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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國棟陳慧珊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為瑞聯事業機構總裁,旗下包括「瑞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聯建設公司)、「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更入主「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帝龍纖維公司,皇帝龍纖維公司並於八十七年六、七月間更名為「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圓纖維公司))擔任董事長,並實際負責前述各公司之事業經營,惟上開公司間因業務性質之差異而無實際業務往來,彼此間亦非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乙○○(俟到案後另行審結)為甲○○胞姐,擔任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瑞聯事業機構旗下之瑞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並為瑞圓纖維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丁○○原係瑞聯事業機構員工,後擔任台灣建業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並身兼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台灣建業公司之法人代表);丙○○為甲○○胞妹,為家大營造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並身兼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而擔任瑞圓公司董事者,每月可領車馬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乙○○、丁○○、丙○○等雖身為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均屬為瑞圓纖維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惟實際則皆依甲○○之指示行事。詎甲○○、乙○○、丁○○、丙○○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瑞聯事業機構旗下之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違反「皇帝龍纖維(即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下稱背書保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有業務關係之公司;第四條第二項:為他公司背書保證(總額為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需報經董事會核備、並將辦理情形提報股東會備查;第五、六、七條背書保證應踐行之公司核決程序;第十一、十二條需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第十三條應對被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風險並做成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等規定,並由甲○○於八十七年間某日,於未實際召開皇帝龍纖維公司董事會之情形下,指示不知情之皇帝龍纖維公司某不詳姓名之成年職員盜用「丙○○」、「乙○○」、「王少中」、「林秀惠」、「林鶴勇」、「林隆洲」等人之印章而偽造該董事會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召開董事會之會議記錄,內容記載董事會決議通過同意為瑞聯航空公司向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租賃公司)承租麥道MD82型飛機專用備用引擎一具,擔任出具保證本票之共同發票人,票面金額為一億二千七百萬元,旋由甲○○指示該不知情之公司職員將該偽造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提出於華開租賃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皇帝龍纖維公司及華開租賃公司。其次由甲○○交待知情之乙○○而共同於八十七年一至七月間,於瑞聯航空公司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時,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名義,以及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分別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後跳票時,以瑞圓纖維公司名義,共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計五次(借款明細詳如附表一),總借款金額共計四億九千二百五十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五億八千一百四十四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五億七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另於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分別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以皇帝龍纖維公司為發票人,為前開公司開立備償商業本票計十二紙(借款明細詳如附表二),總借款金額共計八億六千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九億八千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十億八千萬元),以上總借款金額合計為十三億五千二百五十萬元(票面擔保金額總計十五億六千一百四十四萬元),而丙○○、丁○○亦明知上開作為違反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惟仍配合甲○○、乙○○之指示而為,而與渠等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家大營造公司、台灣建業公司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親自簽名表示同意,且以家大營造公司、台灣建業公司負責人名義而為背書,均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甲○○為免被稽查,故意隱匿前述事實未提供予會計師查核,致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於八十七年度之財務報表皆未顯示前述情形,致發生不實之結果。後因前述被保證人即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台灣建業公司、瑞聯航空公司等,於八十九年間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如期還款,遭銀行拒絕往來,致瑞圓纖維公司遭受銀行求償,瑞圓公司始於八十九年上半年財務報表中認列高達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之保證損失,致生損害於瑞圓纖維公司之財產。而甲○○、丁○○、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遞狀自首並接受裁判,而自首渠等上開犯行。

二、案經甲○○、丁○○、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丁○○、丙○○三人均坦承右揭犯行,此外:

㈠、甲○○於未實際召開皇帝龍纖維公司董事會之情形下,指示皇帝龍纖維公司職員盜用「丙○○」、「乙○○」、「王少中」、「林秀惠」、「林鶴勇」、「林隆洲」之印章而偽造該次董事會之會議記錄,內容記載董事會決議通過同意為瑞聯航空公司擔任出具保證本票之共同發票人,票面金額一億二千七百萬元一節,有皇帝龍纖維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三日董事會會議記錄一紙附卷(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卷第四一頁)可憑,其後並提供予華開租賃公司,惟實際提供日期則無法確定,亦有華開租賃公司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九十一)華業字第00四號函附卷可稽。

