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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江健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劭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

00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949、21298、23177、277

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劭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李劭中自民國108年12月底某日起,經鄧承恩介紹,參與鄧承恩、張竣龍、丁希賓(4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均經檢察官另行起訴;鄧承恩、張竣龍、丁希賓所涉本案詐欺犯行部分,皆由本院另行審理)、綽號「小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以實行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裝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之包裹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且約明領取包裹部分,1個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計算,提領款項部分則以提領金額之3%作為報酬,李劭中並以自己所有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門號亦不詳)連結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TIME或密聊作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聯絡工具。李劭中即與鄧承恩、張竣龍、丁希賓、「小新」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訛騙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小新」便聯繫李劭中或張竣龍前往便利超商領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復指示如附表所示車手前往領款(提款之車手、時間、地點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並將提領款項交與鄧承恩,再由鄧承恩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李劭中就附表編號2至5部分,並因此各獲得新臺幣(下同)8100元、3000元、900元、897元之報酬。嗣因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方玉仙等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焦玲、龔昆明、黃麗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劭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22100號卷第101至115頁、第526至528頁,偵6949號卷第17至23頁,偵27783號卷第53至65頁,偵21298號卷第21至25頁,本院金訴卷一第186頁,本院金訴緝卷第17至21頁、第38至41頁),核與同案被告鄧承恩、張竣龍、丁希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相符(見偵22100號卷第69至83頁、第91至99頁、第123至131頁、第139至151頁、第159至163頁、第519至526頁、第541至544頁,偵23177號卷第21至25頁、第61至65頁,偵27783號卷第39至51頁、第161至165頁),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詐之經過,亦經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於警詢時指述甚詳(見他卷一第93至95頁,他卷二第25至31頁、第181至183頁、第197至199頁、第339至341頁),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張竣豪)、方玉仙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匯款18萬元至黃琬婷渣打銀行帳戶)、方玉仙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黃琬婷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竣龍影像比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行軌跡紀錄、張竣龍109年1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農門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臺中分行、東區復興路4段44號OK超商臺中家商門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方玉仙部分)、張竣龍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登陽門市、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無尾熊門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鑽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及比對照片(提領張莊淑琴部分)、丁希賓109年1月16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農門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富台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焦玲部分)、丁希賓影像比對照片、李劭中109年1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農門市、薆悅酒店台中店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焦玲部分)、李劭中109年1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農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龔昆明部分)、李劭中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登陽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黃麗卿部分)、李劭中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登陽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張莊淑琴部分)、李劭中109年2月6日查獲照片(上衣與2月3日提款一致)、焦玲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15萬元至陳芯台新銀行帳戶)、焦玲臺灣銀行存摺影本、焦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宏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焦玲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18萬元至楊宏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龔昆明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黃麗卿提供LINE對話紀錄畫面、黃麗卿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匯款3萬元至戴妤真華南銀行帳戶)、黃麗卿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3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25709號函暨附件:傅凱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戴妤真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張莊淑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30萬元至謝安郵局帳戶)、謝安鶯歌鳳鳴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黃琬婷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營清字第1090009719號函暨附件:戴妤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竣龍、丁希賓、鄧承恩指認李劭中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劭中指認鄧承恩等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龔昆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45273號函暨附件:楊宏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陳芯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劭中指認鄧承恩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劭中109年1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正氣店提領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龔昆明部分)、傅凱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龔昆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龔昆明提出詐騙集團電話門號及LINE對話紀錄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7日營清字第1090011506號函暨附件:戴妤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劭中109年1月1