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
- 選任辯護人
- 洪松林律師
- 被告
- N○○
- 被告
- 申○○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及移
主文
L○○、N○○、申○○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L○○處有期徒刑肆年;N○○、申○○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及如附件所示之印章(顯示其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緣L○○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為其會計,向外蒐購遭竊、遺失或遭侵占之身分證,再將身分證上原相片撕下,貼上自己或其他業務員之相片,加以變造,而後由L○○或業務員連續持偽造身分證或或其他身分證前往各家金融機構或電信公司,冒用他人名義偽填開戶申請書、裝機申請書,並偽刻印章蓋用印文,使各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因而發出多本金融存摺、提款卡或核准多支行動電話門號,L○○隨即在報紙刊登廣告出售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存摺,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或每本存摺要價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供不特定人買用。其後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L○○自立門戶,並邀集W○○(待通緝到案後審結)、甲寅○(另行偵辦)二人加入犯罪集團,且利用上開小陳所留下之各種資料,再招徠甲s○、N○○及申○○等人擔任業務員。各人分擔之行為是:(一)由L○○負責蒐集身分證後,交給W○○及甲寅○變造,變造後之身分證,一部分交還L○○,L○○即指示N○○及申○○,依前揭模式,冒名申請金融存摺。(二)W○○則負責持變造身分證,依前揭模式,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三)甲s○則受L○○之命四處蒐購金融存摺。(四)而後甲寅○負責刊登廣告,以出售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存摺。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許,N○○於前往m○○○○行水湳分行,以前開手法,冒用己○○名義,申請開戶後,要領取存摺及金融卡時,遭銀行職員識破,報警當場逮捕。警方根據N○○之供詞,於同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路八七巷八二號二樓十三室查獲L○○、甲s○二人,並扣得身分證、存摺、行動電話門號晶片、申請書等物;再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四川路八十七巷八十二號五樓三十三室查獲W○○及申○○二人,並扣得偽造身分證、護貝機、晶片、門號申請書等物品。復於翌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街一七O號八樓查獲甲寅○,扣得存摺、偽造身分證及記事簿等物品(所有犯罪被害人、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文書、扣案之物品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N○○、申○○及W○○(待緝獲後審結)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y○○等人於警訊或偵審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吳巧雲即m○○○○行水湳分行之職員到庭供證,證述情節可參,復有變造之身分證、冒領之存摺及金融卡、行動電話門號晶片、申請書護貝機等物品(詳如附表所示)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L○○、N○○、申○○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L○○、N○○、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等罪。被告等偽造簽名及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等先後多次行使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故買贓物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L○○、N○○、申○○與被告W○○、共犯甲寅○等五人,就前開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L○○、N○○、申○○等三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故買贓物及常業詐欺四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當業詐欺罪處斷。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指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一七九號,被害人n○○部分),既與公訴人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L○○、N○○、申○○三人均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共同謀議而為前揭詐騙手段,而受其等詐財之人數多達上百人,所生之危害至鉅,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淺;而被告N○○、申○○僅係受僱之員工,情節較輕,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1、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2、如附表所示扣案之儲金簿、金融卡等物,均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3、扣案變造身分證上被告L○○等人之相片(詳如附表所示),則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4、如附件所顯示印文扣案之印章及地區章,亦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三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因該偵查中之被告並無本件之被告之一或共犯之一,是未見其相關性,故不予併案審理。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五八七五號W○○涉犯電信法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該件應係與被告W○○另件已起訴之案件(即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有關,而與本件無涉,亦不予處理。再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之九十年度偵字一五四九八號被告L○○涉詐欺案及被告申○○涉詐欺案,該移送併辦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九十年
七、八月間,與本件之犯罪時間為八十九年二、三月間,相隔近一年半之久,尚難認為被告等係基於概括之犯罪所為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仍不得予以併辦。以上併案,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在被告L○○處查扣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如下:
甲、【變造身分證部分】
編號 姓 名(女生部分六十六張)
一 甲N○
二 甲A○
三 y○○
四 甲m○(缺照片)
五 己○○
六 宙○○
七 甲o○
八 子○○
九 余瑞蘭
十 宇○○
十一 甲癸○
十二 T○○
十三 甲申○(已改名曾莉莉)
十四 甲Q○
十五 K○○
十六 甲f○
十七 甲戊○
十八 t○○
十九 O○○
二十 甲丑○
二一 M○○
二二 癸○○
二三 X○○
二四 巳○○
二五 甲Y○
二六 甲子○
二七 B○
二八 寅○○
二九 V○○
三十 b○○
三一 甲未○
三二 甲l○
三三 D○○
三四 甲j○
三五 r○○
三六 S○○
三七 f○○
三八 e○○
三九 甲d○
四十 I○○
四一 甲酉○
四二 甲G○
四三 Z○○
四四 k○○
四五 甲a○
四六 戊○○
四七 甲h○
四八 i○○
四九 U○○
五十 甲卯○
五一 d○○
五二 c○○
五三 未○○(缺照片)
五四 F○○
五五 甲己○
五六 地○○(缺照片)
五七 甲丁○○
五八 甲X○
五九 甲玄○(缺照片)
六十 亥○○
六一 甲辰○
六二 甲Z○
六三 甲S○
六四 丁○○○
六五 甲c○
六六 甲I○
詳述如下:
一、y○○: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三月間在高雄市某地遭竊,身分證已遭變造(
即已換貼被告N○○之相片及變更住址),並遭冒名申請乙○○○大哥
大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個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向大眾商業銀行011–10–112268–0號申請存摺一本及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警訊49至53頁)。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大眾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開戶印鑑卡上偽造之「y○○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陳
姿貝」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本院卷(二)418、419頁)
3、上開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甲A○: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晚上八時許,於台中市○○區○○路逢
甲大學遊夜市時遺失,身分證已遭變造(住址遭變更),並被冒申請遠
傳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警
訊54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A○」簽名(署押
)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戊○○: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一月中旬某日,於台中縣大雅鄉○○路大勝機車行
被竊(因委託該機車行代辦機車報廢,而將身分證寄放於該處),身分
證已遭變造(住址變更),月被冒申請辛○○○○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警訊59頁)。
【附註】:
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戊○○」簽
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四、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街、榮華
街口,遭二名騎機車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皮包(內有身分證及其他財
物),身分證遭變造(住址變更),並被冒申請市內電話二支(號碼不
詳、大哥大三支(其中一支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日申請)(警訊64頁)。
【附註】:
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亥○○」簽
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五、未○○: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於台北市○○○路○段購物時遭竊,身分
證上之相片已被除去(未貼相片),且身分證上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
申請彰化縣郵局之存摺(警訊69頁)。
六、F○○: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五月間,於台南縣新營市○○路7─11便利商店
影印時被竊,身分證被變造(住址變更),且被冒申請辛○○○○行動
電話一支及三支乙○○○智慧型網路(警訊72頁)。
七、甲己○: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四月間,於台北縣永和市○○路7─11便利商店
影印時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
電話(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六線電話及網路電話乙○○○000000000號(警訊75頁及本院卷(
二)138至143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裝申請書六張上偽造之「甲己○」
簽名各一枚(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八、f○○: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初某日,在台中市○○○○○路號怡富投資基
金公司內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
被變更)(警訊78頁)。
九、S○○: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於台北縣土城市○○路二十一巷六弄二號
四樓住處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
被變更)(警訊81頁)。
十、甲丑○: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在高雄市○○路失竊,身分證已被變
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84頁)。
十一、甲a○: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英才公
