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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楊真明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0三六號), 及移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玉山銀行TAKEIT現金卡約定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之簽名 欄內偽造「丙○○」署押各壹枚、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之申請書及信用卡 背面之偽造署押、附表五編號三、四、五、六之信用卡背面之偽造署押,及附表四、 五所示各特約商店之消費簽帳單一式二份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事 實 一、乙○○(原名陳宇鳳)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 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又於八十七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六月確定,因其於緩刑期間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上開緩刑之 宣告經法院裁定撤銷;又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 訴字第二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八 十九年十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 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一)乙○○明知並未取得丙○○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幫忙丙○○辦理現金卡之機會 ,取得丙○○之資料,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先後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同年九月三日,分別冒用丙○○名義,偽 造丙○○之署押於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現金卡申請 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因而偽造玉山銀行TAKEIT現金卡約定書、中信商銀 現金卡申請書,再持向玉山銀行、中信商銀辦理現金卡而行使,致玉山銀行及 中信商銀誤認其為真正申請人,玉山銀行核發帳號為00000000000 00之現金卡,中信商銀核發帳號為000000000000─0二之現金 卡。乙○○再持上開之信用卡,至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提款機,以不 正之方法輸入之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致玉山銀行陷 於錯誤貸款新臺幣(下同)八萬九千二百元(詳見附表一所示),中信商銀陷 於錯誤貸款二萬九千九百十七元予乙○○,足以生損害於玉山銀行、中信商銀 及丙○○。乙○○另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某日,再冒用丙○○名義,偽造丙○○ 之署押,填寫憑單貸款申請書,向中信商銀辦理通信貸款四十五萬二千七百二 十三元,致中信商銀陷於錯誤,核准貸款而給付上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中信 商銀及丙○○。 (二)乙○○受丙○○、廖峻銘及己○○三人之委託,辦理註銷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 卡,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收受丙○○、廖峻銘及己○○ 三人所交付之現金卡後,明知並未取得該三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持如附表二所 示之現金卡,至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提款機,以不正之方法輸入上開 三人原先設定之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給 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三)乙○○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利用為丙○○及戊○○二人辦理註銷現金卡之機 會,取得丙○○及戊○○二人之年籍資料,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偽造丙○○、戊○○之署押於附表三所示信用卡申請 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因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使附表三編號 1、2、3、4、6所示之銀行誤認其為真正申請人,因而核發如附表三編號 1、2、3、4、6所示之信用卡,乙○○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 後方之簽名欄簽署「丁○○」(即附表三編號4之中華商銀衣蝶風行JCB卡 )及如附件一所示(其餘之信用卡)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發 卡銀行及丙○○、戊○○及「丁○○」。乙○○即持上揭銀行信用卡,連續於 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 金額財物(各次消費商店、消費時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四),使各該特約 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為丙○○、戊○○本人而允其消費,乙○○並分別冒用丙 ○○及戊○○二人之名義,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署押在各該信用卡之二聯式消 費簽帳單(其中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另一聯為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作成表 示其二人本人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 ,而交付購買之物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丙○○、戊○○及如附表四所示 之各特約商店。乙○○另持上開之信用卡(詳如附表四所示),至各金融機構 之自動付款設備─提款機,以不正之方法輸入之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誤認 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四)乙○○受己○○及廖峻銘二人之委託,辦理註銷如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竟於 收受己○○及廖峻銘二人所交付之信用卡後,明知並未取得其二人之同意或授 權,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因其中附表五 編號三、四、五、六之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己○○並未簽名,乙○○即在信 用卡後方之簽名欄,依序簽署如附件一所示、乙○○、陳宇鳳、如附件一所示 之簽名,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發卡銀行及己○○。