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維春日曜百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焦玲部分)、李劭中109年1月1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聯華門市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焦玲部分)、焦玲中國信託銀行存提款交易憑證(現金存款12萬元至楊宏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匯款18萬元至楊宏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7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20422號函暨附件:楊宏榮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君豪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張竣龍指認鄧承恩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竣龍109年1月14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干城店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焦玲部分)、張竣龍109年1月14日臺中市○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9年1月14日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成功店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09年1月15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大里大功店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提領焦玲部分)、焦玲台新銀行匯款申請書(現金存款19萬元至黃君豪台新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8442號函暨附件:黃君豪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見他卷一第47至63頁、第85頁、第97頁、第101至115頁、第135至137頁、第167至171頁、第261至285頁、第291至341頁,他卷二第33至43頁、第73至77頁、第123至129頁、第155至179頁、第185至195頁、第201至203頁、第207至215頁、第245至249頁、第259至271頁、第343至345頁、第419至421頁、第469至483頁,偵22100號卷第85至89頁、第117至121頁、第133至137頁、第153至157頁、第265至267頁、第405至417頁,偵27783號卷第73至77頁、第87至95頁、第107至115頁,發查374號卷第29至41頁,偵21298號卷第44至45頁、第57頁、第79至85頁,偵23177號卷第27至29頁、第39至46頁、第55頁、第79至81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係以完成特定之犯罪為其共同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完成犯罪。而此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固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然此共同正犯間之行為決意,仍以有認識犯罪須繫諸共同正犯間彼此協力才能完成,或認識到自己分擔的行為對其他共同正犯具有相互協力、互為補充之作用為必要,如共同正犯中之部分成員未與其他成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他成員之犯罪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未親自以前揭詐騙手法訛詐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亦未親自提領附表編號1「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惟其已供稱:做車手期間,就跟同案被告張竣龍、丁希賓住在一起,「小新」會發訊息,看誰要去領錢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186頁),則被告顯就同案被告張竣龍及丁希賓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有所認識及預見,並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協力完成各該犯行,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所為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與同案被告鄧承恩、張竣龍、丁希賓、「小新」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於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受騙匯款後,分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或由同案被告張竣龍,或與同案被告張竣龍、丁希賓,或由自己1人多次提領該等被害人或告訴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分別是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均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各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雖漏未論列同案被告張竣龍就附表編號2部分,於109年1月14日16時9分許,尚有轉帳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告訴人焦玲另有於109年1月16日11時38分許匯款15萬元至楊宏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行為(併辦意旨則已敘明此部分經被告李劭中分次提領),然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理之。

(四)被告就附表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之犯行,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又被告就附表所示之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該次犯行明顯且屬可分,被害之財產法益各自獨立,且於各次詐欺取財行為後,各該次犯行即已完成,屬各自單獨之行為而具有獨立性。是被告所犯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惟被告本案就附表所示各該犯行既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均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七)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49、21298、23177、2778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因係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經判處拘役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年輕力壯,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於本案從事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價值觀念偏差,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財產損失,並衡酌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5部分有實際參與提領工作,如附表編號1部分,則未從事提領之犯罪參與程度,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均未與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緝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以自己所有在另案被查獲時扣押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門號亦不詳)連結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TIME或密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等情,經其陳明在案(見偵22100號卷第109頁,本院金訴卷一第186頁),上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門號亦不詳)雖為被告所有,供作本案與其他共犯聯絡所用之物,然未於本案扣案,於本案對之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行係以提領款項之3%作為報酬乙節,經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6頁),則依此計算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5部分,應各獲得8100元、3000元、900元、897元之報酬,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附表編號2至5所示罪刑項下,各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1「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遭詐而匯至指定人頭帳戶款項,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提領,無從認定被告因此獲得何犯罪所得,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凱婷、陳佞如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人頭帳戶        │提領車│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宣告刑及沒收    │
