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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薪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薪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薪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5、7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則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3年11月5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1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1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2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071號 (該判決其餘罪刑【即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72號】,則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2號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2日(2次)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3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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