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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38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凡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EH CHEE YIK(中文名:鄭智亦,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865、49884、49997、50503、51022號、114度偵緝字第2587、2588、2589、25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TEH CHEE YIK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頁第4行「在彰化縣員林鎮某地拾取金融卡」補充更正為「搭乘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擔任司機所駕駛之車輛,於每日開始提款前,先前往彰化地區不詳地點拾取金融卡」、第2頁第5行「旋轉交予擔任收水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補充更正為「旋將款項交給擔任司機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於每天下班前將金融卡交回擔任司機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第2頁第7行「8960元」更正為「10,040元」、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內容所示,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TEH CHEE YIK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說明:觀諸本判決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所述及卷附各該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知其等並非僅匯款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8所示,尚有其他匯款為起訴書附表所漏載。又依被告所陳,其每天上班開始領錢之前,司機會先載其去路邊拾取金融卡,接著再載其到處領錢,領完錢之後其會將錢交給司機,並於每天下班前將金融卡交還司機。工作當天的金融卡只有其在提領,不會給別人提領。每天上班之前拾取金融卡的地點都是在彰化地區,拾取完畢後再回來臺中提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1、154頁)。可見被告同一天會持同一帳號金融卡持續提款,且不會將該金融卡交由他人提領,足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6、7、8所示帳號之金融卡於同一天之提款均係被告所為。故補充更正此部分匯款及提領之犯罪事實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6、7、8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依卷附對話紀錄顯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於114年7月13日22時23分許開始對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見偵卷第75頁),此部分乃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故被告僅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是核被告所為,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15所示之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就上開各次犯行,均與指示其提款之上手、搭載其拾取金融卡及提款之司機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3、6、7、9、11之人陸續匯款,乃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所為之數舉動,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五)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六)被告所為上開1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是否減輕其刑之說明:

1.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均已自白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惟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故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想像競合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2.就被告所犯想像競合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此部分犯行,本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因本案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僅於量刑時審酌此部分減輕事由。

(八)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爾自馬來西亞來臺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造成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受有各該損害,甚屬不該;復斟酌被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然迄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有前述想像競合輕罪之減輕事由,及其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衡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手法、犯罪時間間隔、被害人數及所生損害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本院整體審酌上情,認所處上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必要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附此說明。

四、保安處分部分: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與我國並無任何聯繫因素,竟入境我國從事本案犯行,並造成我國多達15位民眾受有財產上損害,堪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將被告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

(一)依被告所陳,其就本案已獲得按照提款金額1%計算之報酬(見本院卷第131頁),而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00萬4,000元(本判決附表二編號6、10中同一筆提款【A】、編號8、9中同一筆提款【B】,均不重複計算),故被告共獲得10,040元之報酬,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查,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被告提領後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或管領該等贓款。是以,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行 主文 1 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就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就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就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8 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 就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就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4 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5 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人部分 TEH CHEE YI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1 陳美伃 114年7月13日22時23分許 假賣家詐騙 114年7月14日0時3分許,匯款4萬9,97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所載帳號有誤,應予更正) 114年7月14日0時10分許,提領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大肚追分郵局」 X    114年7月14日0時8分許,匯款4萬9,989元  114年7月14日0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龍泉門市」 起訴書附表漏載左列此筆提款,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      114年7月14日0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成功嶺門市」 起訴書附表漏載左列2筆提款,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      114年7月14日0時29分許,提領9,000元   2 鍾佳凌 114年7月13日22時38分許 假賣家詐騙 114年7月14日0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4日0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烏日三民店」 起訴書附表重複記載提領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114年7月14日0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烏日高鐵店」 起訴書附表重複記載提領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114年7月14日0時53分許,提領1萬元   3 汪靜瑀 114年7月16日17時許 假買家詐騙 114年7月16日23時31分許,匯款1萬2,0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所載帳號有誤,應予更正) 114年7月16日23時52分許,提領2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X    ⑴114年7月16日23時12分許,匯款4萬9,985元 ⑵114年7月16日23時14分許,匯款4萬9,987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所載帳號有誤,應予更正) 114年7月16日23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民權分行」 起訴書附表漏載左列第1至3筆提款,應予補充更正      114年7月16日23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7月16日23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7月16日23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       114年7月16日23時54分許,提領1萬9,000元   4 黃郁淳 114年7月17日19時39分許 盜用LINE帳號 114年7月17日20時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20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X      