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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昇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柔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111年度執緝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6至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贓物(1罪)、詐欺(1罪)、偽造文書(2罪)、竊盜(2罪)、違反洗錢防制法(1罪)等不同犯罪類型所涉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均在108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0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0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913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80號(編號1至編號6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17日 108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89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3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93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110年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5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9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2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0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80號(編號1至編號6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4日至108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9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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