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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意鈞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中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598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易字第39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中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中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日1時21分許,在林宥鎧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夾娃娃機店,徒手竊取該店夾娃娃機內黑色藍芽音箱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得手後即步行離開現場。嗣林宥鎧發現遭竊報警,經警於另案拘提劉中偉時,在劉中偉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之居所,扣得前揭音箱(已發還)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中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宥鎧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夾娃娃機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竊案現場勘察照片、Google map路徑圖、扣案物照片、查獲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查被告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6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8年6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已執行完畢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見易字卷第47頁),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747號判決在卷為佐,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諸被告所犯上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尚難基此遽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再衡以其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及所竊財物價值,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扣案之音箱1個已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45頁、第49頁);再酌以被告有竊盜之前科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46至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藍芽音箱1個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考(見偵卷第41至45頁、第4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2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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