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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光進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卷附所犯本件14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3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3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98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98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20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9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8月12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8月5日至111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4日 112年12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20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20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聲請書誤載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3號(編號7至12經中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8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68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3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7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0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03號(經臺中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2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