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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113年度金訴字第7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柏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11、2146、20146、36207、42283、47443、47807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柏霖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呂柏霖、楊亞婷(俟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前某時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呂柏霖、楊亞婷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呂柏霖、楊亞婷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由呂柏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楊亞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楊亞婷下車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呂柏霖,呂柏霖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8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件所引用被告呂柏霖以外之人於警詢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112金訴159卷二第38至39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又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梁育實、李億瑋、彭婉茹、詹雅婷、莊琇雯、張絲溶、魏宗昱、鄭喜文、張家瑞、戴啟宇、林俊宏、徐幼齡、方思琳、李姿君、劉庭佑、李政萱、證人即被害人李國駿、陳俞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如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宣告刑限制。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是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上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本案乃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加重詐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依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鄭喜文所述(111偵2146卷第134至137頁),其係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3分,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詐欺,進而於同日17時42分許交付款項。堪認本案最早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附表編號9之告訴人鄭喜文。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9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至8、10至1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編號1、2、4至8、12、15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匯款,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楊亞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9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至8、10至18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10361號、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附表編號5之告訴人詹雅婷,於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匯入鄭楷勳之郵局帳戶內款項新臺幣(下同)4萬9,987元,亦係告訴人詹雅婷受詐欺匯入之款項,業據告訴人詹雅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111偵36207卷第27至31頁),並有鄭楷勳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111偵36207卷第23至24頁),起訴書雖未記載告訴人詹雅婷此筆受詐欺匯款金額,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與楊亞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附表所示之人財物;惟審酌被告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對想像競合之輕罪一般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兼衡被告之參與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本院112金訴159卷二第80頁),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其確就本案犯行獲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告訴人因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已將上開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查無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業如前述,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廖志國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 時間 被害人匯款 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及 行為人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梁育實 梁育實於110年12月15日18時15分許,接獲自稱路跑協會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勾選團體賽事,需繳納20人次費用云云,致梁育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許 29,901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916元) 賴文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國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15日19時40分至19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福安郵局」 148,900元(含李國駿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20時39分許 60,039元 鄭楷勳之上海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邱楷勳) 110年12月15日20時46分至20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 60,015元   2 李國駿 李國俊於110年12月15日18時06分許,接獲自稱路跑協會之人來電,佯稱因系統出錯,工作人員疏忽,誤列成團體報名,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李國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07分 49,984元 賴文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19時40分至19時4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福安郵局 148,900元(含梁育實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5日19時08分許 49,984元         110年12月15日19時1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許) 1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984元)      3 李億瑋 李億瑋於110年12月15日17時27分許,接獲自稱東森購物人員來電,佯稱因消費刷卡異常,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億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24分許 29,987元 鄭楷勳之上海商業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20時整至20時05分許/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90,01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彭婉茹 彭婉茹於110年12月14日18時許,接獲自稱王品集團財政部之人來電,佯稱因系統遭駭客駭入,需在當晚12點前止付,否則會遭盜刷云云,致彭婉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19時28分許 29,987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19時35分許 14,985元         110年12月15日19時46分許 14,985元      5 詹雅婷 詹雅婷於110年12月15日19時34分許,接獲不詳網站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有重複扣款之情事,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詹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21時58分許 49,987元 鄭楷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5日22時39分至22時43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西屯郵局」 150,000元 ①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8 ②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併辦意旨書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 49,987元          110年12月15日22時37分許 29,989元      6 莊琇雯 莊琇雯於110年12月15日22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假冒之電商客服來電,佯稱因誤將會員升級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至莊琇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5日22時26分許 29,98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5日22時36分許 20,123元      7 張絲溶 