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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邦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邦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 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邦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①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②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③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111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④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⑤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則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2年6月9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外,其餘部分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且關於詐欺部分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4月間,且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7頁),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至109年5月6日 110年4月26日至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5日至110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52等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4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4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9月30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27號    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1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1年10月、1年6月、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8罪) 犯  罪  日   期  均110年4月12日 均110年4月15日 均110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26等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07等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91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9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3、240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10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7號(本件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4號(本件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號(本件經雲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均110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23等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2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5、236號、111年度易字第18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4號(本件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2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