㈡、上開背書保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有業務關係之公司,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他公司背書保證(總額為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需報經董事會核備、並將辦理情形提報股東會備查,第五、六、七條規定,背書保證應踐行之公司核決程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需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第十三條規定,應對被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評估風險並做成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等規定,有該背書保證辦法一份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六三頁)可參。而被告甲○○、乙○○、丙○○、丁○○於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之名義為其他公司辦理前述保證借款時並未踐行上述程序等情,除據被告等人自承在卷外,亦有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製「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上半年度重要查核說明」一紙、瑞圓纖維公司覆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一日瑞董(九十)字第○○八號函一份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

五七、五八頁)可稽。

㈢、八十七年一至七月間,瑞聯航空公司、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分別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時及借款後跳票時,被告甲○○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及瑞圓纖維公司之名義,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計五次,總貸款金額計四億九千二百五十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五億八千一百四十四萬元)一情,有上開本票、授權書、華開租賃公司案件審查紀錄及董事會提案報核表暨授信批覆書各五紙、瑞聯集團關係企業借款由瑞圓纖維背書保證明細表一紙附卷(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卷第二六頁至第四0頁及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六一頁)可稽;另於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向分別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被告甲○○、丁○○、丙○○等以皇帝龍纖維公司為發票人,為前開公司開立備償商業本票十二紙擔保借款,借款總額共計八億六千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九億八千萬元)一情,亦有上開商業本票十二紙、泛亞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審核表五紙、瑞聯集團關係企業借款由瑞圓纖維背書保證明細表一紙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二0三頁以後及第六一頁)可稽。

㈣、另瑞圓纖維公司為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台灣建業公司、瑞聯航空公司等融資所為之背書保證,因上述被保證人於八十九年間因財務週轉困難而陸續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導致瑞圓纖維公司對此估列保證損失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其中家大營造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一億七千零八十六萬四千元、霖泉營造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三千九百七十五萬六千元、中資建設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二億四千五百四十六萬三千元、台灣建業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五億一千萬元、瑞聯航空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一億六千四百七十二萬六千元等情,有瑞圓纖維公司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一份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五六頁)可稽。