園旁被二名騎機車之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黑色皮包(內有身分證等
物),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被變更)(警訊87頁)。
十二、K○○: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月間,在台南縣仁德高速公路南下交流道處遺
失,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變更)(
警訊90頁)。
十三、己○○: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一月中旬,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十巷十六號
住處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N○○之相片及住址經變
更),並被冒申請m○○○○行水湳分行第二二七二─六號帳戶,申
領存摺,嗣被告N○○欲向該銀行冒領金融卡時為警查獲(警訊93頁
)。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上開m○○○○行水湳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己○○」印文一枚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但上開m○○○○行上
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尚未發給被告N○○,尚非屬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故不予以宣告沒收。
十四、U○○: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在台中縣龍井鄉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忘了帶走而遺失,身分證被變造(住址被變更)(警訊96頁)。
十五、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於台中市南屯區○○○
路與永春路口,被一名騎機車之不詳姓名年籍人士搶奪皮包(內有身
分證等物),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N○○之照片及住址經
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電話三個號碼(警訊99頁)。
【附註】: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N○○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十六、e○○: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於台中縣清泉岡忠義村文化路上被竊,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
訊102頁)。
十七、T○○: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於台北市○○路中興百貨附近被竊,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
訊105頁)。
十八、曾莉莉(原名甲申○):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晚上七時許,在台北
市○○○路○段大有公車二八四號公車內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已
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請辛○○○○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局名及帳號均不詳),並於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遭他人冒申請甲J○○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
二支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08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申○」簽名二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九、X○○: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在台南縣新營市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
(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變更),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日被冒名申請高雄楠梓加工區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4135–3、
帳號014060–1之帳戶,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
簿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且被冒名申請台灣
大哥大手機門號三個(號碼不詳)(警訊113頁、本院77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X○○」印文二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十、甲f○: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於桃園縣中壢市○○○路百戰百勝K
TV遭竊,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
變更),並被冒申請乙○○○市內電話三支(號碼不詳)及台中縣梧
棲郵局帳戶(帳號不詳),並被冒領郵局存摺(警訊117頁)。
二一、巳○○: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間,在不詳地點遺失,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已
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20頁)。
二二、甲h○: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在高雄市○○路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遭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
更)(警訊123頁)。
二三、O○○: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屏東市○○路○段一
八三巷十一號住處被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
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26頁)。
二四、甲癸○: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初,在台中市○○○街與中清西二街口之
車內被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
更)(警訊129頁)。
二五、甲m○: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在台中市南屯區○○○路魚市場
附近,遭人以機車撞倒搶走皮包(內有身分證),身分證上相片被括
除(警訊 132頁)。
二六、c○○: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二段靠
近中港路口時,遭二名男子搶走皮包(內有身分證等物),身分證被
變造即住址被變更(警訊135頁)。
二七、甲I○: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美
姿舞蹈社內被竊,身分證被變造即住址被變更(警訊138頁)。
二八、甲c○: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在台中市○○路乘坐計程車遺失,身分
證被變造即變更住址(警訊141頁)。
二九、Z○○: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中縣大肚鄉○○路統一生鮮超市皮包
被竊,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辛○○○○、遠
傳、A○○○等公司共七支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44頁)。
三十、甲酉○:於八十五年十月下旬,在台中市○○○路○段巷內買菜時皮包被竊,
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乙○○○共八支行動電
話門號(警訊147頁)。
三一、k○○: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高雄市○○路ATT精品百
貨公司內皮包失竊,皮包內之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即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向甲J○○申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向玄○○○申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及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向辛○○○○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警訊150頁)。
【附註】:
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k○○」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二、M○○: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復
興路縣政府前遺失,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
住址被變更),並被冒申請辛○○○○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門號一支
(號碼不詳),及被冒名申請高雄鼎泰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4156–6、帳號016078–7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
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155頁、偵訊371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M○○」印文一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三三、丁○○○:其身分證於八十五年一月初某日,在置於台中市○○路與大雅路口
機車行李箱內失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警訊158頁)。
三四、甲玄○: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在新竹市區某處遺失,身分證上相片已
被取下,且被冒名在高雄、台中霧峰各申請七支、三支電話(警訊
161頁)。
三五、甲辰○:其身分證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許,在台北市○○○路之公
車上被竊,身分證已被變造住址,且被冒名申請辛○○○○股份有限
公司之手機門號二支(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申請0000000000行
動電話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警訊 164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陳曉
萍」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六、甲戊○:其身分證於八十年間某日,在台北市西門町遠東百貨公司內失竊,該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
170頁)。
三七、地○○: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在彰化市○○街7─11便利商店內影
印後遭竊,身分證被變造(相片已被除去及住址被變更)(警訊173
頁)。
三八、r○○: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在台中市中興大學前之便利商店遺失,
身分證已被變造(相片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
176頁)。
三九、甲丁○○: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初某日,在屏東市○○路九十九號之一四
樓住處遭竊,該身分證未遭變造,然被持以冒名向乙○○○中區分
公司申請 (00)0000000號室內電話,及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81頁)。
四十、V○○: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台中市○○路附近
遺失,該身分證未遭變造,然被持以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警訊184頁)。
四一、甲S○: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因住遷註記欄登記額滿無法登錄,
而由戶政人員收收,不知因何流入本件不法集團之手,該身分證未遭
變造(警訊187頁)。
四二、劉乃菁: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某日,在台中縣大甲鎮○○路○段之7─
11便利超商內影印而失竊,該身分證未經查扣,但被持以冒名申請
高雄建工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4153–5、帳號044902–1之帳
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