張絲溶於110年12月17日19時59分許,接獲自稱新光影城之來電,佯稱因系統錯誤儲值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致張絲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8分許 49,986元 潘柏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41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199,000元 (含戴啟宇、徐幼齡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併辦意旨書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12月17日20時40分許 34,103元 陳雅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50分至21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9,2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年12月17日20時45分許 36,039元         110年12月17日20時49分許 46,017元         110年12月17日21時05分許 3,009元      8 魏宗昱 魏宗昱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5分許,接獲自稱東森購物平台業者來電,佯稱其先前於網路平台以信用卡消費,因作業疏失以致多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致魏宗昱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2日18時33分許 49,989元 蔡宗寶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2日18時44分至18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  100,015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12月12日18時34分 49,990元      9 鄭喜文 鄭喜文於110年12月12日17時13分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局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之電話,致鄭喜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2日17時42分許 10,125元 王品勝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2日17時57分至18時許/臺中市○區○○街○段0號「全家金大慶店」 38,1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張家瑞 張家瑞於110年12月12日16時33分許,接獲佯稱路跑協會之人來電,佯稱誤將被害人設定成團體報名,須解除設定,否則會扣團體費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2日17時48分許 28,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0146等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陳俞雯 陳俞雯於110年12月13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來電,表示先前於東森購物購買之商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陳俞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20時42分許 21,135元 劉鏡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3日20時5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崇河店」 2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戴啟宇 戴啟宇於110年12月17日19時30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工作人員,表示先前線上購買票券多刷卡,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超額刷卡部分,致戴啟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29分許 29,983元 潘柏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20時40分至20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 199,000元 (含張絲溶遭詐騙匯入之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 9,123元      13 林俊宏 林俊宏於110年12月17日20時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自稱係新光影城服務專員,佯稱先前購票誤加入會員,將加收會員費用2萬元,需依指示解除會員云云,致林俊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2分許 79,989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徐幼齡 徐幼齡於110年12月17日18時58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假冒新光影城工作人員來電,佯稱新光影城網路購票系統遭駭客入侵,因而超額訂票,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徐幼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20時34分 29,956元    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方思琳 告思琳於110年12月13日19時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來電假冒王品集團及富邦銀行客服,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方思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9時33分許 49,997元 劉鏡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3日20時03分至20時0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中華郵政潭子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2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12月13日19時34分許 49,998元      16 李姿君 李姿君於110年12月13日、14日之不詳時間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玉山銀行客服,因系統問題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姿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3日19時42分許 28,985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劉庭佑 劉庭佑於110年12月17日18時4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及玉山銀行客服,因人員操作錯誤導致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劉庭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19時13分許 49,999元 李吳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7日19時28分至19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號「潭子頭家厝郵局」 150,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李政萱 李政萱於110年12月17日17時0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來電,佯稱係新光影城及台新銀行客服,因公司作業疏失導致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李政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7日19時13分許 99,987元    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呂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
 一、臺中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9571號卷【他卷】
   1、110年12月29日員警偵查報告(他卷第5至8頁)
   2、被害人魏宗昱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他卷
         第9頁)
   3、車手犯案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提領贓款《提領地點:台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
            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000號(台中路郵
            局)》(他卷第11至22頁,同111偵2146卷第71至93
            頁、111偵20146卷第103至125頁)
     (2)威尼斯汽車旅館監視器照片(他卷第23至24頁,同
            111偵2146卷第95至97頁、111偵20146卷第127至12
            9頁)
   4、涉案車輛AFK-5292號車主楊雅婷與提領車手影像比對
         圖、駕駛人呂柏霖與收水車手影像比對圖(他卷第25
         至26頁,同111偵2146卷第99至101頁、111偵20146卷
         第131至133頁)
   5、110年12月29日員警於台中市○○○街○○○○路○○○○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現場拍攝照片及影像比對圖(他
         卷第27至28頁,同111偵2146卷第103至105頁、111偵2
         0146卷第135至137頁)
   6、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卷第53頁)
 二、臺中地檢署111年度聲拘字第66號卷【111聲拘6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報告(111聲拘66卷第
         5至13頁,同111聲拘67卷第5至1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46號卷【111偵214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1月7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2146卷第9至12、1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1)被害人魏宗昱、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146卷第2
            5頁)
     (2)被害人魏宗昱(111偵2146卷第69頁)
     (3)被害人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146卷第53頁)
   3、第一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品勝
         )110年11月12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111
