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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魏威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8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得意」,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判決確定,非本件起訴範圍)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泰國代購」、「藍波」及「純喫茶」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且成員有林志翰(微信暱稱「白」,涉案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1號、110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有罪,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2863號判決上訴駁回,及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有罪)、王雋升(微信暱稱「東子」,涉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判決有罪確定)、周明鴻(微信暱稱「四處玩」,上開2人涉案部分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判決有罪,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2863號判決駁回上訴)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成立微信群組名稱為「拴緊螺絲團隊」之工作群組。丙○○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擔任收取「車手」所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收水」工作,其等運作模式為林志翰或丙○○先以微信聯繫周明鴻、王雋升拿取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周明鴻、王雋升再依「泰國代購」、「藍波」及「純喫茶」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並將領得款項放置在林志翰、丙○○指定之地點,由林志翰、丙○○收取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丙○○遂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施以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並由林志翰、丙○○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予周明鴻、王雋升,周明鴻、王雋升則依「藍波」、「泰國代購」、「純喫茶」所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地,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款項得手後,並將該等款項放置在丙○○、林志翰指定地點,再由丙○○、林志翰收取款項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午○○、巳○○、辛○○、己○○、未○○、申○○、癸○○、子○○、吳妍嫻、庚○○、辰○○、亥○○、寅○○、丑○○、戊○○、壬○○、戌○○分別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再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丙○○(下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 條之2 、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32431卷一第49-55頁、偵32431卷二第99-101頁、偵48833卷第133-135頁、本院卷第243、264-265頁),核與證人即共犯王雋升、周明鴻、林志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見偵824卷第9-24、25-31、45-57、155-156頁、偵32431卷一第77-84、99-106、117-118、123-127、129-136頁、偵32431卷二第21-23、231-237、239--257、259-273、275-277、281-284、287-289、291-293、307-311、313-322頁、少連偵319卷一第81-87頁、少連偵147卷第115-119頁、偵48833卷第269-272頁)、證人即被害人午○○、巳○○、辛○○、己○○、未○○、酉○○、申○○、癸○○、丁○○、子○○、吳妍嫻、庚○○、辰○○、亥○○、寅○○、丑○○、戊○○、壬○○、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出處詳如附表一),並有刑事案件報告書、車手提款畫面、「拴緊螺絲團隊」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32431卷一第3-9、413-419頁、偵32431卷二第399-481頁、少連偵147卷第153-235頁),及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修正後之規定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需自白始可減輕其刑,故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故前揭修正就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即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與微信暱稱「泰國代購」、「藍波」及「純喫茶」之人、林志翰、王雋升、周明鴻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4、17至19部分,或係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各該帳戶,或係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就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分數次提領,均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各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行為間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七)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於偵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而擔任收水之工作,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再將款項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使各被害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復參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被告素行不佳;又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有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事,有如前述,惟尚未與附表所示各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渠等之損失;復參酌被告擔任收水之角色,相較於一般取款車手而言,隱密性更高且風險更低,就助長詐騙集團犯罪而言,可責性較高;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之高低,暨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之前從事水果行司機,經濟狀況勉持,沒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65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查,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報酬是一天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我忘記本案實際上有無取得報酬等語,然其於警詢時供稱:我的報酬是一天1200元至1500元,薪資是從收回來的錢裡面先拿,剩餘的款項再上繳等語(見偵32431卷一第53頁),而由於被告警詢第一時間之供述距離案發時點較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且較無權衡其利害得失,故該陳述理應更貼近真實,自應以其警詢時所述為準。又查,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係於000年0月0日下午至翌日凌晨1時許,接續提領詐欺贓款,並將款項轉交予被告,復由被告上繳至本案詐欺集團,故被告於該日之報酬為1200元(以最有利於被告之金額為認定),被告並自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中抽取1200元後,再將餘款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則被告對於其所預扣之1200元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且為洗錢標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所提領之餘款部分,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或朋分該等餘款,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就餘款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超出被害人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涉) 提領人 提領地點 證據出處 1 午○○ 於108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予午○○,佯稱係其姪子急急需用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許、11萬3000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35分許、8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瑞雯)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43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43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新竹縣○○鎮○○路0號關西鎮農會 1.證人午○○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一第209-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通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319卷一第205-207、215-219頁) 3.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巫延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少連偵319卷一第221、223頁) 4.