│    │        │                  ├────┤                │手    ├─────┤        │                │
│    │        │                  │匯款金額│                │      │提領金額  │        │                │
├──┼────┼─────────┼────┼────────┼───┼─────┼────┼────────┤
│ 1  │方玉仙  │李劭中、張竣龍、丁│109年   │黃婉婷          │張竣龍│109年     │臺中市東│李劭中三人以上共│
│    │        │希賓、鄧承恩、綽號│1月15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月15日   │區臺中路│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小新」及其他真實│11時8分 │帳號000000000000│      │12時48分許│199號統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許      │78號            │      ├─────┤一超商中│                │
│    │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                │      │2萬元     │農門市  │                │
│    │        │18歲之人)所組成之│18萬元  │                │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                │      │109年     │        │                │
│    │        │109年1月13日19時36│        │                │      │1月15日   │        │                │
│    │        │分許,假冒方玉仙之│        │                │      │12時49分許│        │                │
│    │        │姪子,撥打電話予方│        │                │      ├─────┤        │                │
│    │        │玉仙,佯稱急需用錢│        │                │      │2萬元     │        │                │
│    │        │,要借款云云,致方│        │                │      ├─────┼────┤                │
│    │        │玉仙陷於錯誤,而依│        │                │      │109年     │臺中市東│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將│        │                │      │1月15日   │區臺中路│                │
│    │        │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        │                │      │12時53分許│101號新 │                │
│    │        │頭帳戶            │        │                │      ├─────┤光銀行臺│                │
│    │        │                  │        │                │      │2萬元     │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5日   │        │                │
│    │        │                  │        │                │      │12時54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就│        │                │
│    │        │                  │        │                │      │53分、54分│        │                │
│    │        │                  │        │                │      │間提領部分│        │                │
│    │        │                  │        │                │      │,贅載1筆 │        │                │
│    │        │                  │        │                │      │2萬元,嗣 │        │                │
│    │        │                  │        │                │      │經公訴檢察│        │                │
│    │        │                  │        │                │      │官於準備程│        │                │
│    │        │                  │        │                │      │序時刪除)│        │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東│                │
│    │        │                  │        │                │      │1月15日   │區復興路│                │
│    │        │                  │        │                │      │12時57分許│4段440號│                │
│    │        │                  │        │                │      ├─────┤OK超商臺│                │
│    │        │                  │        │                │      │2萬元     │中家商門│                │
│    │        │                  │        │                │      ├─────┤市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5日   │        │                │
│    │        │                  │        │                │      │12時58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就│        │                │
│    │        │                  │        │                │      │53分、54分│        │                │
│    │        │                  │        │                │      │間提領部分│        │                │
│    │        │                  │        │                │      │,贅載1筆 │        │                │
│    │        │                  │        │                │      │2萬元,嗣 │        │                │
│    │        │                  │        │                │      │經公訴檢察│        │                │
│    │        │                  │        │                │      │官於準備程│        │                │
│    │        │                  │        │                │      │序時刪除)│        │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東│                │
│    │        │                  │        │                │      │1月15日   │區復興路│                │
│    │        │                  │        │                │      │13時3分許 │4段102號│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2萬元     │復興分行│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5日   │        │                │
│    │        │                  │        │                │      │13時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19900元(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      │誤載為1990│        │                │
│    │        │                  │        │                │      │5元)     │        │                │
├──┼────┼─────────┼────┼────────┼───┼─────┼────┼────────┤
│ 2  │焦玲    │李劭中、張竣龍、丁│109年   │黃君豪          │張竣龍│109年     │臺中市中│李劭中三人以上共│
│(有│(有提起│希賓、鄧承恩、綽號│1月14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月14日   │區雙十路│同犯詐欺取財罪,│
