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649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依達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80號、111年度偵字第118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5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將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起訴書所載之土地傾倒、棄置,屬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被告非法清除廢棄物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處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所犯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惟犯該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僅有1次傾倒之行為,傾倒之營建廢棄物與棄置有毒廢棄物所生危害自屬有別,對環境危害性較低,犯罪所生實害尚非至鉅。參以被告未曾犯有犯罪之前案紀錄,堪認被告並非固定常態為之。故本院綜核上情,認縱對被告處以最低法定刑度有期徒刑1年,其需入監服刑長達1年以上,猶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因一時貪圖便利,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文件,即隨意傾倒廢棄物,危害環境衛生,行為甚屬不當,應予非難;2.犯後已坦承犯行;3.傾倒之廢棄物數量尚非甚鉅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打零工維生,育有1名年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犯行,諒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被告故意犯罪,法治觀念容有不足,為使其於緩刑期內能知所誡慎,避免再蹈法網,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命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條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執行機關適當督促以觀後效。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280號
                                    111年度偵字第11868號
  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業務,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
    2日前某時,受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委託至臺中市清水區某處
    ,由乙○○駕駛車牌號號碼BHP-7359號自小貨車,搭載不知情
    之許源洧(另為不起訴處分),載運該工程所產生之未經整理
    裝潢用貼皮用紙等營建事業廢棄物,前往臺中市○○區○○路○○
    ○○段0000000號地號,並隨意丟棄在該處。嗣經通報系統通
    報後,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告發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劉英男、賴明坤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環境稽查紀錄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車籍資料查詢系統表、廢棄物堆置前後現場照片、上開車輛
    查獲時現況、現場廢棄物內容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
    稽,被告上開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魅馡
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4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