卡一張(警訊198、199頁、本院74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劉乃菁」印文一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四三至六六:共二十四人(即甲N○、甲o○、江曉佩、宇○○、甲Q○、t○○、
癸○○、甲Y○、甲子○、B○、寅○○、b○○、甲未○、甲l○、
D○○、甲j○、賴吟虹、I○○、甲G○、i○○、甲卯○、d○○
、甲X○、甲Z○),均僅查扣其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或住址
被變更)之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其中:
(1)甲N○:並被冒名申請台中中正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00000–6、帳號066335–1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200頁)。
【附註】:
a、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甲N○」印文三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癸○○:並被冒名申請高雄武廟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4160–9、帳號031827–7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一本及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214頁、偵
訊367頁)。
【附註】:
a、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癸○○」印文三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甲Y○: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八月中旬某日,在台南市安平區○
○○街被搶,身分證已被變造(已被換貼被告L○○之相片及住
址經變更)。 (本院146頁)
【附註】: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L○○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4)甲子○:並被冒名向台中縣郵局申請存摺及向乙○○○申請000
0000號室內電話。(本院136頁及本院卷(二)137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申請書上
偽造之「甲子○」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沒收。
(5)B○: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26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林
雪」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6)D○○: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二月下旬某日下午五時許,在基隆
市海洋大學門口之7─11便利超商失竊,並被冒名向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及玄○○○公司申請號碼不詳之行動電話門號(
警訊226頁、本院144頁)。
(7)甲j○:並被冒名向乙○○○公司申請二支室內電話,號碼為
(04)0000000、0000000號。(本院132頁及本院卷(二)135、
136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申請書上偽
造之「甲j○」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
(8)I○○: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44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林
春妙」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9)甲卯○: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被冒名向遠傳信電公司申請
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52頁)。
【附註】:
上開甲J○○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陳碧
華」簽名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10)d○○: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某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
在台中市○里市○○路立仁橋附近連同皮包被搶,並於八十九
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56、258頁,
本院143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
d○○」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編號 姓名
(男生部分共三十張,其中二八甲k○、二九甲黃○二張係在被告W○○處查
扣)
一 C○○
二 辰○○(缺照片)
三 z○○
四 甲壬○
五 黃○○(缺照片)
六 戌○○(缺照片)
七 w○○
八 o○○
九 g○○
十 甲辛○
十一 甲P○
十二 Y○○
十三 天○○
十四 甲R○
十五 a○○
十六 甲e○
十七 甲宙○
十八 甲V○
十九 p○○
二十 甲K○
二一 甲巳○(缺照片)
二二 Q○○(缺照片)
二三 丑○○
二四 E○○
二五 甲b○
二六 甲r○
二七 甲地○
二八 甲k○(在被告W○○處查扣)
二九 甲黃○(在被告W○○處查扣)
三十 甲i○
詳述如下:
一、甲巳○:其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
四十四號前連同自小客車被竊,身分證已遭變造(相片被括除及住址被
變更),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向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智慧型網路(帳號各為000000000、
0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等二支電話(警訊263
至272頁及本院卷(二)277頁)。
【附註】:
1、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二份上偽造之「
甲巳○」印文各一枚(共二枚);及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租用申
請書上偽造之「甲巳○」印文各一枚(共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b、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之「甲巳○」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甲R○: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台北市○○○路中正紀念堂旁遭詐騙,
身分證已遭變造(變更住址),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及八十九
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及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92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R○」簽名(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甲K○: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中縣大甲鎮○○○路
六十四之三十一號處遭竊,身分證遭變造即變更住址(警訊296頁)。
四、黃○○: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因寄放路機車行(台中縣大雅鄉○○路
○段三一二之一號)辦過戶時遭竊,該身分證相片已被括除(警訊299
頁)。
五、甲P○: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台中市松山機場失竊,身分證
已遭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及住址被變更)(警訊302頁
),並遭冒名申請下列智慧型網路及存摺:
(1)、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被冒名向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智慧型網路
(帳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等二支電話(警訊305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即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
話租用申請書)上偽造之「甲P○」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庚○○○○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
領該銀行021–2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
融卡一張(警訊310、315頁、本院卷(二)169至171頁)。
【附註】:
1、庚○○○○行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甲P○」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
;印鑑卡上偽造之「甲P○」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申請
暨約定書上偽造之「甲P○」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庚○○○○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被冒名向甲午○○○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
領該銀行022–22–016260–9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
金融卡一張(警訊309頁背面、313頁、本院卷(二)353頁)。
【附註】:
1、於甲午○○○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甲P○」簽
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P○」簽名一枚及印文三
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甲午○○○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
收。
(4)、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誠泰銀行申請存摺,而被冒領該銀行
356–50–056429–5號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
警訊312頁)。
【附註】:
1、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甲P○」簽名一枚及
印文二枚;金融卡申請單上偽造之「甲P○」印文一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本院卷(二)441頁)
2、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5)、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申請台中西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
號002130–2、帳號056682–1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14頁、偵訊373頁)。
【附註】:
1、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甲P○」印文二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6)、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被冒名向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綜合存款
存摺,而被冒領該銀行030–002–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
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16頁及本院卷(一)55頁、本院卷
(二)263頁)。
【附註】:
1、上開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上偽造之「
甲P○」簽名、印文各一枚;印鑑卡上偽造之「甲P○」簽名一枚
及印文二枚;金融卡領用收據暨啟用登錄申請書上偽造之「甲P○
」簽名、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僑銀行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六、甲辛○:其身分證於八十五年八月中旬某日,在台南縣永康市失竊,身分證已遭
變造(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警訊317頁),並遭冒名申請
下列存摺:
(1)、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寶島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
存摺,而被冒領該銀行023–10–008683–2–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
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20、324頁、本院卷(二)149、151頁
)。
【附註】:
1、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之「陳清
