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7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洋銘(原名張書瑀)
- 選任辯護人
- 陳嘉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68號、第34247號、第35915號、第36487號、第3750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639號、113年度偵字第11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223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洋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洋銘(原名張書瑀)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人士利用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並藉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仍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五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成員使用。嗣該人即與其他詐欺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款項旋遭提領(附表編號3、4③、5部分由徐宗豪提領,徐宗豪由檢另案偵辦),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則未及提領或轉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洋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103頁)。
㈡證人徐宗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0868卷第163至176頁)
㈢如附表「所憑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
㈡被告以提供本案五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639號(即附表編號6)、113年度偵字第1103號(即附表編號7)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5),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本案五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致附表所示之人遭詐匯款而受有財產損害,並使詐欺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本院金訴卷第149至150、151至152頁,本院金簡卷第75至76頁)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遭詐人數及金額,及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並與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均依約給付賠償,有上開調解筆錄、付款資料(本院金訴卷第121至127、137至143頁、本院金簡卷第87至95頁)及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金簡卷第81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確有悔悟之心,至附表編號5所示被害人則於本院調解期日未到場,而未達成調解,然仍得依循其他途徑尋求賠償,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為敦促被告日後知所警惕,遵守法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倘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附表所示之人匯至本案五帳戶之款項,其中款項遭提領部分,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取得或實際管領,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款項經圈存部分,該凍結款項後續處理,應由銀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辦理,被告無從逕自處分或取得該款項,當無庸宣告沒收。又被告供稱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利益或報酬(本院金訴卷第103頁),卷內亦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認其有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政揚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調解情形 (新臺幣) 所憑證據及出處 1 安媛玟(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6日17時2分許,假冒網路店家、銀行客服人員對安媛玟佯稱:因系統訂單錯誤,將其以批發商之名義下單12筆訂單,需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之會員身分云云,致安媛玟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7時46分許 9989元(112年4月27日圈存止扣1萬1123元) 以5000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安媛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0868卷第15至16頁) 2.安媛玟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868卷第23至2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868卷第25、51至53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偵30868卷第27頁) 3.張書瑀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0868卷第19至22、123頁) 2 林詩惠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6日某時許,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對林詩惠佯稱:因將其設為貴賓身分之錯誤設定,需依指示至ATM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詩惠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8時59分許 2萬9985元 以4萬5000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被害人林詩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247卷第37至38頁) 2.林詩惠報案資料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247卷第33至35、41至4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247卷第39至4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4247卷第43頁) ⑷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偵34247卷第47至49頁) ⑸通聯記錄截圖(偵34247卷第51頁) 3.張書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戶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偵34247卷第13、27至29頁) 112年4月26日19時3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4月26日19時8分許 8234元 112年4月26日19時10分許 9999元 3 袁潁銣(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0日14時36分許,假冒商場、銀行客服人員對袁潁銣佯稱:需其幫忙簽署交易保障協議,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袁潁銣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6時15分許 2萬8123元 以1萬7000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袁潁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5915卷第17至18頁) 2.袁潁銣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915卷第33至3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915卷第35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5915卷第37頁) ⑷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5915卷第39至47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5月10日一總營集字第08315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5915卷第27至31頁) 4 黃慧雯(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6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劉妍妍」、line對黃慧雯佯稱:需轉帳認證為賣家云云,致黃慧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4月26日16時27分許 4萬9985元 以8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黃慧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6487卷第27至28頁) 2.黃慧雯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487卷29至30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487卷第31至32、35、49至5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6487卷第33、37頁) ⑷轉帳交易明細(偵36487卷第43至44頁) ⑸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記錄截圖(偵36487卷第46至4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竹分行112年5月31日合金松竹字第1120001615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資料、開戶資料(偵36487卷第55至66頁) 4.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5月23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6661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36487卷第67至76頁)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4月26日16時39分許 4萬998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2年4月26日16時49分許 9萬8123元 5 劉建良(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6日16時42分許,假冒電商業者、銀行客服人員對劉建良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其所訂之訂單變成大量訂單,需依指示至網路銀行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建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8時14分許 4萬9983元 劉建良於調解期日未到場 1.證人即告訴人劉建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7504卷第21至22頁) 2.劉建良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7504卷第23至24頁) 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7504卷第27至31、39至41頁) ⑶通聯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37504卷第35至37頁) 3.臺灣銀行潭子分行112年6月6日潭子營密字第11200017491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帳號異動查詢、查詢單、開戶資料、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7504卷第43至61頁) 6 王楚云(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5日,對王楚云佯稱:欲出售飾品云云,致王楚云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9時6分許 2萬9987元 以1萬8000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王楚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7639卷第15至16頁) 2.王楚云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639卷第13、43至45、55頁) 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47639卷第47頁) ⑶手機頁面截圖(偵47639卷第49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639卷第51至53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2年5月1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25707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7639卷第17至25頁) 7 陳禮良(提出告訴) 詐欺成員於112年4月26日15時42分許,撥打電話對陳禮良佯稱:因先前購買商品尚未付款,要做取消付款動作云云,致陳禮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6日16時5分許 4萬9986元 以4萬元成立調解 1.證人即告訴人陳禮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03卷第27至29頁) 2.陳禮良報案資料: ⑴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103卷第17、331至33、39至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03卷第35至37頁) ⑶通聯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偵1103卷第43至44頁) 3.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5月18日一總營集字第08940號函文暨檢附張書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址(偵1103卷第45至53頁) 112年4月26日16時6分許 2萬2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