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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盈睿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楷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1號、114年度執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楷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楷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駁回上訴、【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25號判決駁回上訴,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兼衡【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0月至112年2月間,時間間隔甚短;併衡【附表】所示各罪間所呈現之整體不法、罪責程度較為雷同;又受刑人在所屬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之底層角色;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限期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5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楷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漏載此宣告刑)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4日至同年11月7日 111年12月5日 111年10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0月13日)、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0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88、135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橋頭地院 桃園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2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8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51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12621號 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臺灣高檢112年度執字第19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0月17日)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1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0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22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7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92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1595號
編號   7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4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 字第213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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