│併辦│告訴)  │「小新」及其他真實│15時49分│帳號000000000000│      │15時58分許│1段27之1│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許(併辦│23號            │      ├─────┤號萊爾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意旨附表│                │      │2萬元     │超商臺中│所得新臺幣捌仟壹│
│    │        │18歲之人)所組成之│誤載為10│                │      │          │干城店  │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年1月14│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109年1月12日16時11│日14時31│                │      │109年     │臺中市中│,追徵其價額。  │
│    │        │分許,假冒焦玲之姪│分)    │                │      │1月14日   │區公園路│                │
│    │        │子,撥打電話予焦玲│        │                │      │16時2分許 │5號合作 │                │
│    │        │,佯稱急需用錢,要├────┤                │      ├─────┤金庫銀行│                │
│    │        │借款云云,致焦玲陷│19萬元  │                │      │2萬元     │中興分行│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                │      ├─────┼────┤                │
│    │        │右列時間,將右列款│        │                │      │109年     │臺中市中│                │
│    │        │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                │      │1月14日   │區成功路│                │
│    │        │                  │        │                │      │16時8分許 │66號全家│                │
│    │        │                  │        │                │      ├─────┤超商成功│                │
│    │        │                  │        │                │      │11萬元    │店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4日   │        │                │
│    │        │                  │        │                │      │16時9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3萬元(轉 │        │                │
│    │        │                  │        │                │      │帳至中國信│        │                │
│    │        │                  │        │                │      │託商業銀行│        │                │
│    │        │                  │        │                │      │帳號370540│        │                │
│    │        │                  │        │                │      │708039號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大│                │
│    │        │                  │        │                │      │1月15日   │里區國光│                │
│    │        │                  │        │                │      │0時15分許 │路2段38 │                │
│    │        │                  │        │                │      │(併辦意旨│號全家超│                │
│    │        │                  │        │                │      │附表誤載為│商大里大│                │
│    │        │                  │        │                │      │109年1月14│功店    │                │
│    │        │                  │        │                │      │日16時9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                  │109年   │楊宏榮          │李劭中│109年     │臺中市東│                │
│    │        │                  │1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月15日   │區臺中路│                │
│    │        │                  │13時36分│帳號000000000000│      │13時42分許│199號統 │                │
│    │        │                  │許      │號              │      ├─────┤一超商中│                │
│    │        │                  ├────┤                │      │10萬元    │農門市  │                │
│    │        │                  │18萬元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5日   │        │                │
│    │        │                  │        │                │      │13時44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5日   │        │                │
│    │        │                  │        │                │      │13時48分許│        │                │
│    │        │                  │        │                │      ├─────┤        │                │
│    │        │                  │        │                │      │3萬元     │        │                │
│    │        │                  │        │                ├───┼─────┼────┤                │
│    │        │                  │        │                │丁希賓│109年     │臺中市東│                │
│    │        │                  │        │                │      │1月16日   │區臺中路│                │
│    │        │                  │        │                │      │0時14分許 │199號統 │                │
│    │        │                  │        │                │      │(起訴書附│一超商中│                │
│    │        │                  │        │                │      │表誤載為3 │農門市  │                │
│    │        │                  │        │                │      │時29分)  │        │                │
│    │        │                  │        │                │      ├─────┤        │                │
│    │        │                  │        │                │      │1萬9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6日   │        │                │
│    │        │                  │        │                │      │0時15分許 │        │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誤載為3 │        │                │
│    │        │                  │        │                │      │時29分)  │        │                │
│    │        │                  │        │                │      ├─────┤        │                │
│    │        │                  │        │                │      │1萬1000元 │        │                │
│    │        │                  ├────┤                ├───┼─────┼────┤                │
│    │        │                  │109年   │                │李劭中│109年     │臺中市西│                │
