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234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3頁)。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於執聲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其中編號1、3、4所示各次犯行,均屬受刑人於同一時期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所為,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共犯重複性高,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9年11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3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加計編號4部分,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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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幫助一般洗錢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6月某日 111年9月22日(2次) 111年9月23日(2次) 111年10月11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148、44149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3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3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 確 定日 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81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2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2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