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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馮浩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明光
被告
傅泰龍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傅泰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傅泰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14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號前,見黃延群所有、借由李政修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機車後騎車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傅泰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政修於警詢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片、委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①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4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1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二罪)、3月(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⑧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0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⑨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⑩107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⑪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6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11年12月15日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就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竊得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及鑰匙,業經警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