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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7號、113年度執字第8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盛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書就附表之犯罪日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日 111年1月15日 112年5月10日11時31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已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 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9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 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9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30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078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26號   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57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1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8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258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3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2258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3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69號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6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8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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