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英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8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9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9、6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8000元;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7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35號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有期徒刑部分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3年3月,併科罰金部分即不得重於9萬5000元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陳述意見表於112年8月21日送達於法務部○○○○○○○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給予機會早日回歸社會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又參諸受刑人在前揭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就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之欄位,陳述上開相同之意見乙情;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情節與侵害法益之數量、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3日(2次)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23日 110年6月23日至24日(2次) 110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2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2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2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6月22日 110年6月13日 110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6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392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2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02號(聲請書誤載為第5823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5至7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0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5至7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28日(5次) 110年6月22日(15次) 110年6月23日(5次)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19日至110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0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 第13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79、66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4月11日 111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69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 第13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379、6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5月11日 111年7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02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5至7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5號(編號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33號(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3日 110年6月15日(2次)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7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18、27962、31827、31834、35032、36412、388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74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74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0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3月1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16日) 111年12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74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03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0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10月12日 112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50號(編號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10號(編號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1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日至 110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97、38255、111年度偵字第10676、13266、16423、29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4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4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