泉」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辛○」簽名一枚、
印文二枚;及金融卡啟用登錄申請書上偽造之「甲辛○」簽名及印
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甲○○○○行進化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該銀行10–3–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
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21背面、325頁、本院卷(二)131、132頁)。
【附註】:
1、甲○○○○行存戶資料卡上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辛○」簽名一枚
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及約定書上偽造之「甲辛○」簽名
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甲○○○○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m○○○○行崇德分行申請存摺,而
被冒領該銀行11–01–00000000–5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
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22、327頁、本院卷(二)270頁)。
【附註】:
1、m○○○○行印鑑卡上偽造之「甲辛○」印文一枚;及金融卡申請
暨約定書上偽造之「甲辛○」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金融卡與密碼
收妥確認書上偽造之「甲辛○」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m○○○○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4)、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申請台中健行路郵局,郵局代號700、
局號002155–0、帳號023318–4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
及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26頁)。
【附註】: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七、Y○○: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某日,在台北市○○區○○路被竊,身分
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及出生年次由三十
九年變改為五十一年)(警訊328頁),並遭冒名申請下列存摺及行動
電話:
(1)、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
中分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領上開
銀行027–10–111567–1–00綜合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
張(警訊336頁、本院卷(二)360頁)。
【附註】:
1、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Y○○」簽名及印
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Y○○」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申請台中文心路郵局,郵局代號700、
局號002163–7、帳號015453–5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
及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32、340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Y○○」印文三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文心分行申請
存款存摺,而被冒領該銀行022–004–0000000–1號活期儲蓄存存摺一
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33背面、337頁、本院卷(二)
349頁)。
【附註】:
1、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約定書上偽造之「Y○○」簽
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Y○○」簽名一枚及印文
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4)、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向甲○○○○行北屯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該銀行13–3–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34頁、338頁、本院卷(二)155頁)。
【附註】:
1、甲○○○○行存戶資料卡上偽造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及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Y○○」印文一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及
約定書上偽造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甲○○○○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5)、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向l○○○○行北屯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該銀行405–50–254711號活期儲蓄存存摺一本及上開銀
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35頁、339頁)。
【附註】:
1、l○○○○行存戶約定書上偽造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及印鑑卡上偽造之「Y○○」印文一枚;金融卡簽收及啟用單上
偽造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2、l○○○○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6)、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341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Y○○」
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八、o○○:其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一中附近某
家7─11便利超商內影印而失竊,身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
換貼被告申○○之相片及變更住址)(警訊342頁),並遭冒名申請下
列存摺及行動電話:
(1)、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被冒名向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
被冒領上開銀行046–31–050290–2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
金融卡一張(警訊345、349頁,本院卷(二)127頁)。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申○○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o○○」簽名一枚及印文
二枚,及金融卡領卡收據上偽造之「o○○」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3、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被冒名申請台中逢甲郵局,郵局代號700、局
號002125–6、帳號082620–3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46、351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o○○」印文二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被冒名向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申請存摺,而被冒
領該銀行383–50–059086–1號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
卡一張(警訊347、352頁、本院卷(二)146頁)。
【附註】:
1、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o○○」簽名一枚及
印文一枚;及立約人約定印鑑欄上偽造之「o○○」印文一枚;及
金融卡啟用單上偽造之「o○○」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4)、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被冒名向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摺,而被冒
領該銀行011–10–112207–9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
金融卡一張(警訊348、350頁)。
【附註】:
1、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o○○」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
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o○○」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本院卷(二)424、425
頁),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大眾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以沒收。
(5)、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353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o○○」
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九、E○○: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北縣汐止鎮力大保齡
球館內失竊,身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
及變更住址)(警訊356頁),並遭冒名申請下列存摺及行動電話:
(1)、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被冒名申請台中中清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2149–0、帳號018387–7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同
號金融卡一張(警訊359頁背面、360頁背面)。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E○○」印文二枚,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四支行動電話門號(號碼均不
詳)。
十、甲i○: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七月底,在台中市○○區○○路住處被竊,身分證
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並被冒名向和信
電訊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警訊366頁、本院卷(二)283頁
)。
【附註】:
上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甲i○」簽名一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一、p○○:其身分證於八十五年一月中旬,在屏東縣恆春鎮住處被竊,身分證已
遭變造(住址被變更),並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
支行動電話門號(號碼不詳)。(警訊369頁)
十二、C○○:僅查扣其遭變造(住址被變更)之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並於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被冒名向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智慧型網路(
帳號為00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0)一支電話(警訊388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之「C○○」印
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三、辰○○: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其身分證上相片被括除且住址
被變更。
十四、z○○:僅查扣其遭變造(住址被變更)之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並於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
000000及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393、395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z○○?