臺灣銀行蘇瑞雯帳戶提領明細、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少連偵319卷一第141-145頁)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3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4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新竹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關西宏義店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15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16分許、1萬元 王雋升 新竹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新關中門市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43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44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新竹縣○○鎮○○路00號全家超商關西宏義店  小計   19萬3000元  15萬元    2 巳○○ 詐騙集團於108年7月2日13時許,在臉書向巳○○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5分許、2萬6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勝閎)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7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7分許、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9分許、1萬2000元  周明鴻 新竹縣○○鎮○○路0號關西鎮農會 1.證人巳○○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二第129-1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319卷二第127、134-139頁) 3.臉書廣告擷圖、匯款證明單、與嫌疑人對話紀錄、匯款APP證明(少連偵319卷二第141-149頁) 4.黃勝閔郵局帳戶提款明細、交易明細及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少連偵319卷一第167-175頁)  3 辛○○ 詐騙集團於108年7月2日13時50分許,在臉書向辛○○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50分許、2萬6000元     1.證人辛○○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二第153-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319卷二第151、157-163、165頁) 3.網路交易畫面、LINE對話紀錄(少連偵319卷二第167-169頁) 4.黃勝閔郵局帳戶提款明細、交易明細及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少連偵319卷一第167-175頁) 4 己○○ 詐騙集團於108年7月2日14時30分許,在臉書向己○○佯稱欲販售手機,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43分許、1萬8000元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28分許、1萬8000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2時55分許、1萬8000元 周明鴻 新竹縣○○鎮○○路00號統一新關中門市 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二第217-2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319卷二第215、225、229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明細(少連偵319卷二第231-239頁) 4.黃勝閔郵局帳戶提款明細、交易明細及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少連偵319卷一第167-175頁) 5 未○○、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4分前某時,在臉書虛偽刊登欲販售手機之訊息,卯○○於同日14時44分許瀏覽前開訊息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因而陷於錯誤,遂同意購買該手機,並請未○○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7分許、3萬元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6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7分許、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39分許、7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政門市 1.證人未○○、卯○○於警詢之證述(偵32431卷一第163-169、173-179頁) 2.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171、181、185-187、189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車手提款畫面、LINE對話紀錄、臉書擷圖(偵32431卷一第183、413頁、少連偵319卷二第193-199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30日儲字第108020276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32431卷一第375-379頁) 6 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7月2日前某時,在臉書虛偽刊登欲販售手機之訊息,酉○○因而瀏覽前開訊息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因而陷於錯誤,遂同意購買該手機,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8分許、1萬8000元     1.證人酉○○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191-192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0415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酉○○)基本資料(偵32431卷一第293、197-19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30日儲字第108020276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偵32431卷一第375-379頁) 小計   11萬8000元  13萬5000元    7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日12時許致電予申○○,佯稱為申○○之外甥,急需用錢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1時25分許、1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賴禾秦)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9分許、15萬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龍潭五福門市 1.證人申○○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01-20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205、209、21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207、41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0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1028號函檢附賴禾秦帳戶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1-383頁) 小計   15萬元  15萬元    8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前某時,登入FACEBOOK網站,向癸○○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48分許、1萬3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黃勝閎)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2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3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政門市 1.證人癸○○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15-21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219-221、225-227、229頁)  3.網路交易明細擷圖、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223、41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9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前某時,登入FACEBOOK網站,向丁○○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3時57分許、2萬元     1.證人丁○○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31-2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加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431卷一第239-243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2431卷一第237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10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8分前某時,登入FACEBOOK網站,向子○○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8分許、2萬元     1.證人子○○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45-249頁) 2.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251-253、257-261頁) 3.網路交易明細擷圖(  偵32431卷一第25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11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1分前某時,登入FACEBOOK網站,向乙○○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11分許、2萬6000元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5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36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龍潭興龍店 1.證人乙○○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63-26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431卷一第267、273-275、277、279頁) 3.