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觀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45,000元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2月、2年4月、1年6月、1年9月、1年7月、1年8月、1年4月、1年8月、1年7月,及附表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4月、1年4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7年7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併科罰金部分則不得重於前揭附表編號1至所定之執行併科罰金刑25,000元;附表編號至所定之執行併科罰金刑45,000元加計後之總額,即不得逾併科罰金刑70,000元。
㈡又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4月11日(2次) 109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77號、第18435號、第19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77號、第18435號、第19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77號、第18435號、第196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459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⒊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⒋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1日(2次) 109年3月2日 109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10年2月1日 110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6010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01號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327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 ⒈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6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0號、第106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27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8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515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 ⒈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日 109年7月31日 109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20號、第106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1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3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8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515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 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986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⒈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2日(3次) 109年4月12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8115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721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⒈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2月29日 109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207號、第28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77號、第4636號、109年度調偵字第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109年度訴字第1876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4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8319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102號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3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44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⒈編號1至17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110年度執更字第3751號)。 ⒉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8月13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86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⒊編號1至21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111年度執更字第640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10日至 109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875號、110年度偵字第2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8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7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427號)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56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8月1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5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0年度訴字第20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110年度訴字第20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6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55號)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421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11日)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8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58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8日至 109年8月9日 109年8月8日至 109年8月9日 109年8月8日至 109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第6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第6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第6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98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00元。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9日 109年8月9日 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第6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第6761號、110年度偵字第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5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2日 111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3日 111年1月3日 111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98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8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461號)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3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4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8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518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654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8日 109年8月6日(2次) 109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654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0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873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3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9日 109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3號。 ⒉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