩提領、把風部分,各獲得其等領得款項加總0.5%計算之報酬;周佳勳上開行為獲得每日2,000元計算之報酬。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說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128號、第3015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已記載被告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詐術致告訴人葉宇婷陷於錯誤,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寄送後,被告胡家傑再前往領取之事實,是起訴書論罪部分雖僅記載被告胡家傑共同犯如「起訴書附表所示5次犯行(即本判決附表1-2編號1至5)」,顯屬誤載,告訴人葉宇婷遭詐欺部分應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周佳勳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依上說明,於被告周佳勳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周佳勳坦承不諱(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3頁至第8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3頁至第10頁、偵字第24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偵字第33654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偵字第39082號卷第41頁至第44頁、偵字第35423號卷第33頁至第41頁、他字第5764號卷第97頁至第102頁、第175頁至第177頁、偵字第39054號卷第39頁至第42頁、第107頁至第110頁、偵字第32728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425頁至第428頁、偵字第37811號卷第65頁至第73頁、第83頁至第91頁、第445頁至第446頁、第457頁至第460頁、第475頁至第477頁、第491頁至第493頁、偵字第3813號卷第第71頁至第80頁、87頁至第94頁、第10461號卷第35頁至第42頁、偵字第7920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69頁至第73頁、第255頁至第257頁、金訴字第591號卷第142頁、第265頁、第326頁、第400頁、第401頁),並有如附表1-1至6、9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再者,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查被告3人就上開犯罪事實,雖未自始至終參與詐騙告訴人之各階段犯行,惟被告胡家傑擔任取簿手、車手、進行把風,被告曾立安擔任車手、進行把風,被告周佳勳擔任收水、發放金融卡、指示被告胡家傑進行把風等行為,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3人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㈢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犯罪行為人實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因此為財產上處分為要件,且有既、未遂之分。換言之,只要犯罪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故意,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者,即為既遂;反之,倘被害人未陷於錯誤,而無交付財物,或已識破犯罪行為人之詐欺技倆,並非出於真正交付之意思,所為財物之交付,即屬未遂。查犯罪事實一㈢部分,證人廖明吉固於警詢時陳稱其收到貸款簡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時,經對方稱為使其容易申請到貸款,需提供如附表2-1編號1所示4個金融帳戶之資料云云,其寄出金融帳戶資料後陸續被警示,才驚覺受騙等語,惟證人廖明吉交付前開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判決認其能預見倘任意將將金融帳戶號碼、金融卡、密碼提供他人,可能幫助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或轉匯,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幫助犯詐欺、一般洗錢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之事項,從而,證人廖明吉即與誤信虛偽話術,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被害人不同,難認有陷於錯誤之情事,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證人廖明吉以上開方式施詐時,已使證人廖明吉之財產法益有受侵害之可能,足認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而該當詐欺取財未遂之要件。

㈣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起訴意旨雖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透過網際網路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誠信現金周轉-阿綺」對公眾發送放款借貸等不實廣告訊息,而認此部分該當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要件。惟告訴人葉宇婷於警詢時指稱其透過好友知道Line名稱「誠信現金周轉-阿綺」有在做借貸便透過Line加入等語(他字第5764號卷第19頁),依其所述難認本案詐欺集團有利用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以詐財之事實,卷內亦無證據足以佐證此部分事實,自無從逕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該當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2728號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雖提及被告胡家傑「明知詐欺集團經由網際網路對公眾發送之不實廣告,藉此施用詐術以騙得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等語,惟就客觀構成要件部分並未敘明對告訴人廖明吉、蕭威昇所使用之詐術係以由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主觀構成要件亦未敘及有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論罪亦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罪名,故應認該案部分僅起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㈤另起訴意旨、併辦意旨雖未敘及被告胡家傑有為如附表1-2編號3至5、附表2-2編號7、8所示之提領行為,惟有前開編號卷證欄所示之監視器影像在卷可佐,且為原起訴效力所及,爰就被告胡家傑此部分行為補充如犯罪事實一㈡㈣所示。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參與為詐欺取財之人數有三人以上,且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電話手施詐、車手取款、提領、收水手前往收水再上繳等環節均由不同之專責成員擔任,足見有相當之組織與分工,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堪認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應屬犯罪組織無疑。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查被告周佳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本案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依上說明,被告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5-1編號3所示共同詐騙告訴人陳曉菲之詐欺取財等犯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陳曉菲施用詐術時已著手),即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被告胡家傑之論罪

⒈核被告胡家傑就犯罪事實一㈠、㈢、㈤、㈦(即附表1-1、2-1編號2、3-1、4-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㈢中之附表2-1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㈡、㈣、㈥、㈧至(即附表1-2、2-2、3-2、4-2、5-1、5-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胡家傑就附表2-1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以及起訴意旨認被告胡家傑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1-1部分),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此僅為既遂、未遂之行為階段不同,或加重條件減少,罪名並無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又起訴、追加起訴意旨就附表1-2所示被害人張祥華等、附表2-2所示告訴人魏素貞等遭詐欺取財部分,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然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本院告知此部分罪名,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對於此部分之事實應併予審理。

⒊被告胡家傑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㈧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㈨部分,與胡家豪、本案詐欺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㈩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423號、第37098號、111年度偵字第24號、第401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303號、第21304號移送併辦部分,各與起訴、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⒌被告胡家傑就犯罪事實一㈡、㈣、㈥、㈧至(即附表1-2、2-2、3-2、4-2、5-1、5-2、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被告胡家傑本案所犯上開共63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曾立安之論罪

⒈核被告曾立安就犯罪事實一㈨至(即附表5-1、5-2、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曾立安、胡家傑、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㈨部分,與胡家豪、本案詐欺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曾立安、胡家傑、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㈩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曾立安、胡家傑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曾立安就犯罪事實一㈨至(即附表5-1、5-2、6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曾立安本案所犯上開共2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周佳勳之論罪

⒈核被告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㈨,附表5-1編號3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與集團內成員三人以上首次所為詐欺取財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㈨(即附表5-1編號1、2、4至11)、㈩(即附表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周佳勳、胡家傑、曾立安就犯罪事實一㈨部分,與胡家豪、本案詐欺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周佳勳、胡家傑、曾立安就犯罪事實一㈩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周佳勳就犯罪事實一㈨之附表5-1編號3部分,係以一行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㈨(即附表5-1編號1、2、4至11)、㈩(即附表5-2)部分,均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周佳勳本案所犯上開共15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胡家傑就如附表2-1編號1部分,係未遂犯,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規定。查被告周佳勳於偵查中曾坦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偵字第37811號卷第493頁),且於審判中亦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另被告3人均坦承一般洗錢之犯行,合於前開減刑規定,原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所犯洗錢罪、被告周佳勳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因想像競合之故,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應各於量刑時作為考量因子評價審酌。

