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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怡珊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威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威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威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均為加入朱一松等人所屬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威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過失致死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8次) 有期徒刑1年3月(8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09/06 109年11、12月間至 110年1月11日 110/0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9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3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6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15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等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判決日期 110/02/24 111/09/15 112/09/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154號(臺中地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666號等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02/24 (112/04/10撤緩確定) 112/02/09 113/01/08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49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7號   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臺中地檢114年執更緝字第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5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3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7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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