乙○○持如附表五所示之信 用卡,連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五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如 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財物(各次消費商店、消費時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五) ,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誤以為其為己○○、戊○○本人而允其消費,乙○○ 並分別冒用己○○及戊○○二人之名義,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署押在各該信用 卡之二聯式消費簽帳單(其中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另一聯為商店存根聯)上 ,偽造作成表示其二人本人確認刷卡消費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各該特約 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購買之物品予乙○○,足以生損害於己○○、戊○○及 如附表四所示之各特約商店。乙○○另持上開信用卡(詳如附表五所示),至 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提款機,以不正之方法輸入之密碼,使提款機辨識 系統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 嗣經丙○○、己○○及廖峻銘遭收到各該銀行之催討,而發覺有異,並向各該銀 行查詢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晚間八時四十五分許,持案外人陳純綾名義之聯邦 商業鄉銀行信用卡,至臺中市西屯區○○○路○段一一一號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消費紀錄單上偽造「陳純綾」之簽名,表示係案 外人陳純綾本人刷卡消費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給不知情之前開百貨公司員工而 據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致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陷於錯誤,以為被告 係真正之持卡人,因而給付總價值三萬元之西裝一套,後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同年七月十三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訴 字第九0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選 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之上開行為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案自為上開判決效力所及云云。然查,被告於本案冒名盜刷詐欺消費之時間, 係自九十二年九月上旬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中旬止,與前案之犯罪時間─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六日,已相距五月有餘,其時間尚非屬密接,且取得信用卡之犯罪情節 亦有不同,依此客觀情形觀之,尚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核與連續犯之構成 要件不同,選任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尚有誤會,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丙○○、廖峻銘及己○○三人到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中信商銀升等加辦白金 卡專用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現金卡帳務明細(見偵二卷第九九至一一八頁 )、憑單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明細(見偵二卷第一七五、一七八頁)、台新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現金卡交易記錄查詢(證人丙○○部分,見偵二 卷第一二四至一四六頁)、中華商業銀行衣蝶風行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 現金卡消費明細(見偵二卷第十二至二一頁)、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 提領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偵二卷第四六、四七頁)、誠泰銀行信用卡 繳款通知書(見偵二卷第七十至八八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證人戊○○部 分,見偵二卷第一五六至一六七頁)、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客戶刷卡紀錄明細表 (見偵二卷第六二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消費簽帳單(見偵一 卷第九一至九六頁、偵二卷第六五至六七頁)、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 、消費簽帳單(偵一卷第八六至九十頁、偵二卷第三至九頁)、遠東商業銀行之 信用卡消費紀錄表(見偵二卷第四一頁)、萬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見偵二卷 第二三頁)存卷可稽,另有現金卡十一張、信用卡十三張扣案足佐,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又信用卡、現金卡為發卡銀行依據申請人之財務能力及信用狀況而發 給申請人之個人消費理財工具,僅有申請之持卡人本人始能使用,持卡人亦不得 將信用卡轉借他人消費,第三人亦不得持他人信用卡作為消費簽帳,及持他人現 金卡作為借貸之用,否則將超出發卡銀行對持卡人信用評估之範圍,被告上開行 為,使證人丙○○、己○○及廖峻銘有受銀行追償消費款,以及使消費商店無法 向發卡銀行請領消費款之虞,均足生以損害於上開被害人。綜上所述,事證明確 ,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信用卡背面之署押,與信用卡本身構成不可分之整體,具有證明、表彰持卡人 身分之作用,為私文書。核被告就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二)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就 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利用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就事實一(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信用卡背面及信 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進而行 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多次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含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犯行 ,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利 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依其之情節應論以較重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 刑。公訴意旨認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二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云云,似認詐欺取財罪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不能構成連續犯,始有將後者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論併 罰之論述,惟詐欺取財罪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二者之間, 其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及意圖均屬相同,客觀構成要件亦須有施用詐術(後者 之詐術為「不正方法」)、致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其之差別點僅在於施 用詐術之對象前者為人,後者為機器,是以其觸犯之構成要件應屬相同,且犯意 亦接連持續,當可構成連續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有誤會。