㈥爰審酌被告3人手腳健全,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以上開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取財行為,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而其等犯行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屬可議。另衡及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周佳勳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又考量被告3人犯罪動機、目的、所為分工內容、各該告訴人遭詐騙財物數額、本案獲取之不法所得數額(詳後述)、迄今未與本案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等節;暨參以被告3人前科素行,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與被告胡家傑自陳國中畢業、先前從事園藝工作、日薪1,800元,被告曾立安自陳國中畢業,先前從事搬家工作,月薪3萬元,需扶養2名子女、中風父親、家人,被告周佳勳自陳國中肄業、先前務工、月薪3萬多元、需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7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3人行為雖有不當,然依其等分工,並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又本案犯罪時間均為110年6月間,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及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且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查被告胡家傑就領取金融帳戶資料包裹,依犯行天數每日領取2,000元之報酬,被告胡家傑就如附表1-2編號3至5、2-2編號7、8提領款項部分,可領取總額0.5%計算之報酬,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就如附表5-1、5-2、6所示部分,各可領取其等2人提領款項總合0.5%計算之報酬,被告周佳勳則係依犯行天數每日領取2,000元、3,000元之報酬,業據其等供承在卷。是其等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計算如下:

⒈被告胡家傑:

⑴就附表1-1、2-1、3-1、4-1取簿部分,依每日報酬2,000元計算,共6日(110年5月30日、6月3日、6月5日、6月12日、6月18日、6月21日),總計1萬2,000元(計算式:2,000*6=1萬2,000)

⑵就附表1-2編號3至5、附表2-2編號7、8提領部分,提領各編號之金額與該編號告訴人匯款金額取少者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報酬總計1,039元(計算式:[4萬9,985+8萬9,000]*0.005+6萬9,000*0.005=1,039)

⑶就附表5-1、5-2、6所示犯行,以被告胡家傑、曾立安提領之金額與對應之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取少者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附表5-1部分報酬總計2,675元(計算式:[9萬9,971+13萬9,000+1萬5,000+2萬5,019+12萬9,200+7萬5,882+2萬9,987+2萬1,000]*0.005=2,675);附表5-2部分報酬總計1,959元(計算式:[4萬9,985+9萬9,970+9萬9,974+14萬1,941]*0.005=1,959)附表6部分報酬總計1,710元(計算式:[3萬6,000+5萬6,986+5萬8,000+4萬1,050+15萬]*0.005=1,710);是被告胡家傑本案犯罪所得總計1萬9,383元(計算式:1萬2,000+1,039+2,675+1,959+1,710=1萬9,383)。

⒉被告曾立安:就附表5-1、5-2、6所示犯行部分,報酬同被告胡家傑,為6,344元(計算式:2,675+1,959+1,710=6,344),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周佳勳:就附表5-1、5-2所示犯行部分,依罪疑惟利被告之原則,以每日報酬2,000元計算,共3日(110年6月3日、6月4日、6月17日),總計6,000元(計算式:2,000*3=6,000),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要件,法院本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因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而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本案告訴人等遭詐騙所匯款項,經被告胡家傑、曾立安提領部分已層層上繳而不在被告3人實際支配持有當中,非其等所有,且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尚無從依前開規定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㈠起訴意旨另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被告周佳勳所犯如附表5-1編號1、2、4至11、附表5-2編號1至4所示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㈡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之財物,因該一貫穿全部犯罪歷程之參與犯罪組織的不法內涵,較之陸續實行之加重詐欺犯行為輕,自不能「以小包大、全部同一」,應僅就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二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此一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首次加重詐欺行為所包攝,自不得另割裂與其他加重詐欺行為,各再論以想像競合犯,以免重複評價,業如前述。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並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㈢被告周佳勳除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5-1編號3),其餘被訴附表5-1編號1、2、4至11、附表5-2編號1至4所示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無從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追加起訴意旨另以(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80號):被告胡家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㈤之附表3-1所示對告訴人徐之強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取得告訴人徐之強之金融帳戶資料,亦同時具有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胡家傑明知代不明之人領取包裹,極有可能係為掩護他人不法犯罪所用,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㈦之附表4-1所示對告訴人王昱森、葉洊勝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取得告訴人王昱森、葉洊勝之金融帳戶資料等行為,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㈡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該法第2條規定,係指:「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以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使其形式上轉換為合法來源,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藉以逃避追訴、處罰。關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之間關聯性,此類型之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接觸關係。

㈢經查,被告胡家傑於附表3-1、4-1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內有告訴人徐之強、王昱森、葉洊勝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時,被告胡家傑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未對如附表3-2所示告訴人黃俊傑等人、附表4-2所示之告訴人李襄聖等人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並未移轉或掩飾、隱匿任何詐欺犯罪所得,即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故難認被告胡家傑上開行為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判決對告訴人徐之強、王昱森、葉洊勝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毓靈、張時嘉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煒容、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1:(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

附表1-2:(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

附表2-1:(110年度訴字第2001)

附表2-2:(110年度訴字第2001)

附表3-1:(110年度金訴字第1179號)

附表3-2:(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79號)

