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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申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芊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芊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芊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之宣告刑)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芊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6、1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8月3日至110年8月10日) 110年6月16-17日、24、28-29、7月1-2、6、8-9、12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6月16日至110年7月12日) 110年5月17-18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5月14日至11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8781號、110年度偵字第36048號,111年度偵字第2553號、111年度偵字第37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7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84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2日 113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4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8月31日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7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330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4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