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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葉培靚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如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2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如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如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如婕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暨受刑人迄未向本院表示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9、21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與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如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不在定應執行範圍)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不在定應執行範圍)  犯罪日期  110年2月9日至 110年6月22日 110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7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5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4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7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4年4月24日 是否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96號      (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393號    本件僅就併科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6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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