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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關於犯罪次數之記載有誤,爰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1所示。

㈡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併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及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有前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考,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書面通知受刑人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稱:因還有案件未審理完畢,請求等全部案件判決完畢再做一次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111年10月7日111中分高刑峙111聲1993字第09545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惟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受刑人倘日後因其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且符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罪刑者,仍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並非本裁定所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續上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06/07(2次) 110/06/10(2次) 110/06/28(2次,聲請書漏載為1次) (共6次) 110/06/07(2次) 110/06/28 (共3次) 110/06/06(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88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876號  判決日 期 111/03/03 111/03/03 111/05/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87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6/15 111/06/15 111/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27號。 2.編號1、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1.臺中地檢111年   度執字第 8790   號。 2.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06/06(2次) 110/06/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2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87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75號   判決日 期 111/05/31 111/08/0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87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7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6/29 111/09/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1年   度執字第 8790   號。 2.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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