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五、戌○○: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失竊,
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其身分證上相片被括除且住址
被變更。並被冒名申請辛○○○○手機門號一支(號碼不詳)(本院
150頁)。
十六、g○○: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並
(1)、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寶島商業銀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領
上開銀行006–10–023839–6–00綜合存簿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
一張(警訊401頁、本院卷(二)398頁)。
【附註】:
1、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之「張青
山」簽名二枚及印文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領上開銀
行027–10–111694–3–00綜合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
(警訊404頁)。
【附註】:
1、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g○○」簽名及印
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g○○」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141–966–130625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406頁)。
【附註】:
1、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g○○」簽名一枚及印文二
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g○○」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
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十七、天○○: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08頁)
十八、a○○: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10頁)
十九、甲宙○: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下午六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
路與中正路口之7─11便利超商失竊,並被冒名向辛○○○○股份
有限公司及玄○○○公司申請號碼不詳之行動電話門號各三支及二支
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及住址被變更)(警訊41
2頁、本院145頁)。
二十、甲V○: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14頁)。
二一、Q○○: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身分證上相片被括除、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
籍謄本(警訊416頁)。
二二、丑○○: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18)。
二三、甲b○:其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八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二
九八號前被竊,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另被冒名申請
號碼不詳之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一支及和信電訊行動電話門號二支(
警訊420頁、本院141頁)。
二四、甲r○: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22頁)
二五、甲地○: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在屏東縣墾丁地區遺失,僅查扣其身
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424頁、本院135頁)
二六、甲壬○: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
二七、w○○: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並被冒名於八
十九年三月二日申請蘆竹大竹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12127–1
帳號006764–9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同號金融卡
一張(警訊440 頁)。
【附註】: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乙【變造駕駛執照部分】
A女性被害人(三人):
一、李彩雪:其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七年十月初某日,在台中縣大雅鄉○○路○○路
口遺失(警訊179頁)。
二、林宛瑩:其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台中市○○○路左岸咖啡
館內被竊,並冒名申請東信電訊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
190頁、本院卷(二)414、415頁)。
【附註】:
上開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及手機折價券及合約書上偽造之「林宛瑩」
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蕭月琴:其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六月上旬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市場
旁被竊(警訊193頁)。
B男性被害人(五人):
一、鍾偉祥: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台中縣大雅鄉○○路○段三一二號
住處發現其所有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失竊,駕駛執照遭變造(其上相片
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並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三支行動電話門號(分別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申請0000000 000號、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申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及於八十九年
二月十七日遭冒名申請甲J○○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374?
