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八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漢洲律師
王展星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陸拾玖張均沒收。
事實
一、乙○○為甲○○之姪子,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結束其在臺灣地區所營朋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朋大公司)之營業,並將其所有之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支票存款帳號五一五七六號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經由丙○○交予乙○○保管,且言明不得作為他用。嗣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丁○○所經營之合力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力強公司,該公司名義上之代表人為丁○○之胞姊郭麗秋)亟需資金週轉,丁○○遂向乙○○借用支票應付客戶貸款之用,詎乙○○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未經甲○○同意或授權,擅將上開所保管之甲○○所有票號AC0000000至AC0000000號共八十一張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交予不知情之丁○○(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七號為無罪判決確定)使用(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親屬相盜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甲○○與乙○○係叔姪關係,屬三親等旁系血親,而乙○○此部分未據甲○○合法告訴,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七日起至同年十月十日止,連續使用上開甲○○所有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六十九張對外為資金週轉。
二、案經本院依職權告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將其所保管之甲○○所有票號AC0000000至AC0000000號共八十一張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交予丁○○一情,然矢口否認涉有前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伊將前開支票及印鑑章交給丁○○時,有告知若丁○○要使用前開支票時,需先通知伊,以便伊再向甲○○請示,伊並未授權丁○○可逕行使用云云。惟查:
㈠、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業已自承:「‧‧‧,我之前在朋大公司的同事陳訓縣找我,他跟我說他在一家合力強公司上班,後來有跟我說他的公司需要用到票,經過他的介紹我才認識合力強公司負責人丁○○,他們跟我說他們公司需要票做票貼,我想到甲○○有票在我這邊,就跟他們提出來說要將我叔叔的票借給他們使用,我那時並且透過陳訓縣跟丁○○說我有急用,需要新台幣(下同)幾萬元週轉,丁○○有陸續開了幾張總額四、五萬元的票給我。我那時候是想說他們只是要做票貼,應該沒有影響,我是將整本的空白支票交給丁○○,印鑑交給陳訓縣,有交代他們不能讓票跳票,我是沒有事先徵得我叔叔的同意,整個借票的過程我叔叔都不知情等語,核與同案被告丁○○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九七號案件中所陳稱:當時是伊所營合力強公司之財務經理陳訓縣,介紹乙○○將其叔父甲○○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交予伊使用,伊信賴乙○○有權同意伊使用該等支票,並無偽造或盜用他人支票之犯意。且伊所簽發之上開支票均有合力強公司之背書,並無狡圖免卻票據債務之意,又所簽發之支票原皆有兌現,嗣係因公司資金週轉不靈,陸續到期之支票始逐一跳票等語之借票情節相符,況衡諸常情,倘被告確有事先向甲○○請示之意,自可於將支票及印鑑交予丁○○前即先行請示甲○○,縱先行交付,亦可控留支票、印鑑章或預填票面金額以限制監管之,又豈有捨此不為而先將前開物品均交予丁○○,而待丁○○要使用前,再由被告乙○○向甲○○請示之理?再參以丁○○係為所營合力強公司資金週轉而向乙○○借用前開支票,且其所簽發之支票,背面多有合力強公司之背書(即蓋有合力強公司之大章及郭麗秋之小章),此有前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倘丁○○確實未得被告乙○○之授權,則其所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重罪,丁○○又豈敢於支票背面留下合力強公司背書之經手紀錄,而使己身輕易被循線查獲?另佐以甲○○將支票交由被告乙○○保管時,人既已在馬來西亞,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伊並不知甲○○之電話等語,則若不事先請示,待丁○○需開票週轉資金時,再行請示,豈非曠日廢時?綜上各情,相互勾稽,被告事後所辯,顯均有違常情,實不足採。至證人陳訓縣於本院審理時雖另證稱:「(當初乙○○將票交給丁○○時,他說要查查看是什麼意思?)票是他叔叔的,要查查看,是要看是否有退票的情形」、「(要開票之前要先跟乙○○講是什麼意思?)乙○○有說票不是他的,票是他叔叔的,要用之前要告訴他,他要去問他叔叔,我當時人在旁邊,我有聽到他們這樣講,我有親耳聽到他講這樣的話」、「(乙○○拿票給丁○○時,你是否知道他有拿支票、印章?)我知道,我也知道他拿的是甲○○的支票、印章」云云,然證人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九七號案件審理中,業已到庭證稱:「(在辦公室乙○○是否有拿一些支票給被告丁○○?你當時有無在場?)他應該有拿東西給丁○○,至於拿什麼東西我不記得,交票過程我沒有看到」、「(乙○○拿誰的票?)乙○○本人沒有票,他有跟我說他叔叔有票,所以我才介紹他與丁○○去談」、「(甲○○是否知道乙○○有將票交給丁○○?)我不知道」、「(乙○○把票交給丁○○,他有無委託丁○○?)我不知道」、「(印章是否一起交給丁○○?)我不知道」、「(乙○○有無授權丁○○簽票?)我不知道」、「(乙○○有無說如果丁○○簽票要經過他同意?)我不知道」等語,其嗣後證詞與前述證詞不一,且與本院前開認定未合,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亦不足採。
㈡、次查,甲○○僅係將前開支票及印鑑章,交由被告乙○○保管,並未同意其使用,而丙○○將甲○○所有之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五一五七六號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交由乙○○保管時,亦言明不得作為他用等情,亦據證人甲○○、丙○○二人分別證述甚明,再者,丁○○於取得前開支票及印鑑章後,即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十月十日止,連續使用上開甲○○所有之空白支票及印鑑章,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對外為資金週轉乙節,除據丁○○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外,亦有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所出具該分社支票存款帳號五一五七六號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存款往來資料二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以台票中字第九三0七七九號隨函檢附之前開支票存款帳號五一五七六號票號AC0000000至AC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十三紙及支票影本十二紙在卷可按。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雖另聲請傳訊證人丁○○,然本件事證已明,詳如前述,況被告暨被告選任辯護人對於共同被告丁○○前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九七號案件中所陳述內容之證據能力亦不爭執,本院審酌證人丁○○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可信之情況而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是核無再行傳訊證人丁○○之必要,併予指明。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同案被告丁○○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間接正犯。其先後多次利用丁○○偽造如附表所示支票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公訴人雖起訴被告乙○○總計偽造七十一張支票(含已兌現四十六張及未兌現二十五張),然經本院分別調取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所出具該分社支票存款帳號五一五七六號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存款往來資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以台票中字第九三0七七九號隨函檢附之前開支票存款帳號五一五七六號票號AC0000000至AC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及支票影本,僅能證明被告乙○○先後利用丁○○偽造六十九張支票(詳如附表,包含直接兌現二十張、先退票後兌現四張及未兌現四十五張),就其餘兩張支票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偽造之犯行,然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乙○○利用丁○○連續偽造支票,數量多達六十九張,對票據名義人甲○○及其他持有票據之人所生之損害非小,且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於本院審理時,雖曾坦認所犯,但隨即飾詞否認犯行,並由證人陳訓縣出面作不實之證詞,尚無悔意,然事後甲○○業已表示不願追究,有其提出之聲明書一份在卷足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十九紙,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證人陳訓縣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九七案件審理中及本案審理中,經具結後,前後證述不一,已如前述,是否涉犯刑法偽證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支票明細附表: 