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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何紹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宏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3029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宏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宏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一部分所科之刑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7、8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以及附表編號1、5、6、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情形,然受刑人已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幫助)洗錢、加重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類型略有不同,然大致可歸類為毒品及財產犯罪2種(侵害法益不相同、各犯罪行為對侵害法益之效應亦相互獨立,及犯罪之時間、空間亦非密接之情形,可認各罪間之關係並非密切,各罪之獨立性較高,且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不相同),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數、罪質及犯罪時空密接程度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雖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前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又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55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9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46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43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2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46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43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0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1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5號(已執畢)   編號1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5日至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1日至112年8月22日 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68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8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金簡字第2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3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5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金簡字第29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3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9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8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9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2年12月7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 112年7月1日至112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3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軍偵字第3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146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147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175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4日 114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146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147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1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3/09/10) 113年10月2日 114年8月12日 是否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02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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