又被告所犯上揭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情 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 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 又於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因其於緩刑期間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上開緩刑之宣告經法院裁定撤銷;又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 執行,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保護管束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就被告於事實一(一)以 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行為、冒名盜刷附表四編號四27、附表五 編號五2之行為、持附表四、五所示之信用卡預借現金(詳如附表四、五所示) 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行為、偽造附表五編號三、四、五、六 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漏未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與公訴人 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依審判不可分原 則,本院自得加以審理。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與本案相同犯罪方法 之偽造私文書犯行,猶不知悔悟,貪圖利益,再為本案犯行,而其冒名盜刷之次 數高達二百六十餘次,冒名申請所得之信用卡亦多達七張,犯罪總金額達一百六 十餘萬元以上,迄今仍未向證人丙○○、戊○○、己○○及各發卡銀行賠償受損 害金額,嚴重影響金額秩序,惡性重大,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 良好,因經濟困窘始為本案犯行,且其於本院審理期間生產,未免嬰兒過久缺乏 母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偽造之玉山銀行TAKEI T現金卡約定書、中信商銀現金卡申請書簽名欄內「丙○○」之署押各一枚、在 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之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之署押、附表五編號三、 四、五、六之信用卡背面之署押,均係偽造之署押,及附表四、五所示各特約商 店之消費簽帳單一式二份之署押,亦係偽造,雖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 爰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 三七號、五十一年臺上字第一一三四號判例參照)。被告偽造之玉山銀行TAK EIT現金卡約定書、中信商銀現金卡申請書、偽造之特約商店二聯式消費簽帳 單,均為偽造之私文書,其中上開現金卡約定書、申請書、消費簽帳單第二聯商 店收執聯,係屬各發卡銀行、特約商店所有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又其中 消費簽帳單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雖交付被告保留,但未據扣案,為免日後執行 困難,亦不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為現金卡,分別為證人丙○○、 戊○○、己○○及各發卡銀行所有之物,又附表三之信用卡為被告冒名申請,亦 屬各發卡銀行所有之物,而附表五之信用卡分別為證人戊○○、己○○及各發卡 銀行所有之物,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亦不得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二、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附表一 冒名申請玉山銀行現金卡,再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部分 ┌──┬───┬──────┬───────┬──────────────┐ │編號│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詐 取 金 額│ 備 註 │ ├──┼───┼──────┼───────┼──────────────┤ │1 │丙○○│92年9月2日 │一千元 │持玉山銀行現金卡(帳號 05329│ │ │ │ │ │00000000)提領現金。 │ ├──┼───┼──────┼───────┼──────────────┤ │2 │丙○○│92年9月4日 │一萬九千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3 │丙○○│92年9月5日 │二萬九千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4 │丙○○│92年12月12日│三千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5 │丙○○│92年12月31日│二萬九千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6 │丙○○│93年1月7日 │五千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7 │丙○○│93年4月8日 │三千二百元 │持右揭玉山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以上金額合計八萬九千二百元) 附表二 冒用他人現金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部分(起訴書誤將本 判決附表一部分列入此部分,惟附表一部分係為被告冒名申請後再詐欺取財 ,與附表二之情形不同,起訴意旨尚有誤會)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 │詐取金額 │ 備註 │ ├──┼───┼──────┼───────┼──────────────┤ │1 │丙○○│92年8月23日 │三萬元 │持台新銀行現金卡(帳號 00751│ │ │ │ │ │000000000)提領現金。 │ ├──┼───┼──────┼───────┼──────────────┤ │2 │丙○○│92年8月26日 │二萬元 │持右揭台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3 │丙○○│93年2月17日 │二千元 │持右揭台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4 │丙○○│92年11月5日 │三萬元 │持第一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40│ │ │ │ │ │000000000)提領現金。 │ ├──┼───┼──────┼───────┼──────────────┤ │5 │丙○○│92年8月22日 │二萬元 │持大眾銀行現金卡(帳號044105│ │ │ │ │ │070273)提領現金 │ ├──┼───┼──────┼───────┼──────────────┤ │6 │丙○○│92年8月22日 │一萬元 │持右揭大眾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7 │丙○○│92年8月22日 │二萬元 │持右揭大眾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8 │戊○○│92年7月25日 │三萬元 │持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03│ │ │ │ │ │000000000000)提領現金 │ ├──┼───┼──────┼───────┼──────────────┤ │9 │戊○○│92年8月1日 │三萬元 │持第一銀行現金卡(帳號402900│ │ │ │ │ │00864)提領現金 │ ├──┼───┼──────┼───────┼──────────────┤ │10 │戊○○│92年8月1日 │二萬元 │持右揭第一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11 │戊○○│92年8月4日 │二萬元 │持大眾銀行現金卡(帳號044105│ │ │ │ │ │064974)提領現金 │ ├──┼───┼──────┼───────┼──────────────┤ │12 │戊○○│92年8月4日 │一萬元 │持右揭大眾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13│戊○○│92年7月23日 │三萬元 │持台新銀行現金卡(帳號054516│ │ │ │ │ │00000000)提領現金 │ ├──┼───┼──────┼───────┼──────────────┤ │14 │戊○○│92年7月23日 │二萬元 │持右揭台新銀行現金卡預借現金│ ├──┼───┼──────┼───────┼──────────────┤ │15 │己○○│92年10月31日│三萬元 │持萬泰銀行現金卡(帳號004184│ │ │ │ │ │955909)提領 │ ├──┼───┼──────┼───────┼──────────────┤ │16 │己○○│92年10月31日│八千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17 │己○○│92年12月12日│二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18 │己○○│92年12月17日│一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19 │己○○│92年12月18日│四千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0 │己○○│93年2月10日 │三千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1 │己○○│93年3月11日 │二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2 │己○○│93年3月11日 │二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3 │己○○│93年3月12日 │二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4 │己○○│93年3月12日 │二萬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25 │己○○│93年3月20日 │二千元 │持右揭萬泰銀行現金卡提領現金│ └──┴───┴──────┴───────┴──────────────┘ (以上金額合計四十四萬九千元) 附表三: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部分 ┌──┬───┬──────┬────────────┬─────────┐ │編號│被害人│犯 罪 時 間 │犯 罪 方 法│偽 造 之 署 押│ ├──┼───┼──────┼────────────┼───── ───┤ │1 │丙○○│九十二年十月│填寫升等加辦白金卡專用申│在申請書偽造丙○○│ │ │ │二十八日 │請書,向中信商銀辦理中油│之署押一枚,在信用│ │ │ │ │卡,致中信商銀核發卡號四│卡背面簽名欄偽造如│ │ │ │ │000000000000│附件一所示之署押一│ │ │ │ │一一0 │枚。 │ ├──┼───┼──────┼────────────┼─────────┤ │2 │丙○○│九十二年九、│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中信│在申請書偽造丙○○│ │ │ │十月間某日 │商銀辦理VISA卡,致中│之署押一枚,在信用│ │ │ │ │信商銀核發卡號四五六三一│卡背面簽名欄偽造如│ │ │ │ │00000000000 │附件一所示之署押一│ │ │ │ │ │枚。 │ ├──┼───┼──────┼────────────┼─────────┤ │3 │丙○○│九十二年八月│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台新│在申請書偽造丙○○│ │ │ │間某日 │銀行辦理VISA卡二張,│之署押一枚,在二張│ │ │ │ │致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而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共│ │ │ │ │發新光三越白金卡(卡號四│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 │ │ │ │三八0─四五0一─二0五│署押二枚。 │ │ │ │ │二─三一0四)及玫瑰白金│ │ │ │ │ │卡(卡號四三八0─四五0│ │ │ │ │ │七─0四三0─八一0四)│ │ ├──┼───┼──────┼────────────┼─────────┤ │4 │丙○○│九十二年八月│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中華│在申請書偽造丙○○│ │ │ │二十四日 │商業銀行辦理衣蝶風行MA│之署押一枚,在JC│ │ │ │ │STER卡一張、JCB卡│B信用卡背面簽名欄│ │ │ │ │一張,致中華商業銀行陷於│偽造「丁○○」之署│ │ │ │ │錯誤,而核發MASTER│押一枚,在MAST│ │ │ │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ER信用卡背面簽名│ │ │ │ │)、JCB卡(卡號356372│欄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 │ │ │0000000000)。 │之署押一枚。 │ ├──┼───┼──────┼────────────┼─────────┤ │5 │丙○○│九十二年八月│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向玉山│在申請書偽造丙○○│ │ │ │間某日 │銀行辦理信用卡張,惟玉山│之署押一枚。 │ │ │ │ │銀行並未核卡。 │ │ ├──┼───┼──────┼────────────┼─────────┤ │6 │戊○○│九十二年八、│填寫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在申請書偽造丙○○│ │ │ │九月間某日 │用卡申請書,向玉山銀行辦│之署押一枚,在信用│ │ │ │ │理信用卡一張,致玉山銀行│卡背面簽名欄偽造如│ │ │ │ │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附件一所示之署押一│ │ │ │ │卡號不詳)。 │枚。 │ └──┴───┴──────┴────────────┴─────────┘ 附表四 持附表三冒名申請所得之信用卡冒名消費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設 備取財部分 一、丙○○、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9.02 新天地量販店 998 2 92.09.04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04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04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04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04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04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廠) 514 8 92.09.04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600 9 92.09.06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9.07 假日飲料店 0000 00 00.09.21 歌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0000 00 00.09.21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09.22 台亞石油股份有公司 0000 00 00.09.22 車寶貝汽車百貨股份有公司 000 00 00.09.23 家樂福大墩店 000 00 00.09.24 全家福業北屯 0000 00 00.09.23 鈞婕專業美容工作室 00000 00 00.09.28 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0.07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10.13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10.18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 