附表4-1:(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附表4-2:(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附表5-1:(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附表5-2:(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附表6:(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出之帳戶 被告胡家傑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卷證 1 葉宇婷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Line向葉宇婷謊稱欲辦理貸款,需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至公司辦理帳戶調查云云,致葉宇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7日下午1時1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招英門市),寄出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之金融卡,並將金融卡密碼拍照以Line傳送與對方。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臺灣土地銀行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0日上午11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泓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葉宇婷警詢筆錄(他字第5764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2.110年8月12日偵查報告(他字第5764號卷第7頁至第1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字第5764號卷第15頁、第21頁至第25頁) 3.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資料(他字第5764號卷第17頁) 4.告訴人葉宇婷之中華郵政、土地銀行存摺照片(他字第5764號卷第31頁) 5.告訴人葉宇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字第5764號卷第33頁至第45頁) 6.台灣大車隊車牌號碼000-00、TDQ-6579號計程車之任務及軌跡資料(他字第5764號卷第47頁至第52頁) 7.被告胡家傑之通聯調閱查詢單3 份(他字第5764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75頁至81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 8.統一超商東泓門市○○○○○○○○路○○○○○○○○○○0000號卷第53頁至63頁、(偵字第35423號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9.統一超商函覆臺中市警察局之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他字第5764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10.基地台位址查詢資料(他字第5764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11.被告胡家傑110年5月30日搭乘計程車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5423號卷第203頁、第209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卷證 1  張祥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2時許,假冒Facebook電商業者及彰化銀行行員,電聯張祥華佯稱,先前購買物品時因匯款設定操作錯誤,需使用ATM轉帳、購買實體遊戲點數卡,始可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張祥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0日下午3時27分、29分許,匯款2萬9,99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8元,應予更正)、2萬9,985元 葉宇婷土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3時43分、44分、45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張祥華警詢筆錄(偵字第30128號卷第101頁、第1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0128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2頁、第115頁、第116頁) 3.被害人張祥華之中華郵政、彰化銀行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0128 號卷第104頁) 4.被害人張祥華之彰化銀行、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30128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5.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110年10月7 日函暨所附葉宇婷土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5423號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2  黃智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下午4時許,假冒Facebook鞋店賣家,電聯黃智暘佯稱,因誤設其為批發商,將連續出貨並持續扣款,要使用ATM操作取消訂單,並依照對方指示匯款及購買遊戲點數卡云云,致黃智暘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0日下午4時14分許,匯款2萬9,985元 葉宇婷土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4時23分許,提領3萬元 1.證人即被害人黃智暘警詢筆錄(偵字第30128號卷第119 頁至第1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0128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1頁、第123頁、第124頁) 3.被害人黃智暘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0128號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4.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110年10月7 日函暨所附葉宇婷土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5423號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3  田書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4時50分許,假冒福利團購網資訊客服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電聯田書禎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其改為高級會員,需轉帳否則將遭扣款云云,致田書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0日下午5時4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葉宇婷郵局帳戶 胡家傑,於110年5月30日下午5時48分、49分、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ATM,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含不明之人匯入款項1萬20元)    1.證人即被害人田書禎警詢筆錄(偵字第30128號卷第131 頁至第1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0128號卷第129頁、第130頁、第137頁、第138頁、第140頁、第141頁) 3.手機交易結果擷圖、ATM 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0128號卷第145 頁) 4.告訴人葉宇婷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423 號卷第227頁) 5.110年5月30日車手胡家傑、曾立安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偵字第24號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4 羅曉琳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2時50分許,假冒福利驚奇網資訊客服及玉山銀行客服,電聯羅曉琳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其改為VIP會員,需轉帳否則將遭扣款云云,致羅曉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0日下午6時4分、7時許,匯款4萬9,985元、18元  葉宇婷郵局帳戶 ①胡家傑,於110年5月30日下午6時12分、14分、1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一中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②胡家傑,於110年5月30日下午7時、7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中一中漾店,提領2萬元、2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羅曉琳警詢筆錄(偵字第30128 號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012號卷第161頁、第162 頁、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9頁、第189頁) 3.轉帳紀錄擷圖(偵字第30128號卷第197頁) 4.臺幣活存明細(訴字第1894號卷第73頁) 5.告訴人羅曉琳之手機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張(偵字第24號卷第113 頁) 6.告訴人葉宇婷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423 號卷第227頁) 7.110年5月30日車手胡家傑、曾立安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偵字第24號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5  邵嘉敏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下午6時許,假冒福利驚奇網資訊客服及玉山銀行客服,電聯邵嘉敏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將其改為高級會員,需轉帳否則將遭扣款云云,致邵嘉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0日下午6時52分、55分許,匯款3萬1,001元、1萬101元 葉宇婷郵局帳戶  1.證人即告訴人邵嘉敏警詢筆錄(偵字第30128號卷第152 頁至第1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0128號卷第147頁至第151頁、第159頁) 3.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0128號卷第158頁) 4.告訴人葉宇婷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5423 號卷第227頁) 5.110年5月30日車手胡家傑、曾立安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偵字第24號卷第145頁至第150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寄出之帳戶 被告胡家傑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卷證 1 廖明吉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上午9時55分許,以簡訊及Line向廖明吉佯稱若欲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云云,而廖明吉雖未因此陷於錯誤,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指示更改其所申設右列帳戶金融卡密碼後,於110年6月1日下午1時48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竹興門市,寄出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之金融卡。 ①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日上午8時5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鄉林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廖明吉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75頁至第83頁) 2.Line帳號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2728號卷第85頁至第10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05頁) 4.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0月14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87頁至第92頁) 5.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3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6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9頁至第104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4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105頁至第112頁) 8.統一超商鄉林門市貨態查詢系統(偵字第32728號卷第47頁) 9.統一超商鄉林門市○○○○○○○○○路○○○○○○○○○○○○00000號卷第39頁至第45頁) 10.台灣大車隊計程車TDJ-5319號乘客乘車紀錄、行車路線資料(偵字第32728號卷第51頁至第57頁) 11.被告胡家傑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63頁) 2 蕭威昇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上午11時19分許至同年月31日上午9時9分許,接續以簡訊、Line及電話向蕭威昇佯稱若欲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云云,致蕭威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更改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金融卡密碼後,於110年6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到雲林縣○○鎮○○○路0號統一超商真嘉門市,寄出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5日上午10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豐功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蕭威昇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 號卷第107頁至第109 頁) 2.告訴人蕭威昇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111頁至第115頁) 3.告訴人蕭威昇提出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包裹、詐騙簡訊及廣告之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119頁至123頁) 5.110年6月5日統一超商新豐功門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67頁至第71頁) 6.統一超商新豐功門市之110年6月5日貨態查詢系統(偵字第32728 號卷第73頁) 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龍潭分行110年9月17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73頁至第83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51頁至第61頁) 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字第37098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卷證 1  魏素貞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165反詐騙中心人員及保安郵局人員致電魏素貞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其先前遭騙的款項才會匯回來云云,致魏素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下午7時57分許,存款3萬元 廖明吉土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8時14分、15分、16分、17分、19分、24分、25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素貞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⒉告訴人魏素貞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⒊告訴人魏素貞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135頁)  ⒋告訴人魏素貞之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32728號卷第136頁至第14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141頁至第149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0月14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87頁至第92頁)    110年6月4日下午8時1分許存款3萬元       110年6月4日下午8時3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6月4日下午8時19分許存款2萬9,985元    2  李明潔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李明潔佯稱:因設定出錯將導致每個月均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明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下午4時52分許匯款15萬3,153元 廖明吉國泰世華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5時4分、5分、12分、13分、14分、15分、16分、17分、25分、26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明潔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153頁至第156頁) ⒉告訴人李明潔提出之匯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紀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161頁至第17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8月24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105頁至第112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3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110年6月4日下午4時56分許匯款1萬6,123元       110年6月4日下午5時22分許匯款2萬9,989元       110年6月4日下午6時5分許匯款1萬9,985元 廖明吉永豐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6時2分、3分、4分、5分、12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  3  