114年7月17日20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7月17日20時15分許,提領1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5 簡尉峰 114年7月17日20時7分許 盜用LINE帳號 114年7月17日20時31分許,匯款2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20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豐碩門市」 X 6 蔡定庠 114年7月18日22時53分許 假買家詐騙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4年7月17日1時,應予更正) 114年7月19日12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2時16分許,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郵局」 X    114年7月19日12時32分許,匯款2萬2,123元  114年7月19日12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沙鹿鎮南店」 X      114年7月19日12時39分許,提領2,000元      114年7月19日12時4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2時58分許,提領2萬元【A】 (包含編號10賴佑嘉匯入之款項)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鎮南門市」 起訴書附表漏載此部分匯款及提領情形,應予補充更正      114年7月19日13時整許,提領1萬9,000元   7 何世灝 114年7月17日22時6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4年7月17日23時30分許,匯款4萬9,989元 ⑵114年7月17日23時32分許,匯款4萬9,990元 ⑶114年7月17日23時34分許,匯款4萬21元 ⑷114年7月17日23時39分許,匯款1萬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7月17日23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7月17日23時37分9秒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7月17日23時37分49秒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港埠門市」 (起訴書附表誤載左列編號⑶之提領地點,應予更正)  起訴書附表漏載左列⑷至⑹部分匯款及提領情形,應予補充更正      ⑷114年7月17日23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4年7月17日23時44分8秒許,提領2萬元 ⑹114年7月17日23時44分47秒許,提領2萬元        ⑺114年7月17日23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4年7月17日23時52分許,提領1萬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梧棲自強店」 (起訴書附表誤載編號⑻之提領地址,應予更正)     ⑸114年7月18日0時5分許,匯款4萬9,989元 ⑹114年7月18日0時6分許,匯款4萬9,990元  ⑼114年7月18日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⑽114年7月18日0時21分22秒許,提領2萬元 ⑾114年7月18日0時21分57秒許,提領2萬元 ⑿114年7月18日0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詠德門市」      X      ⒀114年7月18日0時2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梧棲大智店」  8 涂庭嘉 114年7月19日11時13分許 假買家詐騙 114年7月19日12時16分許,匯款3萬3,0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2時30分許,提領4萬8,000元【B】 (包含編號9張景富所匯款項) 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X    114年7月19日12時158分許,匯款3萬0,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3時8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鹿維門市」 起訴書附表漏載此部分匯款及提領情形,應予補充更正      114年7月19日13時9分許,提領1萬元   9 張景富 114年7月19日10時46分許 假買家詐騙 114年7月19日12時21分許,匯款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2時30分許,提領4萬8,000元【B】 (包含編號8涂庭嘉匯入之款項) 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X    114年7月19日12時23分許,匯款1萬4,017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3時13分許,應予更正)     10 賴佑嘉 114年7月19日12時許 假賣家詐騙 114年7月19日12時36分許,匯款2萬9,91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2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鎮權門市」 X      114年7月19日12時58分許,提領2萬元【A】 (包含編號6賴佑嘉匯入之款項)   11 鄭鈴錚 114年7月19日 假抽獎詐騙 114年7月19日13時17分許,匯款2萬5,056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9日13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晉門市」 X      114年7月19日13時21分許,提領5,000元      114年7月19日13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帳號,應予更正) 114年7月19日13時39分許,提領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北勢郵局」 X 12 江依庭 114年7月21日14時許 假賣家詐騙 114年7月21日20時42分許,匯款4萬18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20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京展門市」 X      114年7月21日20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13 王恩慈 114年7月21日 假賣家詐騙 114年7月21日20時52分許,匯款4萬9,980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20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京展門市」 X      114年7月21日20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14 洪瀅濬 114年7月21日12時許 假買家詐騙 114年7月21日20時55分許,匯款4萬1,862元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1日21時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京達門市」 X      114年7月21日21時7分許,提領2萬元        114年7月21日21時8分許,提領1萬2,000元   15 曾詩閔 114年7月21日11時3分許 假買家詐騙 114年7月22日1時18分許,匯款1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2日1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南屯店」 X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8865號
第49884號
第49997號
第50503號
第51022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2587號
第2588號
第2589號
第2590號
  被   告 TEH CHEE YIK(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EH CHEE YIK(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鄭智亦)基於參與犯
    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12日前某時,經Facbook招
    募廣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擔任「提領車手」,負責依上手之指示提領款項,詐欺集
    團承諾TEH CHEE YIK可獲得提領款項之1%做為報酬。TEH CH
    EE YIK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7月
    12日入境臺灣後,由不詳之集團成員安排在臺中市不詳旅館
    住宿;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詐欺陳美伃、鍾佳凌、黃郁淳、蔡定庠、涂庭嘉、
    張景富、鄭鈴錚、曾詩閔、簡尉峰、賴佑嘉、何世灝、汪靜
    瑀、江依庭、王恩慈、洪瀅濬,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款項
    匯入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而TEH CHEE YIK再依上手之指示
    ,在彰化縣員林鎮某地拾取金融卡,再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
    提領款項,旋轉交予擔任收水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製造
    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TEH CHEE YIK
    因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而受有約新臺幣(下同)8960元之報
    酬,。
二、案經陳美伃、鍾佳凌、黃郁淳、蔡定庠、涂庭嘉、張景富、
    鄭鈴錚、曾詩閔訴由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簡
    尉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賴佑嘉、何
    世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汪靜瑀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江依庭、王恩慈、洪
