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鋒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2、3、5、8、9、10、11、12所示之各罪,前先後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111年度金訴字第8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桃園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49、17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6為幫助洗錢外,其餘皆為加重詐欺取財共148罪,該等各罪之罪質、犯罪動機及行為手段(均為取得被害人財物而擔任詐騙集團之提款車手)均相同,擔任車手之犯罪時間為110年12月至111年2月間而尚屬密接、受刑人侵害之法益數量,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2435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1年6月、1年4月(2罪)、1年3月(3罪)、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罪日期 110/12/16~111/01/12(13次) 111/01/05(4次) 111/02/25(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79、93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1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57號 判決 日期 111/05/26 111/07/28 111/08/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8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1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01 111/08/30 111/09/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5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9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91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2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96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3月(2罪)、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12/04 110/12/17(5次) 111/06/08、 111/06/09、 111/06/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05號、第16652號、111年度偵字第19831號、第20548號、111年度偵字第1983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53、9418、95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49、1784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3號 判決 日期 111/11/18 111/12/29 112/02/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6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49、1784號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21 112/02/07 112/03/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2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1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6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1年2月(6罪)、1年(4罪)、1年5月(4罪)、1年3月、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1年2月、1年1月(2罪) 犯罪日期 111/02/19~111/02/25(22次) 110/12/22、 110/12/23、 110/12/25 111/01/10~111/01/23(5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53號、第16989號、第17422號、第18570號、111年度偵字第18448號、第2426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05、226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74、1007號 111年度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 判決 日期 112/02/16 112/03/03 112/02/1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74、1007號 111年度訴字第6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27 112/04/06 112/04/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0號(未宣告應執行刑,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0號(有期徒刑1年7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6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9罪)、1年2月(30罪)、1年4月(2罪)、1年3月(1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2罪)、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12/02~111/01/19(88次) 111/01/19(3次) 110/12/17~110/12/18(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7489、22665、24222、24449、25973、26361、26371、28024、32314、32363、36458、42425、44831號、111年度偵字第3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3918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4、1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3號 判決 日期 112/06/12 112/10/30 112/11/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4、1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7/17 112/11/27 113/0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6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2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