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美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18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罰金總額如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1,000元、2,000元、3,000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亦有明定。而同法第42條第4項所謂「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乃因罰金易服勞役,係變更執行原罰金刑之處分為具有拘束人身自由內容之易服勞役,屬不利於受刑人之易刑處分。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

三、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份),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罰金36萬元確定,編號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回覆請合併定較輕之刑,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份聲請)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5次〉、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2月28日 108年12月30日至 109年6月23日 (7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69號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12號、第3719號、第4659號、第551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6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4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19日 109年12月28日 110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109年度金簡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4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37號、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7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8號、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5次〉、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1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1日至 109年8月4日 (2次) 109年2月8日至 109年3月20日 (3次) 109年7月13日至 109年10月22日 (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07號、第9072號、10330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37號、110年度偵字第87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27號 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9號、第942號、第1408號、第30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 110年度易字第141號、第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10月8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7號 110年度易字第141號、第2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11月10日 111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3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67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7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1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份聲請)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3次〉、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2次〉、併科罰金2萬元〈1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4日至 109年7月9日 (5次) 109年8月4日至 109年8月6日 109年2月17日至 109年11月30日 (9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76號、110年度偵字第482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28號、110年度偵字第28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0號、第1358號、第2919號、第3339號、第50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66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1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15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01號、111年度罰執更字第13號(編號1至9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份聲請)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部份聲請;此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部份,係就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1次〉、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1次〉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1日至 109年11月25日 109年2月15日至 109年2月16日 (2次) 109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2號、第116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2號、第15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2日 111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2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256號(編號11共2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522號
編           號         1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僅就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18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5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