    瀅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案號 1 被告TEH CHEE YIK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2 告訴人江依庭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江依庭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3 告訴人王恩慈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王恩慈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4 告訴人洪瀅濬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洪瀅濬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5 告訴人汪靜瑀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汪靜瑀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9884 6 告訴人何世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何世灝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9997 7 告訴人賴佑嘉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賴佑嘉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50503 8 告訴人簡尉峰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簡尉峰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51022 9 告訴人黃郁淳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黃郁淳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7 10 告訴人蔡定庠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蔡定庠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11 告訴人涂庭嘉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涂庭嘉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12 告訴人張景富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景富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13 告訴人鄭鈴錚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鄭鈴錚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14 告訴人陳美伃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美伃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9 15 告訴人鍾佳凌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鍾佳凌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9 16 告訴人曾詩閔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曾詩閔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90 17 證人洪范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搭乘其駕駛之車輛提領款項之事實。 114偵緝2589 1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江依庭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江依庭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1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王恩慈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等 證明告訴人王恩慈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Facebook頁面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洪瀅濬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8865 21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江依庭、王恩慈、洪瀅濬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48865 22 監視器影像截圖、提款熱點資料等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江依庭、王恩慈、洪瀅濬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48865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告訴人汪靜瑀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9884 2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汪靜瑀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49884 25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汪靜瑀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49884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何世灝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何世灝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49997 27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何世灝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49997 28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何世灝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49997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 證明告訴人賴佑嘉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50503 3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賴佑嘉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50503 31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165金融平台被害贓款提領紀錄截圖2張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賴佑嘉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50503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簡尉峰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 證明告訴人簡尉峰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51022 3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簡尉峰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51022 34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簡尉峰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51022 3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郁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黃郁淳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7 3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黃郁淳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緝2587 37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黃郁淳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緝2587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定庠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玉山銀行交易明細等 證明告訴人蔡定庠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涂庭嘉提供之APP轉帳紀錄截圖、Facebook貼文及留言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涂庭嘉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景富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張景富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1 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鄭鈴錚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等 證明告訴人鄭鈴錚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蔡定庠、涂庭嘉、張景富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鄭鈴錚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4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蔡定庠、涂庭嘉、張景富、鄭鈴錚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緝2588 4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美伃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等 證明告訴人陳美伃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9 4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鍾佳凌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instagram頁面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鍾佳凌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89 47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搭乘洪范文所駕駛之車輛,前往提領告訴人陳美伃、鍾佳凌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緝2589 48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美伃、鍾佳凌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緝2589 4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 證明告訴人曾詩閔遭詐欺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金融帳戶之事實。 114偵緝2590 50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 證明被告提領告訴人曾詩閔所匯款項之事實。 114偵緝2590 5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告訴人曾詩閔將款項匯入左列帳戶後,款項旋遭領出之事實。 114偵緝2590 52 旅客出入境紀錄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
    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共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鄭 仙 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8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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