銀行名稱: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中正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甲○○ ┌─────┬───────┬──────┬─────┬────────┐ │ 支票號碼 │ 實際發票日期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狀況 │ ├─────┼───────┼──────┼─────┼────────┤ │AC0000000 │ 89/05/17 │ 89/07/31 │ 163,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17 │ 89/08/31 │ 186,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17 │ 89/09/20 │ 142,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5/23 │ 89/08/15 │ 135,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7/20 │ 60,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20 │ 88,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20 │ 97,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10 │ 132,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10 │ 110,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25 │ 165,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9/10 │ 98,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5/28 │ 89/06/01 │ 33,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8/15 │ 121,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8/31 │ 98,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9/15 │ 144,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9/30 │ 92,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7/30 │ 92,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3 │ 89/08/21 │ 144,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08 │ 89/09/30 │ 125,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6/28 │ 89/09/30 │ 80,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7/05 │ 89/10/05 │ 136,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7/13 │ 89/09/25 │ 196,500 │ 退票 │ ├─────┼───────┼──────┼─────┼────────┤ │AC0000000 │89/07/13 │ 89/10/15 │ 203,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13 │ 89/10/15 │ 179,6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7/13 │ 89/10/31 │ 187,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20 │ 89/12/25 │ 11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20 │ 89/10/25 │ 186,6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20 │ 89/11/05 │ 20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20 │ 89/11/10 │ 15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7/20 │ 89/10/31 │ 148,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8/05 │ 89/10/31 │ 15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8/05 │ 89/11/15 │ 185,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8/05 │ 89/11/25 │ 17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8/15 │ 89/10/31 │ 72,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8/15 │ 89/10/20 │ 100,000 │ 兌現 │ ├─────┼───────┼──────┼─────┼────────┤ │AC0000000 │ 89/08/30 │ 89/11/10 │ 228,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05 │ 89/11/30 │ 188,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9 │ 89/11/20 │ 97,5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9 │ 89/11/20 │ 143,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9 │ 89/11/20 │ 157,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30 │ 175,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2/15 │ 25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97,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1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25 │ 153,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15 │ 102,2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10 │ 113,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1/10 │ 40,4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8,000 │ 先退票後已兌現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20,000 │ 先退票後已兌現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15 │ 16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1/20 │ 34,67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1/15 │ 148,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2/05 │ 10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15 │ 89/12/05 │ 1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10,000│ 先退票後已兌現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0/31 │ 9,500 │ 先退票後已兌現 │ ├─────┼───────┼──────┼─────┼────────┤ │AC0000000 │ 89/09/20 │ 89/12/15 │ 10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1/30 │ 14,4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1/06 │ 35,12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20 │ 89/12/15 │ 37,4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20 │ 89/12/17 │ 4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09/20 │ 89/11/30 │ 12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10/10 │ 89/12/23 │ 95,9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10/10 │ 89/11/30 │ 2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10/10 │ 89/12/27 │ 13,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10/10 │ 89/12/23 │ 30,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不詳 │ 89/12/05 │ 16,000 │ 退票 │ ├─────┼───────┼──────┼─────┼────────┤ │AC0000000 │ 89/10/10 │ 89/12/31 │ 47,973 │ 退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