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8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韋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韋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巧克力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肆拾點零貳公克)、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何韋翰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晚間6時前某日時起,非法持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友人留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居所之大麻巧克力4包(驗餘淨重合計40.02公克)及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91公克),嗣其於111年12月6日下午4時55分許,因另案遭警查獲(其涉嫌共同運輸毒品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460號、第53117號、112年度偵字第11154號、第11155號提起公訴),為警經其同意後搜索,在其上址居所扣得上開大麻巧克力4包及大麻煙草1包,始悉上情(何韋翰經查獲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大麻代謝物檢驗結果呈陰性反應)。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韋翰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度毒保字第58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大麻巧克力4包及大麻煙草1包可資佐證。而扣案之大麻巧克力4包與大麻煙草1包經送鑑定結果,其中大麻巧克力4包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合計40.02公克;大麻煙草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91公克之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18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依其附表二編號所載,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86號判決可資參照)。而因大麻含多種生物鹼成分,並非單一化學合成毒品,因此無法精確採樣均勻,故實務上一般檢驗項目未包含大麻之純質淨重檢驗,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是法官應於個案量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智易字第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主張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敘明應加重其刑之理由,並指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前揭判決書作為證明方法,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復參酌被告前案為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於執行完畢後仍未悔悟,又再犯本案犯行,足徵其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明確;並審酌其所犯本案之罪,依其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是就被告所犯之罪,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巧克力4包、大麻煙草1包,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犯罪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麻巧克力4包(驗餘淨重合計40.02公克)與大麻煙草1包(驗餘淨重0.91公克),為被告本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1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