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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兆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36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兆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兆偉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兆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7年6、7月間之某時至110年1月2日 111年1月14日至111年1月15日 110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40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9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92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9號,應予更正)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9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16日,應予更正) 111年12月27日 113年10月9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9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2年2月7日 113年1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19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社勞(聲請書誤載為均否,應予更正)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64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發監123年12月10日期滿(徒刑)、發監123年12月20日期滿(罰金易服勞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