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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建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宜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字第109 號、112 年度執聲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 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32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 年度抗字第118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11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 年1 月9 日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之意見,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附受刑人書狀)等情狀,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10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321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 萬5000元,併定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 年度抗字第118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未經宣告罰金刑,並無增加合於罰金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關於罰金刑部分,再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按上說明,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從而,此部分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3萬5000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4000元(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2日至110年3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1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3萬5000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2000元(共3罪) 有期徒刑1年(共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日至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至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日)至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4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33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3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8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3萬5000元】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共2罪)、1年2月(共3罪)、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6日至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07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8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8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25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3萬5000元】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3月(共4罪)、1年(共3罪)、1年5月、1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