00 00.10.20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0 00.10.2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0 00.02.17 臺灣銀行─CD/ATM 20000 (以上金額合計為二十萬七千二百零六元) 二、丙○○、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9.05 美齊富有限公司 0000 0 00.09.07 新光三越百貨 612 3 92.09.07 新光三越百貨 980 4 92.09.15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00000 0 00.09.16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 0 00.09.16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 0 00.09.16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 00.09.21 裕民汽車─文心 00000 0 00.11.1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11.21 中信商銀商業銀行 00000 00 00.11.21 ATM台新預借現金 00000 00 00.11.21 中信商銀商業銀行 00000 00 00.11.3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06 香港商婕時海外貿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07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00000 00 00.01.07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00000 00 00.01.06 路易士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800 (以上金額合計為十七萬六千二百六十八元) 三、丙○○、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0.05 三商行─沙鹿分公司 433 2 92.10.05 假日飲料店 00000 0 00.10.05 燦坤3C公益店 0000 0 00.10.07 大墩藥局 290 5 92.10.07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 0 00.10.0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 00.10.17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 00.11.03 中信銀ATM統一文心 0000 0 00.10.30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 00 00.11.30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2.02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12.03 金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1.27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 00 00.01.04 東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2.0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2.30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0 00 00.02.3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29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0 00 00.02.05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02.26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0 00 00.03.11 新天地量販店 000 00 00.03.11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0 00.03.30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0 00 00.04.29 中信銀通信貸款050─000 00000 (以上時間之「日」部分,原起訴書均記載有誤,爰更正如本判決所示) (以上金額合計為十四萬九千四百二十一元) 四、丙○○、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9.11 佳俞服飾有限公司 199 2 92.09.12 香港商捷領有限公司 490 3 92.09.16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9.16 厚生堂眼鏡有限公司 750 5 92.09.17 大漁迴轉壽司 0000 0 00.09.17 家樂福大墩店 596 7 92.09.18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 0 00.09.18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 0 00.09.18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 00 00.09.18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 00 00.09.24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09.29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09.29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09.29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10.10 燦坤3C公益店 00000 00 00.10.23 復華銀行CD/ATZ 00000 00 00.10.23 復華銀行CD/ATZ 00000 00 00.10.24 大眾銀行CD/ATZ 00000 00 00.10.31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12.11 台亞石油─大鵬站 0000 00 00.12.11 車寶貝汽車百貨 0000 00 00.12.28 薇風休閒旅館 0000 00 00.12.29 台亞石油─大鵬站 000 00 00.12.30 湖水岸汽車旅館 000 00 00.03.06 銀櫃視聽歌唱咖啡館 0000 00 00.04.04 大眾銀行CD/ATM 0000 00 00.09.29 衣蝶臺中(餐飲) 81 (起訴書漏載編號27部分) (以上金額合計為十五萬二千二百四十二元) 五、丙○○、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丁○○」)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9.15 台亞石油─大鵬站 800 2 92.09.19 假日飲料店 0000 0 00.09.20 台亞石油─大鵬站 800 4 92.09.29 台亞石油─大鵬站 800 5 92.10.02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800 6 92.10.07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950 7 92.10.15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600 8 92.10.18 台亞石油─大鵬站 600 9 92.10.21 台亞石油─大鵬站 000 00 00.10.23 台亞石油─大鵬站 000 00 00.10.25 台亞石油─大鵬站 000 00 00.10.28 台亞石油─大鵬站 800 (以上金額合計為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 六、戊○○、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不詳)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9.02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 