臺灣企銀轉帳交易擷圖、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271、41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12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登入FACEBOOK網站,向庚○○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17分許、2萬6000元     1.證人庚○○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81-283頁) 2.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通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431卷一第285-287、291-295頁) 3.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偵32431卷一第289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13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1分,登入FACEBOOK網站,向被害人辰○○佯稱: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26分許、1萬3000元     1.證人辰○○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297-30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431卷一第303、307-313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431卷一第30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8年9月12日合金東埔存字第1080002859號函檢附黃勝閎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偵32431卷一第385-389頁) 小計   11萬8000元  4萬元    14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8分,向亥○○佯稱:欲出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1分許、3萬6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施祐穎)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7分許、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 下午4時48分許、9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龍潭分行 1.證人亥○○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315-32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323-325、329頁) 3.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結果、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327、417頁) 4.彰化銀行施祐穎帳戶提領明細、存摺存款、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交易明細查詢(少連偵319卷一第153-159頁)                   15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向寅○○假冒為其友人陳宜璇,佯稱:欲出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8分許、1萬8000元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15分許、1萬8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證人寅○○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341-34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347-349、353-359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351、417頁) 4.彰化銀行施祐穎帳戶提領明細、存摺存款、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交易明細查詢(少連偵319卷一第153-159頁) 16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前撥電話給丑○○,假冒為丑○○朋友Elly Dolly,並佯稱:欲販售手機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26分許、1萬8000元  000年0月0日 下午5時34分許、1萬8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龍潭簡易型分行 1.證人丑○○於警詢之證   述(偵32431卷一第361-36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431卷一第365-367、371-373頁)  3.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車手提款畫面(偵32431卷一第369、419頁) 4.彰化銀行施祐穎帳戶提領明細、存摺存款、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交易明細查詢(少連偵319卷一第153-159頁) 小計   7萬2000元  8萬5000元    17 周芩佩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7分許,分別假冒網路購物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周芩佩,佯稱:因設定疏失,需操作ATM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8分許、2萬9123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谷佳穎)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15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16分許、9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號OK便利超商大溪康莊店 1.證人周芩佩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二第49-53頁、109偵824卷第43-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319卷二第45-47、55-63頁)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少連偵319卷二第65頁) 4.國泰世華銀行谷佳穎帳戶提領明細、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少連偵319卷一第161-165頁)          18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28分許,分別假冒網路購物及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壬○○,佯稱:因設定疏失,需操作ATM以取消扣款設定等語,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17分許、2萬1123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54分許、1萬9000元 ③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56分許、2萬9000元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2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23分許、1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1.證人壬○○於警詢之證   述(少連偵319卷二第69-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319卷二第67、72-1-75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影本(少連偵319卷二第77-79頁) 4.國泰世華銀行谷佳穎帳戶提領明細、提領詐騙款項一覽表(少連偵319卷一第161-165頁)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1分許、2萬元 ③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2分許、8000元 周明鴻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八德貴族店  小計   9萬8246元  9萬8000元    19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56分前某時,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之同事周芩佩,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要匯款過去方能解除每月會員扣款等語,事後周芩佩並給予戌○○上開客服電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客服人員向戌○○佯稱:要教導其如何辦理網路退款云云,致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右列金額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0時58分許、2萬9985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10分許、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蘇瑞雯 ①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9分許、2萬元 ②000年0月0日 下午11時10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八德貴族店 1.證人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824卷第39-41、155-15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少連偵319卷二第101-103、113、117頁、109偵824卷第85-86、141頁) 3.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少連偵319卷二第119-121頁)  4.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蘇瑞雯)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824卷95-97頁)      ①108年7月3日 上午0時40分許、2萬元 ②108年7月3日 上午0時40分許、2萬元 王雋升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市代店        ①108年7月3日 上午1時12分許、2萬元 ②108年7月3日 上午1時13分許、9000元 王雋升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影華門市  小計   5萬9970元  10萬9000元    總計   80萬9216元  76萬7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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