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乙○○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十一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三十二號,因細故毆打甲○○,致胡女受有左上唇、左間挫傷因認被告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前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