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群梵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群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群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5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①105年9月23日、②105年8月19日至106年1月17日」】,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群梵所犯如附表所示28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3、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5至12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1年3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有期徒刑1年4月(共5次)+1年3月(共2次)+5月+4月+1年4月+2年+2年4月+1年1月(共5次)+1年6月+1年2月(共4次)+1年4月(共4次)+1年6月(共2次)=35年6月,已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6至7、8、10至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3、4、5、9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3年6月+2年8月+2年8月+2年8月+5月+4月+1年4月+1年6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張群梵所犯編號3、4及1、2、5至12所示之罪分係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罪,又其所犯上開詐欺罪,分係因加入3個不同詐欺集團所犯,復考量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約9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8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0月24日 ②106年10月24日 ③106年11月3日 ④106年11月3日 ⑤106年10月23日 ①106年10月20日 ②106年10月23日 106年10月初某日至106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586號、107年度偵字第429、16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586號、107年度偵字第429、16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586號、107年度偵字第429、16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05月02日 107年05月02日 107年05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107年度訴字第3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29日 107年05月29日 107年0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5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78號) 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5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保字第11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58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6年11月4日 106年10月23日 105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998號、107年度偵字第747、1088、1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998號、107年度偵字第747、1088、11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5、1219、1220、1382、2209、28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05月03日 107年05月03日 107年0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5月31日 107年05月31日 107年09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5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5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88號)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6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8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5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9日至106年1月17日 ①106年10月11日 ②106年10月11日 ③106年10月11日 ④106年10月19日 ⑤106年11月01日 106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5、1219、1220、1382、2209、28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73、269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8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97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07月26日 108年09月18日 108年09月0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3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8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09月03日 108年10月14日 108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6、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16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89號)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31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0月06日 ②106年10月12日 ③106年10月27日 ④106年11月03日 ①106年10月17日 ②106年10月20日 ③106年10月30日 ④106年10月30日 ①106年10月19日 ②106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56、7211、16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56、7211、16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56、7211、165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107年度訴字第25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編號10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0號) 編號10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0號) 編號10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