         偵2146卷第27頁)
   4、中華郵政台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蔡宗寶)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
         易明細(111偵2146卷第29頁)
   5、被告楊亞婷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附件:被告呂柏霖使
         用之通訊軟體資訊頁面截圖(111偵2146卷第47頁,同
         111偵20146卷第6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轄内遭車手提 
         領紀錄表《詐騙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王品勝)》(111偵2146卷第54頁,同111
         偵20146卷第23頁) 
   7、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品勝)110
         年11月12日至110年12月13日歷史交易明細(111偵214
         6卷第55頁,同111偵20146卷第25頁)
   8、車手犯案過程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提領地點:全家
         金大慶門市》(111偵2146卷第56至67頁,同111偵2014
         6卷第79至101頁)
   9、告訴人魏宗昱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53、159至161、169至171、181頁,同他卷第65至7
         7、87頁、111偵20146卷第203、215至219、235至239
         、249頁)
   10、告訴人張家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
            偵2146卷第107、110至112、114、117,同第119至
            120、123至125、127、130至131頁)
     (2)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偵2146
            卷第115頁,同第128頁)
     (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聯記錄頁面截圖(111偵2146
            卷第116頁,同第129頁)
   11、告訴人鄭喜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111偵2146卷第133、138至144、149至151
            頁,同111偵20146卷第165、175至187、197至201
            頁)
     (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14
            6卷第146頁,同111偵20146卷第191頁)
   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11偵2146卷第193頁,同111偵26511卷第81頁)
 六、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146號卷【111偵20146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5月2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20146卷第9至12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魏宗昱
         、鄭喜文、張家瑞》(111偵20146卷第19至21頁)
   3、被告呂柏霖111年4月16日警詢筆錄附件:被告呂柏霖
         提供與楊亞婷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0146卷第35
         頁)
   4、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蔡宗寶)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3日
            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20146卷第27頁)
 七、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511卷【111偵2651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6月10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26511卷第11至1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1年6月10日
         偵查報告(111偵26511卷第23至29頁)
   3、被害人帳戶名係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111偵26
         511卷第31頁)
   4、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呂柏霖(111偵26511卷第65至69
         頁,同111偵2146卷第49至51頁,同111偵20146卷第73
         至77頁、111偵42283卷第35至39頁、111偵47443卷第3
         5至41頁、111偵47807卷第55至59頁)
   5、被告楊亞婷涉詐欺案刑案照片《包含至臺中福安郵局、
         合庫銀永安分行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111偵26511
         卷第83至119頁,同111偵47807卷第117至135頁)
   6、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儲字第11009
            66003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賴文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4月1日至110
            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26511卷第33至3
            7頁)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月
            10日上票字第111000071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
            110年9月16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
            1偵26511卷第39至51頁)
   7、告訴人梁育實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
            26511卷第133、137、143、153至155頁、111偵478
            07卷第61至62頁,同111偵47807卷第65至66、68、
            73至75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1偵26511卷第1
            31頁,同111偵47807卷第69頁)
     (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梁育實)存款存摺內頁影本(111偵26511卷第149
            至151頁,同111偵47807卷第70至71頁)
   8、被害人李國駿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11偵26511卷第165至167、173、207至209頁,同11
            1偵47807卷第77至79、87至88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1偵26511卷第1
            83至185、189、199頁,同111偵47807卷第89至91
            、100、102頁)
     (3)手機通聯紀錄(111偵26511卷第201至205頁,同111
            偵47807卷第83至85)
 八、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07號卷【111偵3620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7月26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36207卷第11至14頁)
   2、111年6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36207卷第15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0偵36207卷第21頁)
   4、被告楊亞婷持人頭帳戶鄭楷勳000-00000000000000金
         融卡至西屯郵局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111偵36207卷第65至67頁)
   5、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樹林三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鄭楷勳)110年4月1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
            戶交易明細表(111偵36207卷第23至24頁)
   6、告訴人莊琇雯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11偵36207卷第25、53至57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11偵
            36207卷第59至61頁)
     (3)手機通聯紀錄(111偵36207卷第63頁)
   7、告訴人詹雅婷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620
            7卷第33至3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111偵
            36207卷第41至47頁)
 九、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283號卷【111偵4228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9月5日刑事案件報告
         書(111偵42283卷第19至22頁)
   2、111年7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42283卷第2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號000-0000
         0000000000(000偵42283卷第53頁)
   4、被告楊亞婷至彰化銀行西屯分行、中國信託西屯分行
         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111偵42283卷第
         61至79頁)
   5、告訴人李億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83
            卷第49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111偵42
            283卷第55頁)
   6、告訴人彭婉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83
            卷第51至52頁)
     (2)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11偵42283卷
            第58至59頁)
