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瑞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7日(2次) 110年6月10日(2次) 110年6月28日(2次) 110年6月7日(2次) 110年6月28日 110年5月6日(3次) 110年5月2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7月3日(2次) 110年7月7日(6次) 110年7月11日(9次) 110年7月27日(3次) 110年7月30日(4次) 110年6月5日 110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日 110年4月19日 111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7號(編號1、4、6經臺灣高等法源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1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0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7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6日(4次) 110年7月22日(6次) 110年8月10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0號(編號1、4、6經臺灣高等法源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4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34號(編號1、4、6經臺灣高等法源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9日(3次) 110年7月15日 110年6月7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18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7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