㈤、綜上可知,上情經核皆與被告甲○○、丙○○、丁○○等人之自白相符,是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丁○○、丙○○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甲○○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甲○○、丁○○、丙○○與尚未到案之乙○○等人就前述背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辯護人雖以被告丁○○、丙○○二人均無任何參與決策之權力,故渠等涉及本案,亦均出於甲○○之單方指示而來,主觀上並無與甲○○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形,自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充其量僅是否成立幫助犯之問題。惟查,區別正犯及從犯之標準如左:(一)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四)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最高法院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丁○○、丙○○二人雖均係受被告甲○○之指示而為,惟渠等亦均係皇帝龍纖維公司董事,亦均明知被告甲○○所指示渠等配合辦理之事項,均與皇帝龍纖維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不符,竟仍予以配合辦理,致生損害於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渠等應認與被告甲○○事前即有犯意聯絡,事後亦有行為分擔,故應認係正犯而非幫助犯,附此敘明。又被告三人先後多次背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甲○○指示皇帝龍纖維公司某不知情之成年職員盜用「丙○○」、「乙○○」、「王少中」、「林秀惠」、「林鶴勇」、「林隆洲」之印章而偽造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其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其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某成年職員為之,為間接正犯。而被告甲○○所犯連續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從較重之連續背信罪處斷,尚有誤會。另被告等上開犯行,雖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年四月九日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此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九日(九○)台財證(六)第一○七七四○∣二號函附卷可稽,惟被告甲○○、丁○○、丙○○早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即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遞狀自首並接受裁判,有渠等之自首自白狀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等人於偵查犯罪職權之法務部調查局發覺該犯罪前即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減刑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丙○○上開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甲○○身為瑞聯事業機構總裁,並身兼瑞圓纖維公司董事長,為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丁○○、丙○○等則為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董事,均屬為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惟丁○○、丙○○等實際皆聽從甲○○之指示行事,渠等竟為瑞聯集團旗下之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獲得融資貸款之利益,而違背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之規定,開立鉅額商業本票及備償本票而為上述公司擔任保證,嗣後因上述公司財務困難,銀行轉而向瑞圓纖維公司催討,使瑞圓纖維公司認列高達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之保證損失,致生嚴重損害於瑞圓纖維公司、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之利益,情節非輕,惟渠等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因資金調度之急迫性,及為使整個瑞聯事業機構之營運正常,事後並能自首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債權人銀行磋商還款事宜,態度尚稱良好,及渠等之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部分尚嫌過重,另台灣建業公司(負責人丁○○)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之金額(共五億一千萬元)比家大營造公司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之金額(一億元)多,爰分別量處被告三人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末查被告三人前均未有何不良犯案紀錄(亦即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三人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各債權人銀行亦同意被告等所提出之償還計畫(參本院卷),渠等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為使渠等能繼續處理與各債權人銀行之債務問題,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分別諭知被告甲○○緩刑五年、被告丁○○緩刑四年、被告丙○○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於被告甲○○偽造之皇帝龍纖維公司八十七年二月三日董事會會議記錄一紙,已交予華開租賃公司,非屬被告等人所有,爰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 (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
┌──┬────┬────┬───┬────┬─────────────┐
│編號│借款人  │借款金額│發票日│票面金額│共  同  發  票  人        │
├──┼────┼────┼───┼────┼─────────────┤
│  1│家大營造│一億    │870106│一億一千│甲○○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              │
├──┼────┼────┼───┼────┼─────────────┤
│  2│霖泉營造│一億    │870203│一億一千│甲○○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霖泉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            │
├──┼────┼────┼───┼────┼─────────────┤
│  3│瑞聯航空│一億二千│870203│一億二千│甲○○本人、王克己、周啟昌│
│    │公    司│七百萬  │      │八百六十│、乙○○、瑞聯航空公司、皇│
│    │        │        │      │四萬    │帝龍纖維公司              │
│    │        ├────┼───┼────┼─────────────┤
│    │        │一億一千│870203│一億七千│甲○○本人、王克己、周啟昌│
│    │        │五百五十│      │七百八十│、乙○○、瑞聯航空公司、皇│
│    │        │萬      │      │萬      │帝龍纖維公司              │
├──┼────┼────┼───┼────┼─────────────┤
│  4│家大營造│五千萬  │870512│五千五百│甲○○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霖泉營造公司│
└──┴────┴────┴───┴────┴─────────────┘
附表二 (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
┌─┬──┬────┬───┬──────┬─────────────┐
│號│借款│借款金額│發票日│  票面金額  │共    同    背    書    人│
│編│公司│        │      │(本票號碼)│                          │
├─┼──┼────┼───┼──────┼─────────────┤
│1│台灣│一億六千│870629│一億六千萬  │台灣建業公司              │
│  │建業│萬      │      │(PA0000000) │                          │
│  │公司│        │      │            │                          │
├─┼──┼────┼───┼──────┼─────────────┤
│2│台灣│三億五千│870629│二億五千萬  │台灣建業公司              │
│  │建業│萬      │      │(PA0000000) │                          │
│  │公司│        │      ├──────┼─────────────┤
│  │    │        │      │一億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PA0000000) │                          │
├─┼──┼────┼───┼──────┼─────────────┤
│3│中資│二億五千│870730│三億五千萬  │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建設│萬      │      │(PA0000000) │瑞聯建設公司              │
│  │公司│        │      │      │                          │
├─┼──┼────┼───┼──────┼─────────────┤
│4│家大│一億    │870730│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營造│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太建設公司│
│  │公司│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加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中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建公司    │
│  │    │        │      ├──────┼─────────────┤
│  │    │        │      │三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
│  │    │        │      │七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
│  │    │        │      │四千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瑞聯建設、台灣建│
│  │    │        │      │(PA0000000) │業、瑞生建設公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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