00.09.02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 00.09.14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公司 598 4 92.09.14 歌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0000 0 00.09.17 家樂福大墩店 615 6 92.09.17 家樂福大墩店 200 7 92.09.18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 0 00.09.18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 0 00.10.10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 00 00.10.10 玉山銀行大墩分行 00000 00 00.10.12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10.13 燦坤3C公益店 000 00 00.10.13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11.28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0000 00 00.12.25 異勢力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12.26 儷晶皇宮理容名店 0000 00 00.01.29 家樂福中清店 0000 00 00.03.03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0 00 00.03.30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0000 00 00.03.30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200 (以上金額合計為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五元) 附表五 持被害人委託辦理註銷之信用卡冒名消費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設 備取財部分 一、戊○○、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戊○○」)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8.02 皇家海鮮自助餐 0000 0 00.08.03 大池企業有限公司 0000 0 00.08.03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8.04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8.0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699 6 92.08.05 重光加油站 800 7 92.08.06 中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00000 0 00.08.08 家樂福大墩店 499 9 92.08.08 家樂福 0000 00 00.08.08 員林中清路加油站 000 00 00.08.08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8.08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8.12 大墩藥局 000 00 00.08.14 美濃粄條 0000 00 00.08.14 大墩藥局 000 00 00.08.16 百視達─臺中永福店 000 00 00.08.16 皇家海鮮自助餐 0000 00 00.08.17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8.17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8.18 中國石油向上路站 000 00 00.08.19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8.19 全國自助KTV 000 00 00.08.22 歌德餐飲事業 0000 00 00.08.22 賀邦國際 000 00 00.08.24 山隆加油站 85 26 92.08.24 山隆加油站 89 27 92.08.29 衣蝶臺中(餐飲) 000 00 00.10.17 新天地量販店 000 00 00.10.26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01.26 中國石油集集站 000 00 00.02.29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 00 00.03.27 香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000 00 00.03.29 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3.29 新天地量販店 000 00 00.03.29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0 00.03.30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0000 00 00.03.31 燦坤3C梧棲店 000 00 00.03.31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0 00 00.03.31 菊乃井日本料理餐廳 0000 00 00.04.02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2店 0000 00 00.04.05 生活工場─沙鹿門市 0000 00 00.04.07 鹿鳴加油站有限公司 000 00 00.04.08 新天地量販店 0000 00 00.04.08 新天地量販店 1330 (以上金額合計為七萬三千九百零七元) 二、戊○○、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不詳)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戊○○」)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07.31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店 680 2 92.07.31 誠泰商業銀行 00000 0 00.07.31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0000 0 00.08.04 玉山商業銀行 0000 0 00.08.0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5 6 92.08.08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8.12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8.12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店 790 9 92.08.12 家樂福大墩店 000 00 00.08.18 伊莎貝爾皮件有限公司 000 00 00.08.20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館 0000 00 00.08.18 阿秋有限公司 0000 00 00.08.22 中國石油向上路站 000 00 00.08.24 衣蝶臺中 000 00 00.08.25 有魚童裝行 0000 00 00.08.25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8.2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8.25 NOKIA行動電話館─精誠店 000 00 00.08.26 全國自助式KTV 000 00 00.08.28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8.28 巨男有限公司逢甲店 0000 00 00.08.29 衣蝶百貨臺中店 0000 00 00.08.29 崧寶企業行 0000 00 00.08.30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 