380頁)。
【附註】:
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偉祥
」(或鐘偉祥)簽名各一枚(共三枚)及上開甲J○○公司千禧專案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鍾偉祥」簽名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連銀針: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五時許,在南投市○○○路○街四十三
號前失竊自小客車一輛(其內有駕駛執照一張),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
七日遭冒名申請甲J○○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384頁)。
【附註】:
上開甲J○○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連銀針」
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甲D○:僅查扣其駕駛執照,並被冒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向台中淡溝郵局,
申請郵局代號700、局號002153–2、帳號031218–3之帳戶,而被冒領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428、429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D○」印文三
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四、林慶東: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上旬某日晚上十時許,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一九
之六號遺失汽車駕駛執照一張,僅查扣其駕駛執照一張,尚未被變造(
本院138頁)。
五、卯○○:僅查扣其駕駛執照一張及附有戶籍謄本。
丙、扣案之儲金簿如下:(其中除一、二、三、四、五、六、十七、六二等八本係在
共犯甲寅○處查扣,其餘五十五本儲金簿均在被告L○○處查扣)
編號 姓 名 金融機構帳 號 備 考
一 h○○ l○○○○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00.1.18開戶
二 G○○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 000-00-000000-0 00.3.13開戶
三 G○○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00000000000 00.3.14開戶
四 h○○ 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00.2.2開戶
五 h○○ 臺灣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 00.1.18開戶
六 甲E○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郵局(局號000000-0)000000-0 00.9.20
七 甲辛○ m○○○○行崇德分行 00000000-0 00.2.25開戶
八 甲P○ 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3.2開戶
九 甲P○ 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 00.2.23開戶
十 甲O○ 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 00.3.14開戶
十一 甲辛○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健行郵局 000000-0 00.2.25開戶
(局號000000-0)
十二 甲辛○ 寶島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2.25開戶
十三 M○○ 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鼎泰郵局 000000-0 00.3.1開戶
(局號 000000-0)
十四 x○○ 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0000.3.13開戶
十五 甲O○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00.3.14開戶
十六 g○○ 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3.13開戶
十七 h○○ 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00.1.18開戶
十八 洪子恆 郵政儲金匯業局草屯郵局 000000-0 00.8.14
(局號000000-0)
十九 甲丙○ 郵政儲金匯業局神岡郵局 000000-0 00.1.25
(局號000000-0)
二十 馮清華 郵政儲金匯業局大里郵局 000000-0 00.2.8
(局號000000-0)
二一 y○○ 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00.3.14開戶
二二 甲黃○ 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00.3.14開戶
二三 癸○○ 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武廟郵局 000000-0 00.2.19開戶
(局號000000-0)
二四 甲p○ 郵政儲金匯業局霧峰郵局 000000-0
(局號000000-0)
二五 R○○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何厝郵局 000000-0 00.3.3開戶
(局號000000-0)
二六 甲F○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公益路郵局000000-0 00.2.14開戶
(局號000000-0)
二七 陳淑君 郵政儲金匯業局苓雅郵局 000000-0 00.1.14換簿
(局號000000-0)
二八 丙○○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五權路郵局000000-0 00.2.25懸帳
(局號000000-0) 恢復
二九 甲P○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西屯郵局 000000-0 00.2.23開戶
(局號000000-0)
三十 E○○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中清路郵局000000-0 00.3.3開戶
三一 甲P○ 甲午○○○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00.2.24開戶
三二 張庭韶 郵政儲金匯業局南區管理局 000000-0 00.12.17開戶
(局號000000-0)
三三 王雅玲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 00.1.22開戶
(局號000000-0)
三四 Y○○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文心路郵局000000-0 00.2.29開戶
(局號000000-0)
三五 s○○ 郵政儲金匯業局草屯碧山郵局 000000-0 00.2.29換印
(局號000000-0)
三六 Y○○ l○○○○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 00.2.29開戶
三七 Y○○ 甲○○○○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 00.2.29開戶
三八 Y○○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2.29開戶
三九 劉乃菁 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建工郵局 000000-0 00.2.16開戶
(局號000000-0)
四十 o○○ 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行 000-00-000000-0 00.3.1開戶
四一 w○○ 郵政儲金匯業局蘆竹大竹郵局 000000-0 00.3.2換簿
(局號000000-0)
四二 甲D○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淡溝郵局 000000-0 00.3.4開戶
(局號000000-0)
四三 o○○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逢甲郵局 000000-0 00.2.29開戶
(局號000000-0)
四四 o○○ 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 00.3.6開戶
四五 甲P○ 誠泰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 00.2.23開戶
四六 甲O○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何厝郵局 000000-0 00.3.9開戶
(局號000000-0)
四七 甲N○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中正路郵局000000-0
(局號000000-0)
四八 X○○ 郵政儲金匯業局楠梓加工區郵局000000-0 00.3.2開戶
(局號000000-0)
四九 甲黃○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淡溝郵局 000000-0 00.3.13開戶
(局號000000-0)
五十 o○○ 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00.3.6開戶
五一 R○○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00.3.14開戶
五二 g○○ 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00.3.14開戶
五三 甲O○ 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00.3.13開戶
五四 甲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3.13開戶
五五 J○○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 00.12.6開戶
五六 甲黃○ 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3.14開戶
五七 張清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3.13開戶
五八 甲辛○ 甲○○○○行進化分行 00-0-0000000 00.2.25開戶
五九 甲O○ 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00.3.13開戶
六十 x○○ 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00.3.13開戶
六一 Y○○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0 00.2.29開戶
六二 甲H○ 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大智郵局 000000-0
(局號000000-0)
六三 甲O○ 大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00.3.7開戶
丁、扣案金融卡如下:(編號有六二,但缺其中第十、二七、三三、四九、五五、六
十等六張)
編號 金融機構 卡 號 備 考
一 l○○○○行 000-00-000000 Z000000000
0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0 世華銀行 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G○○)
四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000000
0 臺灣銀行 000 000 000000 Z000000000
0 郵政諸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 m○○○○行 00-00-00000000-0
0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
0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Z000000000
十一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十二 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十三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十四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
十五 世華銀行 000-0000000
十六 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十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十八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十九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十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0 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十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無卡號)
三二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l○○○○行 000-00-000000 Z000000000
00 0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 Z000000000
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十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中興銀行 000-00-0000000
00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0十 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0 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00 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00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 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 0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
00 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0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戊:於被告L○○處查扣之其他物品:
1、筆記本七本。
2、大哥大申請書四十七張。
3、存摺出租切結書二十七張。
4、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六張。
5、印章及地區章(詳如附件所示)。
貳:於被告W○○處查扣者。
一、變造之身分證二張:
(一)甲黃○: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在不詳地點被竊,身分證已遭變造(
查扣時已被換貼被告W○○之相片及變更住址),並遭冒名申請下列
存摺及行動電話:
(1)、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寶島商業銀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領
上開銀行006–10–023844–5–00綜合存簿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
一張(警訊278、287頁、本院卷(二)396頁)。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W○○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之「黃挺
豪」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黃○」印文一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3、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申請台中淡溝郵局,郵局代號700、局
號002153–2、帳號031244–2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
(警訊279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甲黃○」簽名一枚及印文
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存摺一本,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
分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領上開銀
行027–10–111695–0–00綜合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
(警訊280頁、本院卷(二)356頁)。
【附註】:
1、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甲黃○」簽名及印
