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丙○○」、「甲○○」國民身分證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在網路聊天室結識自稱「阿兄」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竟與「阿兄」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及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於民國94年1月19日在台中市○○路某泡沫紅茶店提供自己之照片予「阿兄」,「阿兄」即在不詳地點,偽造貼有乙○○照片之「丙○○」國民身分證一張 (國民身分證本身係偽造),以及貼有不詳男子照片之「甲○○」國民身分證一張 (國民身分證本身亦係偽造),再接續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各一枚於證件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丙○○、甲○○本人;「阿兄」後於94年1月25日,在前述泡沫紅茶店將該二張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交予乙○○,表示若持至銀行辦理開戶,可獲取報酬等語,乙○○應允,即將該二張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放於身上。而於翌日即94年1月26日晚上7點多,乙○○在台中市○○區○○路645號,將上開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交予其男友賴世隆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觀看而行使後,由賴世隆放於其皮夾內,適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警方因毒品案件在台中市○○區○○路645號執行搜索,而在乙○○身上扣得偽造之「丙○○」國民身分證一張;且在賴世隆身上扣得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一張。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乙○○之供述:證明二張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來源。

㈡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二份,以及被害人丙○○、甲○○二人於偵訊之證詞:證明丙○○、甲○○之真正年籍。

㈢扣案之偽造國民身分證二張:證明其上均有「內政部印」之公印文。

三、對於被告辯解之判斷:被告乙○○雖於偵訊矢口否認涉有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犯行,辯稱:是「阿兄」問伊要不要工作,並向伊收取相片後,說要去問公司主管,伊不知道「阿兄」收相片的用途,後來「阿兄」即交給伊二張扣案之身分證,並請伊先收好,說還有駕照還沒有用好,等用好後可以拿去郵局開戶云云。惟查,被告乙○○既然是在網路上結識「阿兄」,先前並未謀面,若非先行瞭解「阿兄」欲做何事,豈會與之見面,並交付個人相片?且被告既明知上開身分證是偽造的,而「丙○○」之國民身分證上的照片又是伊的,而「阿兄」又要被告以上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持往郵局開戶,則若其未與「阿兄」係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而為,其又何須接受「阿兄」之要求,並將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帶在身上?足見被告所辯顯與常理有違,自難採信。

四、所犯法條:按「偽造國民身分證並偽造內政部公印加蓋其上者,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十二號解釋,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乃原判決竟謂偽造公印、公印文,係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吸收云云,尤屬於法有違。」,最高法院著有8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可資參照。故核本案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阿兄」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偽造之「丙○○」、「甲○○」國民身分證各一張,係被告與「阿兄」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已因國民身分證之沒收而併為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