00.08.30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08.31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 00 00.09.01 中國石油文心路站 000 00 00.09.01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店 0000 00 00.10.25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 00 00.10.27 中國石油斗南中興路站 000 00 00.01.13 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 0000 00 00.03.2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977 (以上金額合計為六萬二千五百零八元) 三、己○○、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2.23 中國石油鶯歌站 500 2 92.12.24 家樂福大墩店 814 3 92.12.25 高堤兒─沙鹿店 0000 0 00.12.25 興農股份有公司 0000 0 00.12.2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780 6 93.02.11 KITTY HOUSE 224 7 93.02.13 漢村股份有公司 600 8 93.02.23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公司 600 (以上金額合計為六千九百二十元) 四、己○○、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乙○○」)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1.20 千趣屋百貨商行 910 2 93.03.09 薇風休閒旅館 700 3 93.04.10 銀櫃視廳歌唱咖啡館 2750 (以上金額合計為四千三百六十元) 五、己○○、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陳宇鳳」)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3.04.14 仁愛眼鏡館 0000 0 00.04.14 香港商捷頌有限公司 2253 (起訴書漏載編號2部分) (以上金額合計為三千四百二十九元) 六、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署押,均同附件一所示之簽名)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2.21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2店 0000 0 00.12.2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 00.12.2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70 4 93.03.08 台亞石油 0000 0 00.03.13 生活工場─沙鹿門市 817 6 93.03.20 橘子紅 0000 0 00.04.09 員村中清加油站 1010 (起訴書誤載編號5、7之特約商店名稱) (以上金額合計為一萬一千零八十九元) 七、己○○、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分別為附件一所之簽名及「己○○」)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1.05 強蘿花壇有限公司 0000 0 00.11.05 強蘿花壇有限公司 0000 0 00.11.06 台亞石油─大鵬店 800 4 92.11.11 KITTY HOUSE 0000 0 00.11.18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 00.11.19福慶汽車保修館 0000 0 00.11.19 新天地量販店 710 8 92.11.30 遠傳電信股份有公司 0000 0 00.01.24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0 00.01.24 大漁迴轉壽司公益2店 0000 00 00.01.28 台亞石油─鎮南店 000 00 00.02.14 台亞石油─鎮南店 0000 00 00.02.25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0 00 00.03.14 新天地量販店 000 00 00.03.14 新天地量販店 399 (以上金額合計為三萬八千九百五十四元) 八、己○○、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己○○」)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1.12 漢登臺灣分公司大墩廣場 0000 0 00.11.12 KITTY HOUSE 0000 0 00.11.12 KITTY HOUSE 550 4 92.11.19 福慶汽車保修館 0000 0 00.01.09 KITTY HOUSE 0000 0 00.01.10 路易士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0000 0 00.01.10 中國石油梧棲站 0000 0 00.01.11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01.13 璟達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000 00 00.01.22 台亞石油─鎮南站 000 00 00.03.17 台亞石油─鎮南站 000 00 00.03.25 養老乃瀧 0000 00 00.03.25 台亞石油─鎮南站 1152 (起訴書誤載編號13之特約商店名稱) (以上金額合計為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 九、己○○、中信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己○○」)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0.03 新竹國際商銀 00000 0 00.11.05 玉山銀行 00000 0 00.11.10 金井加油站 600 4 92.11.13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500 5 92.11.16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600 6 92.11.16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 0000 0 00.11.19 金井加油站 206 8 92.11.19 金井加油站 600 9 92.11.19 福慶汽車保修館 0000 00 00.11.21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11.22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000 00 00.11.26 金井加油站 000 00 00.12.02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0 00.12.19 元井加油站 000 00 00.12.22 台亞加油站 780 (以上金額合計為五萬一千三百八十一元) 十、己○○、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 (以下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偽造署押均為「己○○」)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物品金額 1 92.11.03 中信商銀預借現金 00000 0 00.11.18 KITTY HOUSE 0000 0 00.11.25 KITTY HOUSE 523 4 92.11.28 家樂福大墩店 0000 0 00.11.29 千趣屋百貨商行 0000 0 00.12.16 千趣屋百貨商行 0000 0 00.03.18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010 (以上金額合計為二萬一千二百二十七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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