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詐欺等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1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及審酌卷附所犯本件15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本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共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6日、 110年1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3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29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3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2年1月18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7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3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56號 (編號2-3定應執行刑2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2)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7日、8日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5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0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1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