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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介宏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雅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雅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就附表編號1已先執行完畢,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時如何扣抵之問題,不影響本案定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書未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占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1)有期徒刑5月 (2)有期徒刑6月 (1)有期徒刑5月 (2)有期徒刑3月 (3)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14年2月7日 (2)114年4月22日 (1)113年12月25日 (2)114年2月3日 (3)114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9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等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49號 114年度易字第244號 114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5月26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49號 114年度易字第244號 114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確定 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7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7月21日部分應予更正)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45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898號)(已執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3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019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44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1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洗錢防制法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1)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2)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3)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15日 (1)113年6月3日 (2)113年6月3日 (3)113年6月3日 113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9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436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35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7日 114年9月2日 114年9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35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06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10月2日 114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38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199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000元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38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341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37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34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1)有期徒刑3月 (2)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14年4月19日 (2)114年4月23日 114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030號等(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院114年度偵字第8030號等部分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52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949號 114年度簡字第305號 115年度埔簡字第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2月4日 115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949號 114年度簡字第305號 115年度埔簡字第9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2月24日 115年1月7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88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16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377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1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9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15號    判決 日期 11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15號    確定 日期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673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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