賴勤薇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40分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賴勤薇佯稱:因系統有問題將其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賴勤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下午5時52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廖明吉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勤薇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⒉告訴人賴勤薇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185頁至第1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2728號卷第177頁、第191頁至第19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3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110年6月4日下午5時53分許匯款4萬9,990元    4  江雨璇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6時58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江雨璇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可能產生重複付款或盜刷之情形,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江雨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下午8時2分許匯款2萬9,987元 廖明吉台新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8時8分許,提領9萬元(含不詳匯入款項),於同日下午8時21分許,提領4萬5,000元(含不詳匯入款項)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雨璇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⒉告訴人江雨璇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32728號卷第209頁) ⒊告訴人江雨璇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211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2728號卷第201頁、第215頁至第22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6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9頁至第104頁) 5  趙美棋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下午7時許,致電趙美棋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趙美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4日下午7時58分許匯款2萬9,987元 廖明吉台新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美棋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229頁至第233頁) ⒉告訴人趙美棋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2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2728號卷第237頁至第247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6日函及所附廖明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99頁至第104頁)    110年6月4日下午8時15分許匯款1萬6,123元    6  周妤潔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2時9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周妤潔佯稱:因不慎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周妤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6日下午2時58分許匯款4萬9,987元 蕭威昇中小企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3時4分、5分、6分、9分、10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妤潔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253頁至第265頁) ⒉告訴人周妤潔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⒊告訴人周妤潔之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271頁至第27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281頁、第285頁至第291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龍潭分行110年9月17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73頁至第83頁)    110年6月6日下午3時1分許匯款4萬9,988元    7  陳思頤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3時8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陳思頤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可能產生重複扣款之情形,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思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6日下午4時4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蕭威昇郵局帳戶 胡家傑於110年6月6日下午4時51分、53分、54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思頤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295頁至第299頁) ⒉告訴人陳思頤之匯款紀錄擷圖(偵字第32728號卷第301頁) ⒊告訴人陳思頤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2728號卷第30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293頁、第303頁至第313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107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51頁至第61頁) ⒍111年4月8日職務報告(偵字第21304號卷第49頁) ⒎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37頁至第53頁) 8  吳姝瑾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2時34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吳姝瑾佯稱:因訂單設定有誤,將可能產生重複付款之情形,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吳姝瑾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6日下午4時50分許匯款1萬9,985元 蕭威昇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姝瑾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317頁至第323頁) ⒉告訴人吳姝瑾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32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327頁至第339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119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51頁至第61頁) ⒌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37頁至第53頁) 9  陳沛晴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4時10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陳沛晴佯稱:因疏失導致條碼貼錯,將可能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沛晴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6日下午5時17分許匯款2萬9,987元 蕭威昇郵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5時21分、22分許,提領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沛晴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345頁至第349頁) ⒉告訴人陳沛晴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351頁) ⒊告訴人陳沛晴之手機匯款明細(偵字第32728號卷第353頁至第355頁) ⒋告訴人陳沛晴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355頁至第35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359頁至第373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135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51頁至第61頁) ⒎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5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7098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⒏111年4月14日職務報告(偵字第21304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⒐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37頁至第53頁)    110年6月6日下午5時28分許匯款4萬9,987元 蕭威昇元大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6日下午5時35分、36分、37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0年6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4萬9,988元    10  朱家妤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下午7時許,假冒銀行人員致電朱家妤佯稱:先前向網拍業者購買物品至超商取貨時簽錯簽單,將導致帳戶每個月都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朱家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5日下午7時8分許匯款4萬9,989元 蕭威昇中國信託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5日下午7時12分、13分、14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朱家妤警詢筆錄(偵字第32728號卷第377頁至第379頁) ⒉告訴人朱家妤之手機交易紀錄擷取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383頁至第385頁) ⒊告訴人朱家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2728號卷第385頁) ⒋告訴人朱家妤購物之網站擷圖(偵字第32728號卷第38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偵字第32728號卷第389頁至第397頁、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113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5日函及所附蕭威昇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字第37098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⒎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45頁至第71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出之帳戶 被告胡家傑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卷證 1 徐之強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林暐書」向徐之強佯稱:若要貸款須提供帳戶資料、金融卡,致徐之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金融卡密碼均更改為6個0後,再於110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到花蓮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讚蓮門市,寄出其所申設之右列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金融卡卡。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1日上午10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環東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徐之強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2.110年8月16日偵查報告(偵字第33654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3.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偵字第33654號卷第75頁、第93頁) 4.110年6月21日統一超商環東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3654號卷第77頁至第83頁) 5.告訴人徐之強與「林暐書」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3654號卷第85頁至第92頁) 6.告訴人徐之強之國泰世華、郵局、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封面(偵字第33654號卷第95頁、第97頁) 7.110年6月16日旋轉拍賣寄件-取付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字第33654號卷第99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卷證 1  黃俊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假冒電商客服致電黃俊傑佯稱:因訂單錯誤將造成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黃俊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6時23分許,匯款3萬5,123元 徐之強國泰世華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提領3萬5,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黃俊傑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 號卷第45頁至第46頁) 2.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109頁至第112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日函暨所附徐之強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3654號卷第137頁至第143頁) 2  楊易中(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6時49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楊易中佯稱:因勿將其設為VIP,每個月均會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楊易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7時10分、13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徐之強國泰世華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提領5萬元、8萬元(此筆含不詳人匯入款項3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易中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 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113頁、第115 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日函暨所附徐之強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3654號卷第137頁至第143頁) 3  呂貞慧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8時44分許,假冒博客創意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呂貞慧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帳戶將被扣除訂單10倍之金額,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呂貞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上午0時14分、15分、18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4萬9,986元、 徐之強台新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2日上午0時21分許,提領1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呂貞慧警詢(偵字第33654 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 2.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 年9月3日函暨所附徐之強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3654 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4  譚兆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譚兆麟佯稱:其之前收貨時簽收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譚兆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1萬2,345元 徐之強郵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嚇午0時21分許,提領5萬1,000元(含不詳人匯入款項1萬12元、2萬7,985元)  1.