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桓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2、3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①109年10月17日至109年10月18日、②109年10月22日」、「①109年4月3日、②109年4月3日、③109年4月7日、④109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1、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1年5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1月【有期徒刑2月+1年1月+1年2月+1年6月+1年4月(共3罪)+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1、4至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月+1年6月+1年4月(共3罪)+2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交通過失傷害等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1年3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五、至附表編號1判決中所併宣告之罰金刑部分,因受刑人甲○○所犯其餘之罪無罰金刑之宣告,顯無多數罰金之宣告刑,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罰金刑宣告部分,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月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21日 109年10月17日至109年10月18日 109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6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72、7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04月28日 110年09月13日 110年09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7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7月13日 110年12月06日 110年12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81號 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號) 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3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4月03日 ①109年04月03日 ②109年04月07日 ③109年04月07日 10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109年度偵字第12873、32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111年0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2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2月11日 111年02月11日 111年0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