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黃○」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4)、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141–966–130632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281頁)。
【附註】:
1、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甲黃○」簽名一枚及印文一
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黃○」簽名一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
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5)、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警訊283頁)。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黃○」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6)、被冒名向大眾商業銀行申請117–10–112268–0號金融卡一張(警訊
285頁)。
【附註】:
大眾業銀行上開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甲k○:其身分證於八十二年八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路遠東百貨公司內
失竊,身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被告W○○之相片),
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其他三支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警訊361頁)。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W○○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謝旻
宏」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護貝機一台。
三、行動電話晶片二枚(0000000000、0000000000)。
四、上開門號之手機申請書二張。
五、筆記簿一本。
參、於共犯甲寅○處查扣者。
一、身分證部分:
A女性被害人:
(一)、甲n○:其身分證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在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前失竊,身分
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女子之相片及變更住址)
(警訊447頁)。
(二)、甲T○○: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
○○○路被搶,僅查扣該身分證,尚未被變造。
(三)、P○○:其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在台中市○區○○路英才郵局失竊,
僅查扣該身分證,尚未被變造。
(四)、甲E○:僅身分證被查扣。
B男性被害人:
(一)、甲F○: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在台中市○區○○街六三六號前連
同皮包被搶,身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
相片),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被冒名申請台中公益路郵局,郵
局代號700、局號002140–7、帳號046228–7帳戶,而被冒領上開
郵政儲金簿一本及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441至444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甲F○」印文一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
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甲t○:其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二月中旬,在台中市○○區○○路上遺失,身
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不知名男子之相片及變更住
址)(警訊445頁)。
(三)、甲天○:僅身分證被查扣,且身分證已遭變造(身分證上相片已換貼被告紀
盈仲之相片)。
【附註】: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W○○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四)、甲q○:僅身分證被查扣。
(五)、甲亥○:僅身分證被查扣。
二、記事簿二本。
三、郵政儲金簿二本:
1、甲E○台中郵局0000000–3–157730–1號郵政儲金簿。(註明:此本郵局
儲金簿雖在本件共犯甲寅○處查扣,然該儲金簿係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即
開戶使用,與本件之犯罪時間相差約有五年之久,應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
故不予列入本件犯罪事實之內。)
2、甲H○台中大智郵局002133–3–015436–7號郵政儲金簿。
四、銀行存摺六本:
1、h○○l○○○○行402–50–245271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2、G○○華南商業銀行421–20–058850–2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3、G○○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00000號號活期儲蓄存款
存摺。
4、h○○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347–50–059256–4號綜合理財存摺。
5、h○○臺灣銀行復興分行055–004–09778–6號綜合存款存摺。
6、h○○華南商業銀行422–20–034227–3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五、護貝機一台。
六、去光水一瓶。
七、甲H○之存摺使用切結書一張。
肆、其他被害人部分:
一、j○○: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17頁)。
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j○○」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二、甲M○: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20頁)。
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M○」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三、甲乙○: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23頁)。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乙○」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四、q○○: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24頁)。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q○○」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五、壬○○: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27頁)。
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沈明權」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六、午○○: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30頁)。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午○○」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七、u○○: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34頁)。
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u○○」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八、酉○○: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37頁)。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酉○○」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九、甲C○: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40頁)。
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C○」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十、甲W○: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43頁)。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
名欄上偽造之「甲W○」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予以沒收。
十一、H○○: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46頁)
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H○○」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二、李光亞: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49頁)
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李光亞」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三、甲u○: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52頁)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u○」簽名(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四、甲U○: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57頁)。
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U○」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五、甲戌○:僅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60頁)。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被冒名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戌○」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六、甲g○:僅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62頁)。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被冒名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g○」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七、甲甲○: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64頁)
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甲○」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八、甲宇○:僅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67頁)。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冒
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宇○」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九、甲L○: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69頁)
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三支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L○」簽名(署押)各一枚(共三枚),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十九、甲B○: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被告W○○之相片、住址
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76頁),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及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申請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門號;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
月二十三日向甲J○○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1、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W○○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2、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
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甲B○」簽名(署押)各一枚(共二枚)
;及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親簽欄上偽造之「黃
裕彬」簽名(署押)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
二十、甲庚○:僅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82頁)。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被冒名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甲庚○」簽名(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一、v○○: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84頁)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冒名向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
000000、000000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辛○○○○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
簽名欄上偽造之「v○○」簽名(署押)各一枚(共二枚),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二、G○○: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598頁)
(1)、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申請存
款存摺,而被冒領上開銀行421–20–058850–2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
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00頁、本院卷(二)287頁)。
【附註】:
1、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G○○」簽名及印文各
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G○○」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
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501頁)。
【附註】:
1、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約定書上偽造之「G○○」簽名及印文各一
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G○○」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
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款予以沒收。