證人即被害人譚兆麟警筆錄(偵字第33654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 號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6日函暨所附徐之強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3654號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5  謝欣蓓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賣場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謝欣蓓佯稱:誤將其列入批發商名單,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謝欣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36分、40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 徐之強郵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54分、55分許,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謝欣蓓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 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125頁至第128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6日函暨所附徐之強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3654號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6  邱唯思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邱唯思,向其佯稱:因人員疏失將訂單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邱唯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6時7分、29分許,匯(存)款2萬9,912元、2萬9,985元 徐之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6時20分、33分、34分許,提領3萬元、2萬元、1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邱唯思警筆錄(偵字第3365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 號卷第129頁、第13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函暨所附徐之強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資料(偵字第33654 號卷第155頁至第161頁) 7  尤鐿濂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尤鐿濂佯稱:因人員疏失將其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尤鐿濂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40分、43分許,匯款4萬9,912元、8,512元 徐之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5萬8,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尤鐿濂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 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133頁至第136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函暨所附徐之強中國信託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資料(偵字第33654 號卷第155頁至第161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出之帳戶 被告胡家傑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卷證 1 王昱森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上午11時18分許,以Line暱稱「林暐書」向王昱森佯稱若欲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云云,致王昱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10日中午,前往臺南市○○區○○里○○街00巷0號之統一超商仁灣門市,寄出其所申設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封面影本,並告知金融卡密碼。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2日上午9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川越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王昱森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 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2.統一超商川越門市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偵字第39054號卷第53頁) 3.統一超商寄貨存根聯(偵字第39054號卷第55頁) 4.告訴人王昱森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5.告訴人王昱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6.告訴人王昱森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65頁) 7.告訴人王昱森與「林暐書」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67頁至第77頁) 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 9.統一超商川越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10.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104頁) 11.告訴人王昱森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印鑑卡(偵字第39054號卷第121頁至第131頁) 12.告訴人王昱森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13.110年9月2日職務報告書(偵字第39054號卷第37頁) 2 葉洊勝 (原名:葉佳瓏,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56分許,以Line暱稱「林暐書」向葉洊勝佯稱若欲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云云,致葉洊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寄出其所申設右列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並以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 ①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遠平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葉洊勝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 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 2.告訴人葉洊勝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華郵政、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9082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偵字第39082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71頁、第73頁、第75頁) 4.統一超商寄貨存根聯(偵字第39082號卷第65頁) 5.告訴人葉洊勝提供之名片照片、詐騙簡訊(偵字第39082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6.告訴人葉洊勝與本案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9082號卷第69頁) 7.統一超商遠平門市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偵字第39082號卷第77頁) 8.統一超商遠平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9082號卷第79頁至第83頁) 9.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3日函暨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函暨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1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2月21日函暨所附葉洊勝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12.110年10月12日職務報告(偵字第39082號卷第39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 1  李襄聖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李襄聖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設定成會員,每月均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李襄聖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0分許,轉帳4萬9,985元  王昱森國泰世華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襄聖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187頁至第190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185頁、第186頁、第208頁至第210頁、第212頁) ⒊告訴人李襄聖之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193頁、第196頁至第204頁) ⒋告訴人李襄聖與「張東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⒌告訴人李襄聖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205頁至第207頁) ⒍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4分許,轉帳4萬9,985元    2 黃丞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1時49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丞佯稱:因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丞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8分許,轉帳2萬15元 王昱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8分、29分、30分、31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丞毅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178頁至第179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173頁、第175頁、第176頁、第180頁、第181頁) ⒊被害人黃丞毅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182頁) ⒋被害人黃丞毅之手機匯款明細、匯款帳號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182頁至第183頁) ⒌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3 李冠霆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1時56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李冠霆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帳戶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李冠霆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8分許,轉帳9,985元  王昱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冠霆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152頁至第15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字第39054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56頁、第157頁、第159頁) ⒊王昱森國泰世華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29分許,轉帳8,123元    4 簡國丞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簡國丞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將導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簡國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37分許,轉帳4萬9,985元 王昱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39分、40分、41分、42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國丞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166頁至第168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65頁) ⒊告訴人簡國丞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169頁至第170頁) ⒋告訴人簡國丞之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9054號卷第171頁) ⒌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⒍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5 吳珮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吳珮瑜佯稱:因人員疏失物設定成分期約定扣款,將被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吳珮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2時38分許,轉帳2,112元 王昱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珮瑜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218頁至第220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217頁、第221頁至第224頁) ⒊被害人吳珮瑜手機通聯名單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26頁) ⒋被害人吳珮瑜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26頁至第227頁) ⒌被害人吳珮瑜提供「Rabu Rabu」臉書手機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27頁) ⒍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⒎王昱森之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133頁至第145頁) 6 邱麗綾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4時11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邱麗綾佯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邱麗綾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4時44分許,轉帳4萬9,985元 王昱森富邦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4時55分、56分、57分、58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麗綾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242頁至第243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241頁、第244頁至第250頁) ⒊告訴人邱麗綾之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51頁至第254頁) ⒋王昱森之富邦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⒌王昱森之富邦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印鑑卡(偵字第39054號卷第121頁至第131頁)    110年6月12日下午4時52分許,轉帳4萬9,985元    7 蔡雅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蔡雅汝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蔡雅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2日下午5時1分許,轉帳3萬7,245元 王昱森富邦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下午5時9分、10分、16分許,提領2萬元、1萬7,000元、1萬4,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雅汝警詢筆錄(偵字第39054號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231頁至第232頁、第235頁至第237頁) ⒊被害人蔡雅汝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38頁) ⒋被害人蔡雅汝之APP轉帳紀錄照片(偵字第39054號卷第238頁) ⒌被害人蔡雅汝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9054號卷第239頁) ⒍王昱森之富邦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54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⒎王昱森之富邦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印鑑卡(偵字第39054號卷第121頁至第131頁)    110年6月12日下午5時11分許,轉帳1萬3,899元    8 肖欣瑜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肖欣瑜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許消連續12期之訂單云云,致肖欣瑜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4時32分許,轉帳2萬9,988元 葉洊勝土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5時8分、11分許,提領2萬元、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肖欣瑜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25頁、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35頁、第139頁、第141頁) ⒊告訴人肖欣瑜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偵字第39082號卷第137頁) ⒋告訴人肖欣瑜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9082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⒌告訴人肖欣瑜之手機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9082號卷第147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3日函及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9 黎芮君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4時3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黎芮君佯稱:其曾至不詳網路賣場購買物品,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黎芮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5時19分許,轉帳2萬9,988元 葉洊勝土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5時24分、25分、6時18分、20分許,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黎芮君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51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1頁、第163頁、第165頁) ⒊告訴人黎芮君提出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9082號卷第167頁) ⒋告訴人黎芮君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39082號卷第167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3日函及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110年6月19日下午5時53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款2萬9,985元    10 