 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443號卷【111偵4744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10月11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47443卷第19至23頁)
   2、111年6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111偵47443卷第27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47443卷
         第29頁)
   4、被告楊亞婷持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款卡至中國信託文心分行提領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111偵47443卷第63至65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車牌異動紀錄(
         111偵47443卷第67頁,同111偵42283卷第101頁、113
         偵5405卷第115頁)
   6、告訴人張絲溶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47443卷
            第69至75、81至83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47443卷第55頁)
   7、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警示帳戶(822)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一覽表、
            匯入時間一覽表、提領時間一覽表(111偵47443卷
            第57至61頁)
五、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807號卷【111偵4780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0月5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1偵47807卷第9至1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111年8月27日
         偵查報告(111偵47807卷第13至14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梁育實
         、李國駿》(111偵47807卷第15頁)
   4、被告呂柏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楊亞婷(111偵47807卷第35至41
         頁)
   5、人頭帳戶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儲字第11009
            66003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賴文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4月1日至110
            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1偵47807卷第17至2
            0頁)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1月
            10日上票字第111000071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
            110年9月16日至110年12月16日帳戶交易明細表(11
            1偵47807卷第21至28頁)
六、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卷【112金訴159卷】
   1、被告呂柏霖與暱稱「蔡佩芬」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
         圖(112金訴159卷第245至255頁)
   2、檢察書類: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46號
            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呂柏霖之詐欺案》(112金訴159
            卷第337至341頁)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437號
            起訴書《被告楊亞婷等人之詐欺等案》(112金訴159
            卷第343至350頁)
   3、檢察官113年3月13日審判程序庭呈起訴書、併辦意旨
         、追加起訴書附表(第383至384頁,同112金訴1437卷
         第135至136頁)
   4、被告楊亞婷之調解資料:
     (1)與告訴人梁育實之調解筆錄(112金訴159卷第507至
            508頁)
     (2)與告訴人魏宗昱、李國駿、李億瑋、張絲溶、張家
            瑞之調解解果報告書、調解筆錄(112金訴159卷第5
            03至506頁)
   5、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刑事判決《被告楊亞婷之
         詐欺等案》(112金訴159卷第581至594頁)
   6、告訴人梁育實113年10月24日刑事陳述意見檢附113年
         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05號調解筆錄、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第605至609頁)
------------------【112金訴1437追加部分】--------------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61號卷【112偵1036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2年1月30日刑事案件報
         告書(112偵10361卷第19至22頁)
   2、111年7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112偵10361卷第2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2偵10361卷
         第25頁)
   4、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編號六呂柏霖(112偵10361卷第
         31至37頁)
   5、被害人陳俞雯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43至45頁)
   6、告訴人戴啟宇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53至55頁)
   7、告訴人林俊宏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63至65頁)
   8、告訴人徐幼齡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73至75頁)
   9、告訴人張絲溶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361卷第87至89頁)
   1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1
         7日提領明細一覽表(112偵10361卷第93頁)
   11、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畫
         面截圖(112偵10361卷第95至99頁)
   1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靜堂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8日至110年12月21日存
         款交易明細(112偵10361卷第101至103頁)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潘柏茜)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17日存款交易明
         細(112偵10361卷第107至109頁)
   1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
         2偵10361卷第115頁)
------------------【113金訴731追加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405號卷【113偵540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1月18日中市警雅分
         偵字第11200481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3偵5405卷第3
         至6頁)
   2、被害人詐欺附表(113偵5405卷第7頁)
   3、人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鏡
            堂)110年12月13日至110年12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
            (113偵5405卷第9頁)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楷
            )110年12月15日至110年12月16日存款交易明細(1
            13偵5405卷第11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吳
            強)110年12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113偵5405卷第1
            3頁)
   4、112年4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113偵5405卷第15至17頁)
   5、被告楊亞婷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113偵5405卷第31至41頁)
   6、告訴人方思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手寫匯款紀錄(113偵5405卷第59頁)
     (2)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方
            思琳)110年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113偵5405卷
            第61至64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113偵5405卷第67頁)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
            5405卷第123、139、149、159至161頁)
   7、告訴人劉庭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113偵5405卷第81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匯入詐騙帳戶款項切結書(113偵
            5405卷第193、199、202、207至208頁)
   8、被告楊亞婷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110年12月13日(113偵5405卷第103至109頁)
     (2)110年12月15日(113偵5405卷第111頁)
     (3)110年12月17日(113偵5405卷第113頁)
   9、告訴人李姿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405卷第163至175頁)
   10、告訴人李政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405卷第209至213、2
         20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