│    │        │                  │1月16日 │                │      │1月16日   │區自由路│                │
│    │        │                  │11時38分│                │      │11時43分許│2段94號 │                │
│    │        │                  │許(起訴│                │      ├─────┤維春日曜│                │
│    │        │                  │書及移送│                │      │2萬元     │百貨    │                │
│    │        │                  │併辦意旨│                │      ├─────┤        │                │
│    │        │                  │書均漏未│                │      │109年     │        │                │
│    │        │                  │記載)  │                │      │1月16日   │        │                │
│    │        │                  ├────┤                │      │11時44分許│        │                │
│    │        │                  │15萬元(│                │      ├─────┤        │                │
│    │        │                  │起訴書及│                │      │2萬元     │        │                │
│    │        │                  │移送併辦│                │      ├─────┤        │                │
│    │        │                  │意旨書均│                │      │109年     │        │                │
│    │        │                  │漏未記載│                │      │1月16日   │        │                │
│    │        │                  │)      │                │      │11時4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6日   │        │                │
│    │        │                  │        │                │      │11時47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中│                │
│    │        │                  │        │                │      │1月16日   │區公園路│                │
│    │        │                  │        │                │      │11時54分許│13號統一│                │
│    │        │                  │        │                │      ├─────┤超商聯華│                │
│    │        │                  │        │                │      │1萬元     │門市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1月16日   │        │                │
│    │        │                  │        │                │      │11時58分許│        │                │
│    │        │                  │        │                │      ├─────┤        │                │
│    │        │                  │        │                │      │3萬元(轉 │        │                │
│    │        │                  │        │                │      │帳至國泰世│        │                │
│    │        │                  │        │                │      │華商業銀行│        │                │
│    │        │                  │        │                │      │帳號010506│        │                │
│    │        │                  │        │                │      │274261號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109年   │陳芯            │丁希賓│109年     │臺中市東│                │
│    │        │                  │1月16日 │台新商業銀行    │      │1月16日   │區富台東│                │
│    │        │                  │11時40分│帳號000000000000│      │11時55分許│街(起訴│                │
│    │        │                  │許      │43號            │      ├─────┤書附表誤│                │
│    │        │                  ├────┤                │      │15萬元    │載為富臺│                │
│    │        │                  │15萬元  │                │      │          │東路)72│                │
│    │        │                  │        │                │      │          │號全家超│                │
│    │        │                  │        │                │      │          │商新富台│                │
│    │        │                  │        │                │      │          │門市    │                │
├──┼────┼─────────┼────┼────────┼───┼─────┼────┼────────┤
│ 3  │龔昆明  │李劭中、張竣龍、丁│109年   │傅凱琳          │李劭中│109年     │臺中市東│李劭中三人以上共│
│    │(有提起│希賓、鄧承恩、綽號│1月15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月15日   │區臺中路│同犯詐欺取財罪,│
│    │告訴)  │「小新」及其他真實│14時34分│帳號000000000000│      │14時40分許│199號統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許      │號              │      ├─────┤一超商中│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                │      │2萬元     │農門市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18歲之人)所組成之│10萬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                │      │109年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109年1月13日9時許 │        │                │      │1月15日   │        │徵其價額。      │
│    │        │,假冒龔昆明之老闆│        │                │      │14時41分許│        │                │
│    │        │,撥打電話予龔昆明│        │                │      ├─────┤        │                │
│    │        │,並佯稱需要金錢周│        │                │      │2萬元     │        │                │
│    │        │轉,要借款云云,致│        │                │      ├─────┼────┤                │
│    │        │龔昆明陷於錯誤,遂│        │                │      │109年     │臺中市南│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1月15日   │區忠孝路│                │
│    │        │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        │                │      │14時49分許│166號萊 │                │
│    │        │人頭帳戶          │        │                │      ├─────┤爾富超商│                │
│    │        │                  │        │                │      │6萬元     │正氣店(│                │
│    │        │                  │        │                │      │          │偵27783 │                │