二三、x○○: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604頁)
(1)、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426–20–034922–4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
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05頁、本院卷(二)160頁)。
【附註】:
1、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x○○」簽名及印文各
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x○○」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予以沒收。
(2)、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29–10–600202–2–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
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07頁)。
【附註】:
1、上開慶豐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x○○」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被冒名向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智慧型
網路(帳號為0000000000,電話號碼000000000)一支電話(警訊609
頁)。
【附註】:
上開乙○○○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之「x○○」印
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四、丙○○: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611頁)。並於八十九年
二月二十五日被冒名向申請台中五權路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
002131–6、帳號019018–9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12頁),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申請變更
印鑑章及申領金融卡。
【附註】:
1、該變更印鑑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
郵政金融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本院卷(二)412頁)。
2、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五、R○○: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下午某時,在台中市北屯區某量販店內
被竊,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住址被變更)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61
5頁、本院139頁)。
(1)、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288–966–132737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上開銀行
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16頁、本院卷(二)366頁)。
【附註】:
1、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R○○」簽名一枚及印文二
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R○○」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被冒名台中何厝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2144
–6、帳號031478–1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張。(警訊618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R○○」印文三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六、J○○: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620頁)。並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六日被冒名向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被冒
領上開銀行034–50–801277–5綜合存款存摺一本(警訊621頁)。
【附註】:
1、聯邦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J○○」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係被告等所有因
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七、甲H○:其身分證、台中大智郵局局號002133–3、帳號015436–7之存摺等,
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在台中市○區○○路大智郵局辦理存摺轉帳時遺
失,僅查扣郵政儲金簿一本(警訊623頁、本院149頁)。嗣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日被冒名將上開台中大智郵局之帳戶,申請語音密碼(警訊
625頁)。
【附註】:
1、上開郵局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甲H○」印文一枚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八、甲O○:其身分證於八十六月間遺失,查扣之身分證影本已被換貼被告L○○
之相片,且住址被變更(警訊604頁、本院133頁)。此張變造身分證
上被告L○○之相片一張,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
收。
(1)、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11–10–112263–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
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29頁)。
【附註】:
1、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甲O○」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及
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甲O○」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本院卷(二)421、422
頁),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予以沒收。
(2)、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被冒名向大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
被冒領上開銀行014–50–00822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警訊627
頁、本院卷(二)167頁)。
【附註】:
1、上開大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業務申請書約定書上偽造之「甲O○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於印鑑卡上偽造之「甲O○」簽名一
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大安商業銀行台南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3)、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被冒名向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426–20–034923–6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
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31頁、本院卷(二)162頁)。
【附註】:
1、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甲O○」簽名及印文各
三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甲O○」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予以沒收。
(4)、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被冒名台中何厝郵局,郵局代號700、局號002144
–1、帳號031519–3之帳戶,而被冒領上開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張。(警訊633頁)。
【附註】:
1、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甲O○」印文三枚,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5)、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上開銀行0000000–0000000000–1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
本及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35頁)。
【附註】:
1、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約定書上偽造之「甲O○」簽名一枚及印文
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
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款予以沒收。
(6)、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被冒名向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申請存款存摺,而
被冒領上開銀行0013–22–35303–8–0綜合存款存摺一本(警訊637
頁、本院卷(二)174至178頁)。
【附註】:
1、上開亞太商業銀行存戶約定書上偽造之「甲O○」簽名及印文各一
枚;及顧客資料卡上偽造之「甲O○」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係被告等所有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二九、h○○:僅查扣其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警訊639頁)。
(1)、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被冒名向l○○○○行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上開銀行402–50–245271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上
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40頁、本院卷(二)266頁)。
【附註】:
1、上開l○○○○行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一枚;及金融卡
申請書兼登錄單上偽造之「h○○」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l○○○○行南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款予以沒收。
(2)、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被冒名向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摺,
而被冒領上開銀行347–50–059256–4號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上開銀
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42頁)。
【附註】:
1、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h○○」簽名一枚及
印文二枚;及立約人約定印鑑欄上偽造之「h○○」印文一枚,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3)、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被冒名向臺灣銀行復興分行申請存款存摺,而
被冒領上開銀行055–004–09778–6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上開銀行
同號金融卡一張,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啟用(警訊644頁、本院卷
(一)60頁、本院卷(二)330頁)。
【附註】:
1、臺灣銀行上開綜合存款約定書上偽造之「h○○」簽名及印文各一
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h○○」印文一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書
上偽造之「h○○」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予以沒收。
2、臺灣銀行復興分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
(4)、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被冒名向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申請存款存
摺,而被冒領上開銀行422–20–034227–3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
上開銀行同號金融卡一張(警訊645頁、本院卷(二)291頁)。
【附註】:
1、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h○○」簽名及印文各
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h○○」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2、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予以沒收。
三十、n○○:(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八一七九號移送併辦)
其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某日,在新竹市○○街九十四號失竊,(
警訊356頁)。並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被冒名向和信電訊公司申請
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二支行動電話門號。
【附註】:
於上開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上偽造之
「n○○」簽名(署押)各一枚(共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予以沒收。
三一至三六:下列均僅查扣郵政儲金簿:
1、甲丙○:台中縣神岡郵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偽
造之「甲丙○」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沒收;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領自動提款卡,該自動提款卡申請書
上偽造之「甲丙○」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予以沒收。(偵訊372頁、本院卷(二)410頁)。
2、馮清華:台中縣大里郵局(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偽造
之「馮清華」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收)(本院64頁)。
3、甲p○:台中縣霧峰郵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
4、陳淑君:高雄市苓雅郵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申請)。
5、張庭韶:高雄南區管理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申請,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張庭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本院69頁)。
6、s○○:草屯碧山管理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
偽造之「s○○」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
以沒收)(偵訊1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