黃璟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某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黃璟寓佯稱:其先前購買之物品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黃璟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20分許,轉帳1萬7,123元 葉洊勝郵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33分、36分許,提領9,700元、2萬元(其後帳戶即遭警示,其餘款項圈存)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璟寓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173頁、第179頁、第181頁、第193頁、第195頁) ⒊被害人黃璟寓之手機通話記錄擷圖(偵字第39082號卷第191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38分許,轉帳1萬2,345元    11 林嘉祐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4時32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林嘉祐佯稱:其先前有1筆交易有問題,須依指示操作ATM將交易取消云云,致林嘉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21分許,轉帳2萬9,985元 葉洊勝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嘉祐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201頁至第205頁) ⒉宜蘭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9082號卷第199頁、第207頁、第22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12 陳俊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1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陳俊蓉佯稱:員工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銀行帳戶將會遭固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俊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30分許,轉帳4萬9,985元 葉洊勝郵局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俊蓉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237頁至第241頁、第24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235頁、第245頁、第247頁、第259頁、第285頁、第287頁) ⒊被害人陳俊蓉之元大銀行長庚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9082號卷第271頁至第273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函及所附葉佳瓏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110年6月19日下午6時33分許,轉帳4萬1,123元    13 楊淯淇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2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楊淯淇佯稱:員工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銀行帳戶將會遭固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將解除云云,致楊淯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10許,轉帳9萬9,167元 葉洊勝中小企銀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9日下午3時49分、50分、51分、4時、4時2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淯淇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293頁至第29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291頁、第301頁、第309頁、第321頁、第323頁)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2月21日函及所附葉洊勝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9082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 1 莊濰甄(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6時43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莊濰甄佯稱:因系統遭竊,其簽帳金融卡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莊濰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余振興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12分、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廟口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濰甄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⒉余振興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1頁) ⒊廖偉智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5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⒌告訴人莊濰甄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9頁) ⒍告訴人莊濰甄之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⒎告訴人莊濰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10頁) ⒏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⒐家樂福大甲蔣公店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37811號卷第359頁) 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11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5分許,匯款4萬25元 廖偉智所申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胡家傑,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18分、20分、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大甲蔣公店,提領1萬4,000元、3萬元、3萬元 ②胡家傑,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23分、24分、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新光商業銀行大甲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    2 鄧婉婷(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某時許,假冒隱形眼鏡公司及郵局人員致電鄧婉婷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鄧婉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10分許,匯款9萬9,985萬元 廖偉智所申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鄧婉婷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9頁至第150頁) ⒉廖偉智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5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7頁、第148頁、第151頁、第153頁、第158頁、偵字第10461號卷第129頁、第131頁) ⒋告訴人鄧婉婷之存摺內頁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157頁) ⒌新光銀行大甲分行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1頁) 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3 陳曉菲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2日下午4時4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陳曉菲佯稱:因網路賣場系統遭駭客入侵疏失,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會每個月從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曉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28分許,匯款1萬5,123元 余振興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廟口郵局,提領1萬5,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曉菲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116頁至第117頁) ⒉余振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1頁) ⒊被害人陳曉菲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20頁、第121頁) ⒋被害人陳曉菲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118頁) ⒌被害人陳曉菲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19頁) ⒍被害人陳曉菲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22頁) ⒎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⒏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4 林詩涵(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31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林詩涵佯稱:誤將其設為VIP,每個月帳戶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林詩涵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7時57分許,匯款2萬5,019元 余振興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8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廟口郵局,提領3萬5,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詩涵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⒉余振興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01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7811號卷第123頁、第129頁 、第130頁、第133頁、第137頁、第139頁) ⒋告訴人林詩涵之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1頁、第142頁、第144頁) ⒌告訴人林詩涵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143頁) ⒍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⒎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5 李淑娟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8時4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李淑娟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月會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李淑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潘文龍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2分、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廟口郵局,提領6萬元、2萬1,000元 ②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16分、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政門市,提領2萬元、1萬8,000元 ③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蔣公店,提領2萬元 ④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甲金雁店,提領1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淑娟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7頁至第172頁) ⒉潘文龍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3頁至第166頁、第173頁、第175頁) ⒋被害人李淑娟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85頁、第186頁) ⒌被害人李淑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188頁) ⒍被害人李淑娟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189頁) ⒎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⒏統一超商新政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⒐統一超商蔣公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⒑全家超商大甲金雁店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5頁) ⒒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56分許,匯款2萬9,985元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元    6 楊易慈(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8時34分許,假冒網拍業者,致電楊易慈佯稱:不慎將其誤植為盤商,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楊易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58分許,匯款2萬1,123元 潘文龍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易慈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⒉潘文龍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197頁、第199頁、第209頁、第211頁、第212頁、第225頁) ⒋告訴人楊易慈之中華郵政溪湖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⒌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⒍統一超商新政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⒎統一超商蔣公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⒏全家超商大甲金雁店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5頁) ⒐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7 胡佳蓉(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胡佳蓉佯稱:因訂單錯誤,多了20幾筆,將導致銀行款項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胡佳蓉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14分許,匯款8,123元 潘文龍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胡佳蓉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228頁至第231頁) ⒉潘文龍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241頁至第242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227頁、第232頁至第235頁、第239頁) ⒋告訴人胡佳蓉之第一銀行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236頁) ⒌告訴人胡佳蓉之手機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237頁) ⒍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⒎統一超商新政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⒏統一超商蔣公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3頁) ⒐全家超商大甲金雁店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5頁) 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32分許,匯款9,999元    8 黃思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黃思晴佯稱:因設定錯誤將造成其損失,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黃思晴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1時9分許,匯款2萬9,987元 陳序達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3日下午11時17分、21分、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甲廟口郵局,提領5萬9,000元、3萬元、1萬6,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思晴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244頁至第245頁) ⒉陳序達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詐欺明細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243頁、第246頁至第249頁、第251頁、第252頁、第254頁) ⒋被害人黃思晴之彰化銀行、永豐銀行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255頁) ⒌被害人黃思晴之匯款明細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256頁至第257頁) ⒍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⒎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1時20分許,匯款9 ,987元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1時21分許,匯款5,923元    9 