│    │        │                  │        │                │      │          │併辦)  │                │
├──┼────┼─────────┼────┼────────┼───┼─────┼────┼────────┤
│ 4  │張莊淑琴│李劭中、張竣龍、丁│109年   │謝安            │張竣龍│109年     │臺中市南│李劭中三人以上共│
│    │        │希賓、鄧承恩、綽號│2月3日  │鶯歌鳳鳴郵局    │      │2月3日    │區文心南│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小新」及其他真實│12時30分│局號0000000號   │      │12時38分許│路548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許      │帳號0000000號   │      ├─────┤全家超商│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                │      │2萬元     │登陽門市│所得新臺幣玖佰元│
│    │        │18歲之人)所組成之│30萬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                │      │109年     │臺中市南│部不能沒收時,追│
│    │        │109年2月3日11時許 │        │                │      │2月3日    │區德富路│徵其價額。      │
│    │        │,假冒張莊淑琴之姪│        │                │      │12時41分許│73號統一│                │
│    │        │子,撥打電話予張莊│        │                │      ├─────┤超商無尾│                │
│    │        │淑琴,並佯稱因急需│        │                │      │2萬元     │熊門市  │                │
│    │        │用錢,要借款云云,│        │                │      ├─────┤        │                │
│    │        │致張莊淑琴陷於錯誤│        │                │      │109年     │        │                │
│    │        │,遂依指示於右列時│        │                │      │2月3日    │        │                │
│    │        │間,將右列款項匯至│        │                │      │12時45分許│        │                │
│    │        │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南│                │
│    │        │                  │        │                │      │2月3日    │區東興路│                │
│    │        │                  │        │                │      │12時51分許│1段21號 │                │
│    │        │                  │        │                │      ├─────┤統一超商│                │
│    │        │                  │        │                │      │1萬元     │宜寧門市│                │
│    │        │                  │        │                │      ├─────┼────┤                │
│    │        │                  │        │                │      │109年     │臺中市南│                │
│    │        │                  │        │                │      │2月3日    │區工學路│                │
│    │        │                  │        │                │      │12時54分許│169號萊 │                │
│    │        │                  │        │                │      ├─────┤爾富超商│                │
│    │        │                  │        │                │      │2萬元     │中鑽門市│                │
│    │        │                  │        │                │      ├─────┤        │                │
│    │        │                  │        │                │      │109年     │        │                │
│    │        │                  │        │                │      │2月3日    │        │                │
│    │        │                  │        │                │      │12時5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戴妤真          │李劭中│109年     │臺中市南│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      │2月3日    │區文心南│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13時24分許│路548號 │                │
│    │        │                  │        │號(由詐欺集團不│      ├─────┤全家超商│                │
│    │        │                  │        │詳成員於109年2月│      │2萬元     │登陽門市│                │
│    │        │                  │        │3日13時19分許自 │      ├─────┤        │                │
│    │        │                  │        │上開謝安郵局帳戶│      │109年     │        │                │
│    │        │                  │        │轉帳匯入3萬元) │      │2月3日    │        │                │
│    │        │                  │        │                │      │13時25分許│        │                │
│    │        │                  │        │                │      ├─────┤        │                │
│    │        │                  │        │                │      │1萬元     │        │                │
├──┼────┼─────────┼────┼────────┼───┼─────┼────┼────────┤
│ 5  │黃麗卿  │李劭中、張竣龍、丁│109年   │戴妤真          │李劭中│109年     │臺中市南│李劭中三人以上共│
│(有│(有提起│希賓、鄧承恩、綽號│2月3日  │華南商業銀行    │      │2月3日    │區文心南│同犯詐欺取財罪,│
│併辦│告訴)  │「小新」及其他真實│12時40分│帳號000000000000│      │12時56分許│路548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許      │號              │      ├─────┤全家超商│月。未扣案之犯罪│
│    │        │(無證據證明有未滿├────┤                │      │2萬元     │登陽門市│所得新臺幣捌佰玖│
│    │        │18歲之人)所組成之│3萬元   │                │      ├─────┤        │拾柒元沒收,於全│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                │      │109年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109年2月2日14時35 │        │                │      │2月3日    │        │時,追徵其價額。│
│    │        │分許,假冒黃麗卿之│        │                │      │12時58分許│        │                │
│    │        │同學,撥打電話予黃│        │                │      ├─────┤        │                │
│    │        │麗卿,並佯稱因需要│        │                │      │9900元    │        │                │
│    │        │現金周轉,要借款云│        │                │      │          │        │                │
│    │        │云,致黃麗卿陷於錯│        │                │      │          │        │                │
│    │        │誤,遂依指示於右列│        │                │      │          │        │                │
│    │        │時間,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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