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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泰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泰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泰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受刑人經詢問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表示之意見(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未獲回覆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月7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22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6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49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891號 112年度簡字 第48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49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891號 112年度簡字 第48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5日 113年3月19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8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侵占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3月21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3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594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77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8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594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77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8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4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4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6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4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3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7 罪   名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4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4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1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06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2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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