許登明(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10時許,假冒飯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話許登明佯稱:因公司程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訂單云云,致許登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3日下午11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陳序達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登明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⒉陳序達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1頁) ⒊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7811號卷第259頁至第262頁、第271頁、第272頁) ⒋告訴人許登明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267頁) ⒌告訴人許登明之兆豐銀行存摺、金融卡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268頁) ⒍告訴人許登明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276頁) ⒎大甲廟口郵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57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5頁) ⒏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71頁至第403頁、偵字第1046號卷第338頁至第354頁) 10 陳筱屏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某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陳筱屏佯稱:因設定錯誤設成10組訂單,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陳筱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4日上午0時5分許,匯款2萬9,987元 陳序達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4日上午0時5分、7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0號臺灣企銀大甲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筱屏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⒉陳序達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1頁) 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277頁至第282頁、第289頁) ⒋被害人陳筱屏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297頁) ⒌被害人陳筱屏購物之販奇網訂單資訊(偵字第37811號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⒍被害人陳筱屏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01頁) ⒎臺灣企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7頁) 11 季恩希(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3日下午9時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季恩希佯稱:誤將其設為經銷商,將持續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季恩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4日上午0時15分許,匯款2萬1,050元 陳序達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4日上午0時19分、21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0號臺灣企銀大甲分行,提領2萬元、1,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季恩希警詢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309頁至第312頁) ⒉陳序達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161頁) ⒊告訴人季恩希之報案資料: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7811 號卷第303頁至第307頁、第349頁、第351頁) ⒋告訴人季恩希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7811號卷第321頁) ⒌告訴人季恩希之中華郵政太麻里郵局存摺封面、封底及內頁影本(偵字第37811號卷第323頁至第326頁) ⒍告訴人季恩希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333頁至第337頁、第340頁) ⒎告訴人季恩希購物網站之購買紀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⒏臺灣企銀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7頁)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時間、金額、地點 卷證 1 林姵萁(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14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林姵萁佯稱:因疏失被設成扣款帳戶,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林姵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37分許,轉帳4萬9,985元  楊明吉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48分、49分、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天佑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姵萁警詢筆錄(偵字第3813號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215頁) ⒊告訴人林姵萁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3813號卷第217頁) ⒋告訴人林姵萁之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813號卷第217頁) ⒌楊明吉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27頁) ⒍統一超商天佑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⒎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37頁) 2 嚴立哲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24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嚴立哲佯稱:因會計人員疏失設定錯誤,將每月定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嚴立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54分、59分許,轉帳4萬9,985元、4萬9,985元 楊明吉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12分、13分、1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58之1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②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17分、1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0之1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提領2萬元、1萬9,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嚴立哲警詢筆錄(偵字第3813號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205頁) ⒊被害人嚴立哲之手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字第3813號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⒋被害人嚴立哲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211頁) ⒌被害人嚴立哲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影本(偵字第3813號卷第213頁) ⒍楊明吉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27頁) ⒎洪緯帆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⒏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張(偵字第3813號卷第157頁至第163頁) ⒐中國信託銀行西屯分行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⒑路口、超商及銀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55頁、第157頁、第163頁、第171頁、第177頁)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6分許,轉帳9萬9,970元  見編號4      洪緯帆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劉竑礽(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7日下午4時26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劉竑礽佯稱:因人員操作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劉竑礽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29分許,轉帳2萬9,989元 楊明吉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52分、53分、54分、5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臺中世貿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竑礽警詢筆錄(偵字第3813號卷第109頁至第1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193頁、第194頁) ⒊告訴人劉竑礽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95頁) ⒋楊明吉之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29頁) ⒌萊爾富超商臺中世貿店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47頁至第155頁) 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37頁)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44分許,轉帳2萬9,985元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53分許,轉帳4萬元    4 林宥任(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6月17日下午5時28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林宥任佯稱:因人員疏失將其誤認為供應商將導致每月定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致林宥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11分許,轉帳2 萬9,986元 洪緯帆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35分、37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西屯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 ②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40分、41分、4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樓臺灣企銀西屯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③曾立安,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45分、46分、47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新光銀行中港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宥任警詢筆錄(偵字第3813號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197頁) ⒊告訴人林宥任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99頁) ⒋告訴人林宥任之ATM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201頁、第203頁) ⒌洪緯帆之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3813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⒍新光銀行中港分行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85頁至第189頁) ⒎路口及銀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3813號卷第169頁、第183頁、第189頁、第191頁)    於110年6月17日下午6時25分許,轉帳1萬1,985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人、時間、金額、地點 卷證 1 洪佩珊 (告訴) 本案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許,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洪佩珊,佯稱因將其訂購商品設定為分期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提供信用卡資料解除云云,致洪佩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16分許,轉帳3萬6,123元 鍾沛臻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家傑,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5分、3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塗城門市,提領2萬元、1萬6,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佩珊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86頁至第87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89頁、第183 頁) ⒊告訴人洪佩珊手機轉帳紀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90頁) ⒋全家大里塗城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10頁、第211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10年12月8日一路竹字第00215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225頁至第239頁) 2 林文雅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48分許,假冒老龍師肉包網拍業者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林文雅,佯稱因會計操作錯誤而將其訂購商品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提供信用卡資料解除云云,林文雅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43分、45分許,接續轉帳4萬9,988元、6,998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988元,應予更正) 鍾沛臻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家傑,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46分至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7,000元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文雅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97頁、第100頁、第101頁、第185頁) ⒊被害人林文雅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7920號卷第102頁) 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10年12月8日一路竹字第00215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225頁至第239頁) 3 黃信瑜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墊腳石網拍業者及彰化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黃信瑜,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而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致遭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黃信瑜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0分、59分許,接續轉帳2萬9,985元、2萬9,985元  鍾沛臻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6分、6時4分、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提領2萬元、9,000元、2萬元、9,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信瑜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112頁至第114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字第7920號卷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19頁、第201頁) ⒊告訴人黃信瑜之ATM交易明細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116頁) ⒋告訴人黃信瑜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117頁) ⒌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營清字第1100038798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開戶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241頁至第247頁) 4 賴自浩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5分許,假冒某網拍業者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賴自浩,佯稱因訂單簽錯欄位而變成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賴自浩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6分許,轉帳4萬1,050元 鍾沛臻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立安,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9分至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塗城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000元、1,000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自浩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126頁至第128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字第7920號卷第125頁、第129頁至第133頁、第137頁、第139頁、第203頁) ⒊告訴人賴自浩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字第7920卷第134頁) ⒋告訴人賴自浩之手機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135頁) ⒌全家大里塗城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10頁、第211頁) ⒍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營清字第1100038798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開戶資料、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241頁至第247頁) 5 陳映妤 (告訴) (起訴書誤載為陳映婷,應予更正)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7分許,假冒拓伊生活網拍業者,撥打電話給陳映妤,佯稱因訂單處理錯誤須扣款1萬多元,需依指示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陳映妤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9分、6時8分許,接續轉帳2萬9,924元、2萬9,985元  鍾沛臻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家傑 ①110年5月25日下午6時3分、4分、5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塗城門市) ②同日下午6時15分、16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③同日下午6時17分、20分、21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塗城門市)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映妤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191頁) ⒊全家大里塗城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10頁、第211頁) 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2月3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31384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存戶個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登入帳戶資料查詢(偵字第7920號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6 蔡宗豪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4日下午8時47分許,假冒某車行業者,撥打電話給蔡宗豪,佯稱因系統更新致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蔡宗豪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6時許,轉帳2萬9,988元 鍾沛臻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宗豪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145頁、第151頁至第157頁、第193頁) ⒊告訴人蔡宗豪之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159頁) ⒋告訴人蔡宗豪之手機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⒌全家大里塗城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10頁、第211頁) ⒍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2月3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31384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存戶個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登入帳戶資料查詢(偵字第7920號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7 黃莉蓁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假冒假冒JS捷洛妮絲網拍業者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黃莉蓁,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其信用卡多刷12筆金額,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黃莉蓁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0年5月25日下午6時5分、17分許,接續轉帳3萬112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萬122元,應予更正)、3萬12元 鍾沛臻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莉蓁警詢筆錄(偵字第7920號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167頁、第170頁、第171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95頁) ⒊告訴人黃莉蓁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7920號卷第172頁) ⒋全家大里塗城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5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10頁、第211頁) ⒌元大銀行大里分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06頁、第207頁、第208頁、第209頁、第213頁、第214頁) ⒍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字第7920號卷第210頁) 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2月3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31384號函暨所附鍾沛臻之存戶個人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登入帳戶資料查詢(偵字第7920號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附表7: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不含沒收) 1 附表1-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附表1-2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1-2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1-2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1-2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1-2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2-1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 附表2-1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2-2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2-2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2-2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2-2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2-2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2-2編號6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2-2編號7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2-2編號8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2-2編號9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2-2編號10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3-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附表3-2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3-2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3-2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3-2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3-2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3-2編號6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3-2編號7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4-1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附表4-1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附表4-2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4-2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4-2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附表4-2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附表4-2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附表4-2編號6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4-2編號7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附表4-2編號8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附表4-2編號9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附表4-2編號10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附表4-2編號1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附表4-2編號1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4-2編號1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附表5-1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附表5-1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5-1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附表5-1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附表5-1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5-1編號6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附表5-1編號7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附表5-1編號8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附表5-1編號9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附表5-1編號10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附表5-1編號1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附表5-2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附表5-2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附表5-2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附表5-2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佳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附表6編號1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附表6編號2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附表6編號3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附表6編號4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附表6編號5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附表6編號6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附表6編號7 胡家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立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8:被告3人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本案犯罪所得 1 胡家傑 1萬9,383元 2 曾立安 6,344元 3 周佳勳 6,000元 
附表9:本案其餘相關證據
編號 卷證 1 【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 1.被告胡家傑110年9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字第5764號卷第103至106頁) 2.被告胡家傑110年8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5423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 3.110年9月13日偵查報告(偵字第35423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4.被告胡家傑110年5月27日在「逗點Inn 旅店」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第35423號卷第201頁) 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24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6.110年10月28日職務報告(偵字第24號卷第49頁至第50頁) 7.被告胡家傑110 年8 月10日16時36分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24號卷第55至58頁) 8.曾立安110年10月15日12時48分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24號卷第65至68頁) 9.曾立安另案警詢筆錄(偵字第24號卷第59頁至第64頁) 10.110年11月17日偵查報告(偵字第40134號卷第65頁至第69頁) 11.曾立安110年11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40134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 12.逗點旅店提供110年5月27日住客證件影本(偵字第40134號卷第251頁) 2 【110年度訴字第2001號】 1.被告胡家傑110年9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2728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2.曾立安另案警詢筆錄(偵字第21303卷第61頁至第64頁)  3.曾立安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偵字第21303號卷第147頁至第169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偵字第21303號卷第171頁至第186頁) 5.被告胡家傑110年8月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6.被告胡家傑提領明細表(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19頁 7.曾立安提領明細表(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21頁) 8.胡家傑、曾立安詐欺案提領一覽表(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23頁) 9.指定乘客歷史訂車記錄(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35586號卷第43頁) 10.詐騙帳戶、提領時間一覽表(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458360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7.111年4月8日職務報告(偵字第21304 號卷第49頁) 8.111年4月14日職務報告(偵字第21304 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3 【110年度金訴字第1179號】 1.被告胡家傑110年8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3654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2.曾立安另案警詢筆錄(偵字第33654號卷第199頁至第201頁) 4 【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 1.被告胡家傑110年9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9054號卷第43頁至第46頁) 2.被告胡家傑110年8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9082號卷第45頁至第48頁) 3.曾立安另案警詢筆錄(偵字第39082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 5 【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1.胡家豪偵訊筆錄(偵字第37811號卷第463頁至第464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49頁至第57頁) 3.110年9月12日職務報告(偵字第37811號卷第61   頁至第63頁) 4.被告胡家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75頁至第81頁) 5.被告曾立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7811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6.被告曾立安之特徵比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369頁) 7.被告胡家傑之特徵比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403頁) 8.胡家豪之特徵比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405頁) 9.被告周佳勳之特徵比對照片(偵字第37811號卷第405頁、偵字第10461號卷第355頁) 10.被告胡家傑之通聯調閱查詢單、YOUBIKE查詢資料(偵字第37811號卷第407頁至第409頁) 11.110年11月27日職務報告(偵字第3813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12.被告曾立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13.被告胡家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3813號卷第95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8頁)  14.111年2月24日職務報告(偵字第10461號卷第31   頁至第33頁) 15.被告周佳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461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  6 【111年度金訴字第643號】 1.110年10月6日職務報告書(偵字第7920號卷第47   頁至第48頁) 2.被告胡家傑110年8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字第7920號卷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7頁、第188 頁、第197頁、第198 頁) 4.帳戶、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偵字第7920號卷第249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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